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的駕馭 wrote:
彰銀董座張明道:財部哪可能承諾台新金永久經營
彰銀那幾個小丑主管說的都可以直接跳過。政府官派的肥貓水準就是這樣而已。
民法上的判決不只是依照條約的字面解釋,也要參酌立約人之間的原意。所以這事件,”立約人之間的原意“變成是法庭上爭論的焦點。先談立約人之財政部。現在很好笑的是,當初的發文單位主管,前財政部長林全,他的說詞竟然被其他不相干的官員打槍。林全之後的發文單位主管,顏慶章,竟然被指稱是台新金的顧問所以發言效力有利益衝突。如果是這樣,那為何現任央行總裁,一個跟這件事情八竿子打不著邊的官員,而且也跟財政部有利益衝突,可以被請上法庭講話?再談立約人之投標者,那些參加標案的投標者,哪一個是認定這經營權的取得是一次性的?財政部是否必需舉證哪個當初的投標者是如此認定的,否則財政部的主張直接就可被否決。
最後,公函上的詞句語意不清,官員們的說詞莫衷一是,請問這讓資訊不對等的民間業者要如何應對?誰會知道彭淮南在標案前一天開了個會,裡面決議了什麼?誰知道財政部長還請了假沒去開會,所以之前說的都不算?
如果法官罔顧公函裡的語意不清,之後採用被告律師的說詞,認定當初立約人兩照的原意都是一次性的彰銀經營權轉讓,只能說遇到恐龍法官了。接下來台新金除了繼續上訴,應該還可以拿著法官的判決文去打行政官司,告當年的財政部詐欺。我相信法官能在11/25日直接宣判,應該是已有心證。依照民法的判決原則,這官司台新金不會輸。
先前多數銀行多是轉投資設立保經或保代子公司,將銀行內行銷人員登錄在保經代子公司處,再透過銀行分行的通路行銷保單,去年一年壽險業來自銀行通路的新契約保費即有6,118億元,占全年新契約保費的52%。
為了權責明確,過去保險局一直希望能推動銀行改用保經代部門,來取代保經代子公司的模式,相關行銷責任則可由銀行負責,直到去年保險局才完成保險法修法,增加銀行可兼營保險業務,亦即可設立保經代部門的法源,但保險局強調不會強制,由各銀行決定要用部門還是子公司模式經營。
銀行賣保單成績最佳的前幾大銀行,如中信銀、台新銀、玉山銀、國泰世華銀及北富銀,現在都已決定申請兼營保險業務,等於將行銷保單由子公司轉為部門化,公股銀部分目前僅彰銀申請,其餘尚未決定。
保險局表示,雖然銀行兼營保險與設保經代子公司,金融營業稅率都是2%,若銀行以設立保經代子公司方式行銷保單,現在要求必須有專責的總經理、及建置內稽內控等制度,會比在銀行內設部門增加一些人事及管理成本,因此銀行大部分都會改由部門來經營。
難怪前幾個月 台新結束保經代子公司 原來為了部門化 節省開公司的人事成本!!
這算利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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