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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寒冬到來 , 全國勞工們爭取薪資債權最優先效力地位

對於樓主的用心與努力 小弟深深感動..



樓主是否能夠提供"勞工陳請書" 與 "希望陳請的單位Email address"給眾樓友與小弟我,

讓認同的樓友們 可以順手直接發Email 給各個單位 (包括政府機關, 民意代表, 媒體投書單位, 各組總統候選人處..等)

或許一兩封信不足以讓他們正示這個問題

但是 如果信件如雪花般的飛來 相信他們也不敢忽視

這件事 或許需要長期作戰 但在這選舉良機 或許有事半功倍之效



在這個過程中, 認同樓主理念的樓友 只需要閱讀過樓主起的陳情書內容與我們心中希望的公義相同或方向一致,

就只需再花幾分鐘的時間, 把mail 寄給各個單位 讓他們聽到底層人民的心聲..


不知道這樣是否可行?? 或是有不周全的地方?? 滯礙難行之處??







Guyo wrote:
樓主是否能夠提供"勞工陳請書" 與 "希望陳請的單位Email address"給眾樓友與小弟我,

讓認同的樓友們 可以順手直接發Email 給各個單位 (包括政府機關, 民意代表, 媒體投書單位, 各組總統候選人處..等)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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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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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民意信箱 (巳寄2封)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Step=Write


行政院勞委會民意信箱 (巳寄3封)

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民進黨主席信箱 (巳寄2封)

http://www.dpp.org.tw/index_en/chief_mail.php?sub_menu=86



全國勞工們 , 加油 !

巳寄陳情書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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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情 書

呈 行政院勞委會 王主委 如玄

主旨:建請 王主委協助儘速檢討、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工資墊償基金不合理項目條文,為全國勞工爭取薪資債權最優先法律地位、薪資債權應含企業應支付予勞工之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

說明:
一、 現行的法令 , 勞工薪資債權排於政府稅金及銀行抵押權之後 , 排序債權第三順位 。 勞工遭雇主欠薪時 , 雖依勞基法第28條第一項的規定 , 可申請最高六個月的工資墊償基金保障 , 惟此法限令一定要雇主歇業、清算、宣布破產 ,勞工才可以申請 。 復以勞委會現行只能依勞基法第22條及第27條的規定 , 對違法企業發函糾正改善及罰款而巳 , 勞工薪資債權可能被企業拖延 ,而無法申請。 故建議 主委能修法改善 , 企業如有積欠勞工薪資遭申訴 , 企業未依法繳納勞保費及勞退基金提撥時 , 勞委會應即主動調查 , 限令企業於三十日內改善 , 逾期未改善 , 即應啟動「工資墊償基金機制」 , 代位企業向勞工清償欠薪 , 同時依受害勞工或工會的請求 , 要求企業提出財務報表及經營改善計畫 , 審理企業是否有繼續經營的能力。 勞工不可一日無薪資 , 而太子汽車勞工被企業積欠9個月 , 至今仍未獲基金清償 ,即是一例 , 勞工朋友們9個月沒領薪水 , 情何以勘 。

二、勞工薪資債權 , 如果能取得最優先債權順位 , 對工資墊償基金財務負擔將減輕 , 畢竟一般薪資債權對企業資產而言 , 都只是占其中小小一部份 , 從而勞委會可以視基金的財務狀況 , 減少全體企業的提撥比例 , 由現行的萬分之2.5 (最高萬分之10) 降低 , 畢竟欠薪的企業只是不到1%少數 , 本來就應自行負責 , 而不是99%的企業來共同負擔風險。工資是勞工的生存權依據 , 生存權優於抵押權 , 望諸四海皆準 。貴 會前函文認為薪資債權優先會排擠到銀行抵押權這部份 , 個人認為可以採
當薪資債權與擔保抵押權競合時 , 薪資債權只能就擔保標的物價格 10% 內有優先權 , 來解決。一方面確保銀行抵押權能足額收回 ,另一方面 , 銀行能確立風險範圍 , 從而在此範圍內貸放給企業 ,不致影響企業向銀行融資。勞工薪資債權優先並不會造成勞資對立及企業的營運成本增加 ; 對政府也不會有財政負擔 , 要全民買單的現象 ;對銀行債權 , 雖有少許的排擠作用 , 但只要銀行謹守銀行法授信規定 , 也不會有呆帳損失風險 , 從而此法 , 可以讓全國勞工再也不必為薪資債權 (薪水 , 資遣費 ,未來生活退休金) 頃食難安 , 不敢過度消費 ,能過著平靜 , 快樂的生活 , 如獲 王主委關愛 , 全國勞工將永遠記得主委的大功大德。

三、勞工之薪資債權應該含資遣費及退休金 , 目前法令當企業倒閉時 , 勞工應領之資遣費及退休金 , 如果勞工退休專戶裡沒有錢 , 則資遣費及退休金將變成民法一般債權 , 資遣費及退休金是勞工應付失業期間及未來年老退休金及小孩教育基金作準備 , 然而目前政府並沒有強制企業一定要依僱用的人數及年資 , 按規定足額提撥 , 即使勞退新制實施後 , 大部份的民間企業也沒有去結算勞工舊制年資 , 勞退舊制是先領先領 , 當企業有倒閉風險時 , 能提休的員工把專戶提領一光 , 後面的勞工則付之闕如 ,而政府也無法令強制企業一定要補足 , 最後導致中老年勞工 , 退休時無錢可拿 , 請問 王主委現今的法令漏洞 , 政府沒有責任嗎 ? 除非政府有辦法強迫 , 每家企業都能夠足額提撥足夠的金額 , 作為勞工失業時的資遣費及退休金所用 , 否則保障勞工薪資債權的優先地位 , 將資遣費及退休金納入勞工薪資債權之內 , 實在刻不容緩 。

伏請 王主委

苦勞工所苦 , 盡速開會研究修法 , 保障全體勞工之合法薪資債權
讓勞工 , 不再需要為應領之薪資 , 資遣費 , 退休 頃食難安

台灣小小勞工
總統府陳請書(修改) :


陳 情 書 : 勞工薪資債權最優先

呈 馬總統

主旨:建請 馬總統協助儘速檢討、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工資墊償基金不合理項目條文,為全國勞工爭取薪資債權最優先法律地位、薪資債權應含企業應支付予勞工之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

說明:
一、 現行的法令 , 勞工薪資債權排於政府稅金及銀行抵押權之後 , 排序債權第三順位 。 勞工遭雇主欠薪時 , 雖依勞基法第28條第一項的規定 , 可申請最高六個月的工資墊償基金保障 , 惟此法限令一定要雇主歇業、清算、宣布破產 ,勞工才可以申請 。 復以勞委會現行只能依勞基法第22條及第27條的規定 , 對違法企業發函糾正改善及罰款而巳 , 勞工薪資債權可能被企業拖延 ,而無法申請。 故建議 馬總統能修法改善 , 企業如有積欠勞工薪資遭申訴 , 企業未依法繳納勞保費及勞退基金提撥時 , 勞委會應即主動調查 , 限令企業於三十日內改善 , 逾期未改善 , 即應啟動「工資墊償基金機制」 , 代位企業向勞工清償欠薪 , 同時依受害勞工或工會的請求 , 要求企業提出財務報表及經營改善計畫 , 審理企業是否有繼續經營的能力。 勞工不可一日無薪資 , 而太子汽車勞工被企業積欠9個月 , 至今仍未獲基金清償 ,即是一例 , 勞工朋友們9個月沒領薪水 , 情何以勘 。

二、勞工薪資債權 , 如果能取得最優先債權順位 , 對工資墊償基金財務負擔將減輕 , 畢竟一般薪資債權對企業資產而言 , 都只是占其中小小一部份 , 從而勞委會可以視基金的財務狀況 , 減少全體企業的提撥比例 , 由現行的萬分之2.5 (最高萬分之10) 降低 , 畢竟欠薪的企業只是不到1%少數 , 本來就應自行負責 , 而不是99%的企業來共同負擔風險。工資是勞工的生存權依據 , 生存權優於抵押權 , 望諸四海皆準 。貴 會前函文認為薪資債權優先會排擠到銀行抵押權這部份 , 個人認為可以採
當薪資債權與擔保抵押權競合時 , 薪資債權只能就擔保標的物價格 10% 內有優先權 , 來解決。一方面確保銀行抵押權能足額收回 ,另一方面 , 銀行能確立風險範圍 , 從而在此範圍內貸放給企業 ,不致影響企業向銀行融資。勞工薪資債權優先並不會造成勞資對立及企業的營運成本增加 ; 對政府也不會有財政負擔 , 要全民買單的現象 ;對銀行債權 , 雖有少許的排擠作用 , 但只要銀行謹守銀行法授信規定 , 也不會有呆帳損失風險 , 從而此法 , 可以讓全國勞工再也不必為薪資債權 (薪水 , 資遣費 ,未來生活退休金) 頃食難安 , 不敢過度消費 ,能過著平靜 , 快樂的生活 , 如獲 馬總統關愛 , 全國勞工將永遠記得馬總統的大功大德。

三、勞工之薪資債權應該含資遣費及退休金 , 目前法令當企業倒閉時 , 勞工應領之資遣費及退休金 , 如果勞工退休專戶裡沒有錢 , 則資遣費及退休金將變成民法一般債權 , 資遣費及退休金是勞工應付失業期間及未來年老退休金及小孩教育基金作準備 , 然而目前政府並沒有強制企業一定要依僱用的人數及年資 , 按規定足額提撥 , 即使勞退新制實施後 , 大部份的民間企業也沒有去結算勞工舊制年資 , 勞退舊制是先領先領 , 當企業有倒閉風險時 , 能提休的員工把專戶提領一光 , 後面的勞工則付之闕如 ,而政府也無法令強制企業一定要補足 , 最後導致中老年勞工 , 退休時無錢可拿 , 請問 馬總統現今的法令漏洞 , 政府沒有責任嗎 ? 除非政府有辦法強迫 , 每家企業都能夠足額提撥足夠的金額 , 作為勞工失業時的資遣費及退休金所用 , 否則保障勞工薪資債權的優先地位 , 將資遣費及退休金納入勞工薪資債權之內 , 實在刻不容緩 。

伏請 馬總統

苦勞工所苦 , 盡速開會研究修法 , 保障全體勞工之合法薪資債權
讓勞工 , 不再需要為應領之薪資 , 資遣費 , 退休 頃食難安

台灣小小勞工




escudolin wrote:
巳寄陳情書內容如下:...(恕刪)


經建會的聲明!!
可以去看看說了什麼鬼話~

台灣都是企業最大
出事全民買單!
者龜 wrote:
經建會的聲明!!可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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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找到勒 !

貼一下連結 , 讓關心的勞工看看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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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查到了一小時前的新聞


債權清償員工薪資列優先 初審通過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1.10.27 03:07 pm


因應太子汽車事件,立委提案要求訂定「太子汽車條款」,修改勞基法第28條,將勞工薪資債權清償順位優於抵押權,儘管金管會擔心影響企業融資,強烈反對,但因勞委會不反對,最後初審通過田秋堇修正動議,倒閉公司關於員工薪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勞動契約內規定的相關費用,將可列為優先清償順位,優於一切稅捐、抵押權等其他債權。

但國民黨立委要求院會協商,因此仍可能翻案。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達嚴重關切,他表示,目前銀行全國貸款高達23兆,其中4兆是中小企業,如果通過,勢必銀行會要求增加擔保品,對企業融資及勞工就業,都有嚴重影響。

因太子汽車公司積欠員工薪資10個月薪資,但即使拍賣敦南大樓,銀行債權及欠稅,都屬優先清償債權。民進黨立委翁金珠提案修正勞基法,要求將員工薪資列為抵押權優先債權。

王如玄表示,勞委會不反對修法,但有四個擔心,一、此案在71年就提出類似修法,但當時引發極大辯論,影響企業融資,因此改以工資墊償制度配套。二、當時問題此刻不存在了嗎? 三、勞工因為欠工資受損,可能只有部分,但有另一群勞工是穩定就業,企業融資若改變企業營運與周轉,勞工連帶影響多大? 四、此案因太子汽車而起,但能否溯及既往,如果可以及溯及既往,問題就更嚴重,目前融資可能要增加擔保品,以目前情勢,可能會造成負面效應。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此案如果通過,將嚴重影響產業及經濟,傷害更多員工就業。若薪資優於擔保,影響融資管道,產業結構都受到極大影響。他主張回歸社會救助制度及目前墊償基金功能。

【2011/10/2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6678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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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的反應 , 跟預期相符

對企業融資的影響及銀行擔保借款部份

個人建議採限縮方式來退步協商

當勞工薪資債權與抵押權競合時 , 勞工薪資債權優先權以擔保物價格10%(或 %)為限
很佩服在這整棟樓上,位勞工發聲的各位大大。
誠心的感謝與敬佩
請大家看清楚
哪些人是不顧勞工權益的....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new/art_id/86089/IssueID/20111027/pa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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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汽車欠薪10個月,員工發動持續性罷工,多次走上街頭抗議,太子雖有資產可處分,但因已遭抵押,若變賣得款須先還銀行,勞工仍可能拿不到錢。對此,民進黨籍立委今天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提案修改《勞基法》,將勞工薪資債權優於其他抵押權,資方破產或處分資產後,須先還勞工薪資,再還銀行錢。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她100%贊成此案,但擔心銀行因此增加融資所需擔保,甚至抽銀根,造成負面衝擊。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不贊成修法,認為會影響產業經濟發展,不利勞工就業,對欠薪案應用社會救助處理。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也反對修法,認為欠薪應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處理。

委員會最後通過初審提案,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產生的債權,包括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優於一切稅捐、抵押權、質權等,雇主資產須先還勞工欠薪。
nothing_f wrote: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不贊成修法,認為會影響產業經濟發展,不利勞工就業,對欠薪案應用社會救助處理。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也反對修法,認為欠薪應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處理。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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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去了一趟台北市勞工局

勞工局的專家們 , 認為薪資債權優於抵押權

牽涉的層面較廣 , 所以通過的阻力會較大

所以雖然立法院初審通過

但如果不能排入今年的會期 , 三讀通過的機會就很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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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修法最簡單的方式是:

放寬墊償基金賠付範圍 , 將墊償工資範圍及於勞工所有薪資債權且不設限

但此舉 , 會對工資墊償基金的財務產生負擔

須以提高費率的方式來解決財務.


因為不涉及民法的物權 , 金管會及銀行團體阻力會變小

但全體企業的人事成本將增加 (費率提高)


所以國民黨立委 , 若能提出上述的法案替代

採社會保險方式 , 對勞工薪資債權同樣有全部保障

倒也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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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工團體傾向主張依照世界先進國家的作法

主張勞工薪資債權優先

國民黨占有立法院的多數票

全國的勞工們 , 可以睜大眼睛

看看那個黨籍 , 那個立委 , 有站在勞工基本權益作考量

那些利委 , 是站在企業財團的一方

勞工們 , 用選票展現團結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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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勞工 , 薪資債權優先

薪資債權應含欠薪 , 資遣費 , 退休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不設限 , 事先對受害勞工墊償

escudolin wrote:
目前修法最簡單的方式是:

放寬墊償基金賠付範圍 , 將墊償工資範圍及於勞工所有薪資債權且不設限

但此舉 , 會對工資墊償基金的財務產生負擔

須以提高費率的方式來解決財務..

明明是公司的錯誤,卻要民眾出錢來償還,並不合理,基本上還是建立在老百姓只能讓財團剝皮的心態.之後基金要不要得到錢不無疑問,就像現在國賠濫用,其實本來都應做錯誤決定的人承擔才對。說國家去向當事人求償,其實大多都不了了之。

這也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就是有權做決定的人要為後果負責,銀行既然放貸,當然要為後果負責,而不是丟給百姓了事

銀行要追錢,不管各方面都比小老百好太多,特別現在公司脫產都非常複雜,常常成立多家公司互相流動資金,也常常流到國外,根本不是一片散沙、缺乏金融知識的勞工能應付。銀行本身在追查資金流動、調閱相關資料方面,就比勞工占太多優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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