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案看來似乎是跨國金融詐騙案,但因跨國的原因,會造成司法管轄權執行的困難(在印尼,因國家主權的原因,台灣的司法權無法直接在當地執行,反之亦然,除非透過兩國間的司法互助,但台灣跟印尼互助到什麼程度,要再查詢看看才知道!!)
2. 爬了一堆文,文中所指林仲平先生涉嫌詐騙台灣人,但在文中所提的證據中,並沒有看到有資金流向林仲平的證據,除非台灣有人可以證明,林仲平先生確實收了錢。所以各位如果一直說林仲平詐騙台灣人,這樣會涉及毀謗!!不過就算未來司法證明他真的有詐騙的行為,只要他不入境台灣,這樣要緝捕他到案恐怕不容易,(台灣與印尼不知是否有引渡條約??)
3. 因此文中所提,要林仲平先生負責,是不是弄錯了對象? 因為文中所見的印尼當地金融帳號,均為公司法人之帳號,並非自然人之帳號,即便林仲平為該公司所有權人,也不能證明他就是該公司的業務負責人。
4. 這類型金融案可能涉犯,詐欺,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應該以刑事為主,民事為輔的方式,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這樣就可以透過公權力還原事情的經過,也才能盡力追回犯罪所得。
5. 如果有明確匯款到印尼的證據,那跨海提告,肯定是最有效快速的方法,當然是否能夠直接以刑事犯罪到印尼提告,也要看證據,但以刑事提告後,一旦判決有罪,那資金流向除該公司,有經手的每個法人,自然人,我方均可在當地求償,反之,如以民事提告,最多只能追到收到匯款的公司,這時有可能該公司早就脫產完成了。(若只是一相情願的以民事提告,必須考慮民事審判法中,原告負有舉證的責任與難度,及前述的求償限制。) 不過本文中也提到,似乎有一部份款項是在台灣收取現金,這部分的處理方式就更容易了,只需把當初拿到的文宣品(例如保本,固定利息等文宣內容),以及交付現金款項的對象,時間,金額,按事情發生的經過整理好,攜往當地法院或是地檢署的法律服務中心,請該法服人員協助按事情發生的情況撰寫告訴狀後,直接向檢察官遞狀提告,剩下的交給台灣的司法與公權力來幫助你們,追查事實的真相:
錢到哪裡去了?
誰拿了受害人的錢?
哪些人拿?
拿多少?
願不願意償還犯罪所得?
可追訴的財產與對象?
希望以上的資訊能夠幫助被害人,同時啟發被害人用正確的方法追回自己的財產,並將壞人繩之於法。
"""""上面的資訊,僅供參考,有關法律的事項,應以印尼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現行法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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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宗旨乃為全體2715位投資受害者,無償追回千禧保證金,
本會極力呼籲,全體2715位投資受害者,不能不團結了,不可不合作了,
不論您委託誰,本會都祝福您成功,希望您要到錢,甚至我們幫得上忙的,我們也願意義務幫忙。
本會自始至終無不盡心致力整合全體投資受害者,開大門,走大道,請國家,救人民,
並希望任何受害者避免再受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傷害。
本會所有訊息公開透明,有憑有據,依法行政,
絕不打壓任何投資受害者委託任何人,
從不阻礙任何自救會採行之追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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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印尼代表陳忠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證實,陳宣銘已在雅加達落網。他表示,印尼警方和台灣密切合作,才能順利逮捕陳宣銘,希望陳宣銘能據實供出實情。
陳忠指出,印尼警方密集蒐集相關證據,包括印尼監督期貨交易的監管會、投資受害者代表向駐印尼代表處遞交的文件資料等,都還要再進一步比對。
陳忠表示,駐印尼代表處官員從陳宣銘落網時即密切關注,並派員至雅加達警局瞭解審訊情形,確保他人身安全無虞,並防止與相關嫌犯串供。陳宣銘目前被收押在雅加達警局。
代表處官員指出,陳宣銘因違反銀行法遭台灣檢方通緝,但他在雅加達是因為使用假證件,違反相關移民法規被警方逮捕。至於違法吸金案部分,印尼警方正在調查釐清中。
印尼警方指出,陳宣銘被捕當時和另一名同樣因期貨詐騙被通緝的台灣通緝犯,在雅加達5星級飯店內,誘騙20多名中國大陸民眾,簽約購買境外期貨時遭到逮捕。
印尼千禧勝達期貨吸金案廣受關注,投資受害人自救會指出,千禧勝達期貨於2009年在台灣運作,台灣區期貨仲介為印尼商千禧集團台灣執行長陳宣銘。
自救會指出,陳宣銘當初向台灣投資人表示,只要將錢存入期貨帳戶,就保證有6%利息,而且完全零風險,超過2500人受騙,損失達52億台幣。
印尼千禧集團總裁林仲平回應表示,事件應由台灣區期貨仲介人負責,呼籲台灣投資人找陳宣銘要錢。1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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