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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問題!請教一下到底要不要主張遺產特留份

DeleteSS wrote:
沒錯丫 女兒可以決...(恕刪)


所以我說上面許多人留言都不考慮人情世故的

完全以法律如何如何的

要那麼簡單處理就沒有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名言了

best6888 wrote:
女兒可以自己決定繼承???
是否要給是長輩決定才對吧
財產是父母的不是子女的
要如何給是父母的事
怎麼繼承財產子女能說的理所當然?


當然,長輩生前要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財產分配是沒問題的,
但是既然變成遺產,代表人已經走了,
既然人已經走了,如果沒有遺囑,
要怎麼證明長輩本人的意思呢?
如果要說長輩生前自己說的,那有證據嗎?
所以這種情況下,就是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先自己去協商看能不能達成共識。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那就是上法院請法官來決定。
到了法官手裡,如果沒有甚麼重大情節的話,基本上就是依照應繼分來分配了。
所以通常在繼承人間的協商中,大部分最後都會以民法應繼分的方式去做協商。
所以如果女兒不同意拋棄繼承,兒子是沒有權力不分給女兒的。
所以決定權在女兒不在兒子。
以上是沒有遺囑的情況。


再來,如果是有遺囑,而遺囑上寫明只給兒子不給女兒,
這時候就要再分,不給女兒的原因是因為女兒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汙辱嗎?
如果是,那就符合民法1145條規定,女兒喪失繼承權。
但如果不是,只是長輩個人的喜好問題不想給女兒,
那這時候,法律就有賦予女兒特留分的權利,
如果女兒想去爭,那就可以爭,如果女兒不想爭,那也可以選擇甚麼事都不做,依照遺囑的只是去分配。
所以決定權依然在女兒不在兒子。

所有情況中,唯一女兒沒有決定權的,
就是女兒有民法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vivian93 wrote:
當然,長輩生前要依...(恕刪)


了解....

周遭的長輩都還在就分好了

兒子拿有價值的土地,房子
女兒則給幾萬現金意思意思

這是我周遭現在實際存在的現況
至於哪個長輩還在,一視同仁分給男女
真的我周遭還沒遇過

當然我周遭不代表全台灣....

best6888 wrote:
所以我說上面許多人留言都不考慮人情世故的
完全以法律如何如何的
要那麼簡單處理就沒有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名言了


其實在某程度上我是認同你的說法,
只是很多時候,
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就如我前面說的,
在法律上,也是採取當事人自己決定為主,
只要繼承人間能達成共識,法律上就是依照繼承人間的共識來決定。
而所謂的達成共識,其實也就包含了你所強調的人情世故。
(比如前面有人提到包個紅包給女兒,女兒拋棄繼承之類)
但是凡事都會有例外,
如果今天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怎麼辦?
那筆遺產也不能一直放著不去管吧。
這時候,當然就必須有一個遊戲規則來解決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
法律就是扮演這個規則的角色。

所以就遺產分配來說,
並不是法律規定這樣(應繼分)就一定要照這樣分。
法律這樣規定,是在於如果大家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
總要有一個相對公平的方法來解決。
所以才訂出了應繼分跟特留分的東西出來。
事實上,雖然民法規定了特留分,
但是就算遺產的分配真的違反特留分,
只要那個被侵害的繼承人沒意見,法律也不會去干涉呀。

這樣你應該比較能接受了吧。

vivian93 wrote:
其實在某程度上我是...(恕刪)


這就是我說的

法律是一回事

約定成俗的風土民情又是另一回事

沒有誰對誰錯,但絕不好處理...

best6888 wrote:
兒子拿有價值的土地,房子
女兒則給幾萬現金意思意思


確實這也是一種方法,
因為在遺產價值的計算上,
不動產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的,
而不是以市價來算。
所以有些長輩會利用這點來"變相"的在特留分的限制中挖出空間。
比如架設我今天總資產有一億,然後有一子一女沒配偶,
但是我把其中九千萬的資產放在不動產,
然後立遺囑指定不動產全部給兒子,現金全部給女兒,
這樣乍看下來似乎是沒有符合特留分,(遺產如果一億,兒子跟女兒的特留分都是2500萬)
但是實際上,我那市值八千萬的不動產,在遺產的計算上可能只有兩千萬的現值,
所以在遺產的分配上,我是兒子兩千萬女兒一千萬,是有符合特留分規定的。(遺產價值變成3000萬,兩人的特留分只剩下750萬)
這也算是一種變相的方式。
vivian93 wrote:
確實這也是一種方法...(恕刪)


你這個太細了

我周遭的長輩都土公阿,應該不懂這些

土公阿,是用台語發音,指沒啥高知識之人
小猴子上燈檯 wrote:
因為母親在我小時候就...(恕刪)


妳的舅舅們都有問題!
妳的弟弟們心態也不成熟!

要請家族仲裁~
去找對的人吧!

vivian93 wrote:



確實這也是一種...(恕刪)



果然專業,
一切都在合於法律條文底下去變巧,
所以清官哪會難斷家務事!

best6888 wrote:
你這個太細了



一旭日東昇一 wrote:
一切都在合於法律條文底下去變巧,


其實繼承分配這塊真的有滿多的方法可以變通的,
甚至做狠一點,把資產變現拿去買人壽保險,受益人直接指定給誰,完全不會受到特留分的限制。

再狠一點,受益人指定給他後,跟他說以後去辦拋棄繼承,保險金照樣可以領,還不用去管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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