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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台新金 (2887)嗎?


風的駕馭 wrote:
彰銀董座張明道:財...(恕刪)


如果承諾了,我們這些財政部退休的高官要塞哪裡?

我們這些高官退休了至少也要當個董事要不然體面何存?

沒有兩份薪水領如何保持我們衣著光鮮養生保健呢?
誰會花365億只取得3年經營權
平均一天花三千萬 當初如果彰銀不是岌岌可危
哪來特別股招標

如果判決結果台新輸了 真是沒天理

要是給台新金經營權

以後下台就不能待在彰銀卡肥沃職缺

那我們以後哪來的收入爽爽領

這事關我們未來的人生規劃

所以千萬不能退讓啊!!
風的駕馭 wrote:
彰銀董座張明道:財部哪可能承諾台新金永久經營


彰銀那幾個小丑主管說的都可以直接跳過。政府官派的肥貓水準就是這樣而已。

民法上的判決不只是依照條約的字面解釋,也要參酌立約人之間的原意。所以這事件,”立約人之間的原意“變成是法庭上爭論的焦點。先談立約人之財政部。現在很好笑的是,當初的發文單位主管,前財政部長林全,他的說詞竟然被其他不相干的官員打槍。林全之後的發文單位主管,顏慶章,竟然被指稱是台新金的顧問所以發言效力有利益衝突。如果是這樣,那為何現任央行總裁,一個跟這件事情八竿子打不著邊的官員,而且也跟財政部有利益衝突,可以被請上法庭講話?再談立約人之投標者,那些參加標案的投標者,哪一個是認定這經營權的取得是一次性的?財政部是否必需舉證哪個當初的投標者是如此認定的,否則財政部的主張直接就可被否決。

最後,公函上的詞句語意不清,官員們的說詞莫衷一是,請問這讓資訊不對等的民間業者要如何應對?誰會知道彭淮南在標案前一天開了個會,裡面決議了什麼?誰知道財政部長還請了假沒去開會,所以之前說的都不算?

如果法官罔顧公函裡的語意不清,之後採用被告律師的說詞,認定當初立約人兩照的原意都是一次性的彰銀經營權轉讓,只能說遇到恐龍法官了。接下來台新金除了繼續上訴,應該還可以拿著法官的判決文去打行政官司,告當年的財政部詐欺。我相信法官能在11/25日直接宣判,應該是已有心證。依照民法的判決原則,這官司台新金不會輸。
金管會去年修正保險法,開放銀行可兼營保險業務,即可增設保經或保代部門,行銷保單,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29日表示,已有6家銀行申請此業務,中信銀設立保代部已獲准,另外還有彰銀、玉山銀、國泰世華銀、台北富邦銀及台新銀正在審查中。

先前多數銀行多是轉投資設立保經或保代子公司,將銀行內行銷人員登錄在保經代子公司處,再透過銀行分行的通路行銷保單,去年一年壽險業來自銀行通路的新契約保費即有6,118億元,占全年新契約保費的52%。

為了權責明確,過去保險局一直希望能推動銀行改用保經代部門,來取代保經代子公司的模式,相關行銷責任則可由銀行負責,直到去年保險局才完成保險法修法,增加銀行可兼營保險業務,亦即可設立保經代部門的法源,但保險局強調不會強制,由各銀行決定要用部門還是子公司模式經營。

銀行賣保單成績最佳的前幾大銀行,如中信銀、台新銀、玉山銀、國泰世華銀及北富銀,現在都已決定申請兼營保險業務,等於將行銷保單由子公司轉為部門化,公股銀部分目前僅彰銀申請,其餘尚未決定。

保險局表示,雖然銀行兼營保險與設保經代子公司,金融營業稅率都是2%,若銀行以設立保經代子公司方式行銷保單,現在要求必須有專責的總經理、及建置內稽內控等制度,會比在銀行內設部門增加一些人事及管理成本,因此銀行大部分都會改由部門來經營。



難怪前幾個月 台新結束保經代子公司 原來為了部門化 節省開公司的人事成本!!

這算利多嗎?


看來財政部敗訴的可能性很大
不然彰銀的那個張x道最近何必頻頻出來543

無濕自通 wrote:
看來財政部敗訴的可能...(恕刪)


請問假設台新真的勝訴那後續動作是?
假處分勝訴 董事部分席次改為台新金擔任 財報合併計算
但擔保金要多少 台新金與財政部雙方認定懸殊 宜由法官裁定

11月25日勝訴,看判決書有無准許假執行,一般都有
有的話就依照台新金訴之聲明勝訴部分先移送強制執行


另外提一個可能是台新金的利多針對購買新車可減免貨物稅7萬可能有望通過

目前金控公司獲利前六的公司裡只有台新金有做車貸如果順利通過是不是對台新也是一項利多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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