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判決意旨更表示:「沖銷作業時,既仍屬其受託所為期貨交易之一環,自仍受系爭契約上述條款之拘束,即應本於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程度為之」,,,,這是商業誠信的最基本要求,但我們的期貨商,期交所卻做不到,2月6日那天台灣的選擇權市場因人為的抄作,造成多空大部分的部位在瞬間漲停,權利金由一點飇到1070點,很多人的資金不只在短短幾秒鐘没了,還欠下了鉅額的帳務,這樣的市場您還敢投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