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事件期貨商應該只能吞下去. 否則等於期貨商自承違法交易.
依照台灣期貨交易所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第十三條規定
期貨商受託買進本契約, 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權利金.
還有第二十一條規定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 每一筆委託之交易數量, 以二百個契約為限.
以這次的事件來看, 期貨商一開始就幫客戶拆單就違規了, 更不用說沒有先收取所需權利金更是違規.
不管期貨商多想滿足大戶, 不管系統風控要降到多低以避免前面各位前輩所提的種種不便.
期貨商放寬了風控就讓自己暴露在客戶無心之舉甚至被人利用的風險中了.
至於苦主是誰嘛....小弟也是投營業員一票. 真的是躺著也中槍,
不過期貨商大概會說就算是電子交易你還是會收到交易佣金, 所以出問題了, 你當然也要扛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