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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有10億出售成交額 財力有多大

如果有價差交易要5%的稅

股票如果不用交易稅

那還不一堆擠去做股票了

股票如果改成有價差交易要5%的稅有能接受的嗎?

號稱對資本開放自由的新加坡對股票交易就用名稱

加值型營業稅對嗎?

fwfe941119 wrote:
==========...(恕刪)


會嗎?

現今 交易量 融資 當沖 除了跟公司熟的很熟的

不改做期權了嗎?
kantinger wrote:
股票如果不用交易稅
那還不一堆擠去做股票了


美國不課證交稅,
美國人有因此全民擠去做股票嗎?


kantinger wrote:
股票如果改成有價差交易要5%的稅有能接受的嗎?


這不就是『所得稅』的精神了嗎?
所以直接推動證所稅取代證交稅,
不就得了嗎?

『純』交易稅的觀念,
比較類似印花稅或手續費,
這部分才是與盈虧無關。

至於現在一堆人硬拗說『目前證交稅具有證所稅精神』,
這就是鬼扯的話!
現在的證交稅只具有『印花稅、手續費』的精神(也就是無論盈虧都得付手續費),
現在的證交稅根本毫無『所得稅』的成分!


dulinsu wrote:
美國不課證交稅,美國...(恕刪)


美國不課證交稅,
美國人有因此全民擠去做股票嗎?
為何呢?



營業稅有價差交易要5%的稅還有
營所稅
兩個都要的對嗎?
kantinger wrote:
營業稅有價差交易要5%的稅還有
營所稅
兩個都要的對嗎?


交易稅就是交易稅,
VAT就課稅精神而言,
不是歸納在交易稅(雖然是在交易時產生稅額),
VAT的全名叫做『加值型營業稅』、而不是叫『營業交易稅』,
就課稅精神而言,
VAT比較偏向所得稅的觀念(兩者類似,但營所稅的算法更繁複)。

再說一次:
交易稅與所得無關,
交易稅類似印花稅或手續費的觀念,
然而VAT則不是以這種模式計算稅額的。
dulinsu wrote:
美國不課證交稅,美國...(恕刪)

先稱讚你供獻國庫稅收
您說台灣目前証交稅毫無証所稅概念是說不通的
您可看前幾頁我提供的証交稅的歷史
而且台灣所繳交之証交稅在世界上也是前幾名的,且無上限
至於提到補充保費與扣抵減半出發點是加稅,重點是加的有理嗎?
哪裡有財務漏洞都可挖股市錢?
擴大稅基是政府的理想,做起來難度也高
但這樣就可挖投資人的錢?

証交稅是該交 ,因台灣目前無印花稅,但要推証所稅不應檢討如此高的交易稅?

另提一下之前k大提到土增稅
財政部提出的案是房產合一稅會先扣除土增稅的部分才課資本利得的部分
kantinger wrote:
如果有價差交易要5%...(恕刪)
雷蒙斯 wrote:
您說台灣目前証交稅毫無証所稅概念是說不通的
您可看前幾頁我提供的証交稅的歷史


歷史事件是看人說的,
歷史事件是以發生的過往事件,
一件事可以說成好幾種說法。
例如能言善道的人,
可以把篡位行為,
包裝解釋為『清君側』,
明成祖若最後沒有靖難成功即帝位,
而是建文帝戰勝,
那麼明成祖的歷史地位,
就會如明寧王一樣,
是個叛逆的親王。

過往歷史的證交稅,
課法就不是依照投資獲利進行設算,
所以完全不能說是所得稅,
否則為何賠錢的人得繳此『假所得稅的真證交稅』?

證交稅就是證交稅,
不存在『就所得高低而量能課稅』的所得稅精神,
所以我說過,
一堆政客金主們喜歡幫散戶洗腦,
說『證交稅具有證所稅精神』以逃避開徵證所稅,
竟然一堆人信以為真??!!
那乾脆一起鬼扯說買賣房屋所繳的契稅具有所得稅精神,
所以買賣房屋時,
就不要再其他的稅算了!

dulinsu wrote:
歷史事件是看人說的,...(恕刪)

証交稅課千分之三只是財政部方便收稅,且是當初妥協下的稅率
若沒証所稅的含義,何取收取那麼高的稅?

沒人反對証所稅,只是打著公平正義的大旗?降低交易成本,是否更加能符合課稅的精神,即有收入即繳稅
我相信沒多少人反對
要看歷史嗎?

時至67年,考量國內股票市場規模不大,常有人為操縱、哄抬摜壓、短線進出等情形,使股價高低無法真實反應企業營運狀況,致真正投資者裹足不前,反成集資投機者獲取暴利所在,且政府當時為減輕農民及中低所得者負擔,透過降低綜合所得稅、關稅及印花稅等措施,使稅收減少。為增裕國庫,財政部遂參照日本作法,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將稅率由1.5‰提高為3‰,經 總統於67年11月27日修正公布


當年由1.5‰提高為3‰跟證所稅有相關嗎

常有人為操縱、哄抬摜壓、短線進出等情形,
使股價高低無法真實反應企業營運狀況,
致真正投資者裹足不前,反成集資投機者獲取暴利所在

看那樣多年的市場

證交稅不就應該再加重才對嗎?
雷蒙斯 wrote:
証交稅課千分之三只是財政部方便收稅,且是當初妥協下的稅率
若沒証所稅的含義,何取收取那麼高的稅?


天哪!
這樣你就買『證交稅具有證所稅精神』說法的單?
如此的證交稅若有所得稅精神,
那請問為何賠錢者也得繳稅?
賠錢者的『所得』在哪?

政府想便宜行事、又想多收稅的狀況下,
官商勾結妥協下的『怪胎』(加重證交稅以逃避開徵證所稅),
竟然還真有人買單?

怪不得幾十年過去,
立院還是敢如此『做』掉證所稅,
死守證交稅,
死也不肯讓證所稅真的推下去,
以免金主人頭戶資金來源等見不得光的檯面下事情,
會因為開徵證所稅,
而有曝光清算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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