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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台新金 (2887)嗎?


mmex wrote:
彰銀董事改選爭議,...(恕刪)

財政部準備將彰銀持股出清吧!


必須是在立法院的同意之下。

Mmm~ wrote:
應該可以讓明年多配個1.5元現金


以前報紙會報某某人當上什麼什麼職位,這種叫做"報派"的

這個應該叫"報判"的吧? 台灣民事庭一般會走多久?

明年就要發錢是不可能的,後年能結案,大後年反應能到帳上就算快了吧?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以前報紙會報某某人當上什麼什麼職位,這種叫做"報派"的

這個應該叫"報判"的吧? 台灣民事庭一般會走多久?

明年就要發錢是不可能的,後年能結案,大後年反應能到帳上就算快了吧?



如果......


有夢最美囉~

監察院都這麼說了,明年財政部長換人後,新任財政部長不會淌這趟渾啦,可能會跟台新金和解。
sasasa wrote:
監察院都這麼說了,明年財政部長換人後,新任財政部長不會淌這趟渾啦,可能會跟台新金和解。


既然監察院已經證實彰銀標案不是“當次”而是“持續性”的經營權轉讓,那就不會等到明年520,因為接下來與台新金的官司,財政部只有大輸與小輸的差別。大輸是割地賠款又坐牢,小輸是交出經營權後回復原狀,吹著口哨當什麼都沒發生。這位張姓部長雖然齜牙裂嘴滿口黃金,倒也不是個笨蛋。個人猜測,年底前這位張姓部長在請示他主子之後,直接就會把彰銀經營權交出來了,接著金管會可能會要求台新金重新修訂去年第四季的報表和年報表,把彰銀持股重新列為長投,讓台新金去年提列的148億回沖,交換台新金撤告,明年等著現金配1.5元~~

這群狗官只是照著主子意思做事,沒任何中心思想,要他們轉彎,一個人一句話就行了。

有夢最美~

張部長真的很會做官,能說服自己到連一點專業的堅持都沒有,也算是奇葩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張部長真的很會做官...(恕刪)



看到財政部繼續在凹:董監事改選一切合法,要尊重選舉結果...

就彰銀董監改選結果是合法沒錯,但財政部未能履行兩兆股東間之前訂的合約,支持得標者對彰銀之經營權,反而變成是競爭者取的經營權,是為惡意違約。那該賠的就要賠,該為瀆職而坐牢的就得坐牢囉?呵呵....這位張部長不僅很會說服自己,而且很風趣。
所以說財大勢大、跟媒體友好就是讚!

小股民誰有時間去看最高法院裁定或是監察院調查報告的內容呢?
還不是媒體說打臉就打臉,說財政部違約就違約,反正真的有沒有契約、或是調查報告裡面到底寫什麼一點都不重要,罵政府就對了。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連結在這裡:
https://www.cy.gov.tw/CYBSBoxSSL/edoc/download/19179

其中最重要的是還原了台新金一直喊說有永久持續性契約的公函,到底來龍去脈是如何:

簡單說,94年當年其實是先有彰銀用94年7月20日函去問財政部,喂,我們94年年底的下次改選,還有改選前的董監席次要怎麼安排呀?這樣安排可以嗎?
財政部就回他說,好呀,就照你的提案好了。

結果台新金從頭到尾把彰銀去詢問的這個函隱藏起來,然後在那邊狂喊說:「你看你看,財政部答應我們未來永遠要按照94年7月21日函的內容來安排董監席次,不然我告死你!」

然後一堆只看到財政部94年7月21日函、完全不知道彰銀94年7月20日函在問什麼的人,就乖乖被騙,然後幫台新金搖旗吶喊,痛罵財政部該死~

真是奇妙的世界呀~

表三 彰銀94年7月20日函內容
主旨:轉知本行94年度國內現金增資私募發行乙種特別股(以下簡稱本案),投資人請求鈞部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謹請核示惠覆。
說明:
一、 有關本案投資人請求鈞部配合事項,茲分述如次:
1. 就公股釋出部分,得標投資人具優先認購權。
2. 確保得標投資人於本行下次董監事改選時,可取得8席董事及3席監察人之席位。
3. 本行未正式改選董監事席次前,公股必須指派得標投資人擔任公股二席董事(含一席常務董事)及一席監察人之法人代表。
4. 於未改選董監席次前,在合法及不損害股東權益之範圍內,公股必須支持得標投資人於董事會之各項決策。
二、 上述一、2項有關董監事席次分配,本行將盡力配合辦理。
註:本件係彰銀94年7月20日彰財資字第8277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
(四)案經財政部94年7月21日函 復彰銀,內容如表四:
表四 財政部94月7月21日函復彰銀內容
主旨:有關貴行為辦理國內現金增資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股特別股,投資人請求本部配合事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行94年7月20日彰財資字第8277號函。
二、 貴行本次辦理國內現金增資以私募方式發行14億股特別股,係為引進策略投資人以提昇貴行經營績效並改善財務結構,爰將增資股份一次由得標投資人全數認購,認購底價並以一定期間普通股市場均價溢價為之,且涉及經營權之移轉;茲配合政府之公股整併政策,本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並同意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董事、監察人席次方面:在董事、監察人正式改選時,本部同意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15席董事席次中之8席(內含常務董事3席)及5席監察人中之3席(內含常駐監察人)。另在正式改選董事、監察人前,為使得標投資人能夠參與董事會,以瞭解彰化銀行之管理經營並維護其相關權益,本部目前公股董事席次中,提供2席由得標投資人推薦人選,其中包含1席常務董事;監察人席次中,提供1席由得標投資人推薦。
(二) 公股釋出部分:
1. 財政部目前持有彰銀股份757,120,460股(15.27%),如得標投資人嗣後有意取得該部之持股,除於徵得立法院同意得參考市價以適當價格出售予得標投資人外,原則上將於公開市場上分散出售,且每次出售時任一購買人之取得數量不超過1%。至於其他相關公股部分,將協調參考辦理。
2. 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三) 未來彰化銀行之經營,在合法且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之前提下,本部將支持得標投資人於董事會中所贊成之決策或提案(如改善財務結構或資產品質之現金增資案)。
三、 上開事項,並請貴行配合辦理。
註:本件係財政部94年7月21日台財庫字第09403513700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



陳明熊 wrote:
2. 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請問照閣下的解讀
台新買到的經營權是一次性還是持續性?

雖然我大學念的不是國文系
但以我中學程度的國文來看
這看起來就是持續性的
分析了兩封函的內容:

彰銀94年7月20日函內容:

一、有關本案投資人...
1.就公股釋出部分...
2. 確保得標投資人於本行下次董監事改選時,可取得8席董事及3席監察人之席位
3. 本行未正式改選...
4. 於未改選董監席次前...
二、上述一、2項有關董監事席次分配...


財政部94月7月21日函復彰銀內容:

一、復貴行94年7月20日...
二、貴行本次辦理...涉及經營權之移轉;茲配合政府之公股整併政策,本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並同意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席次方面...
(二)公股釋出部分...
(三)未來彰化銀行之經營...

彰銀問的「2. 確保得標投資人於本行下次董監事改選時...」

財政部對應的回答是在第二大項的「(一)董事、監察人席次方面...」

所以依正常邏輯,財政部之所以同意(一)的前提是基於第二大項的「貴行本次辦理...涉及經營權之移轉;茲配合政府之公股整併政策,本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的成立

所以看起來財政部的回覆,應該解釋為「因為當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就要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了,所以同意得標投資人於彰銀下次董監事改選時,可取得8席董事及3席監察人之席位」並非是指「經營權只有一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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