基本上除非選擇權當天是沒有所謂漲停價的
否則在台灣一般市價最高上限價位就是漲停價而不是無上限
除了大家說的拆單違規之外
最明顯的事實是券商的交易系統跟本就沒有做好交易所要求的預先收取權利金這件事
前面有人說無法事先預計要收取多少權利金
這句話是有瑕疵的
基本上如果是限價單
一般交易系統都會先試算要以你的委託價位下單時
你的帳戶權益是否足夠 , 權益不夠絕對下不出去
今天只是改成 " 市價單 " 下單
交易系統本來就應該以最高當天可以成交的價格預收權利金
也就是選擇權當天的漲停價去計算應該預收多少權利金
而非以 " 當時的市場成交價 " 去計算應該預先收取多少權利金
這一點非常明顯是券商的系統有嚴重的設計疏失
所以如果真的打法律官司的話
只要當事人改口辯稱自己是因為一時疏失 , 按錯交易數量 , 多打一個 0
是券商系統有問題 , 讓他承擔了他非能力範圍內的交易
堅持只願意最多就自己帳戶內的權利金負責 , 券商極有可能 , 最後要全部自己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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