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大大的提醒,每篇回文我都認真讀過了,我會暫時打消這60萬的念頭。我這位朋友平常沒在投資,也不懂股票,60萬是他多年辛苦儲蓄下來的結果,我不認為他是要刻意放我高利貸,或許是因為不懂才說出讓大家見笑的話,真的不好意思了。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此條款被視為法定利率上限,做為高利貸與否的判斷基準。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款為「重利罪」,為高利貸的罰則。利率顯然超過20%,已屬違法的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