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cloud wrote:可以講解一下為什麼...(恕刪) 以下是個人解讀。95年那三份公函是財政部與台新間的契約。台新金主張財政部違約,是為兩立約人間之糾紛,與彰銀董監事改選結果並無直接與立即之關係。所以只要董監事改選過程一切合法(看似是的),法院要求彰銀董監事假扣押的理由很微弱。
問題是財政部與台新的“協議”與“承諾”,就是董監事會的改選,台新出了那麼多錢,官股要支持台新能過半。現在財政部大剌剌地不照協議走。最高法院一定知道改選過程“合乎程序”,但還是打槍了二審,他要維持的可能不是只有合不合程序,商業秩序(商道)是不是也該不容破壞,而且竟還是官方帶的頭。Mmm~ wrote:95年那三份公函是財政部與台新間的契約。台新金主張財政部違約,是為兩立約人間之糾紛,與彰銀董監事改選結果並無直接與立即之關係。所以只要董監事改選過程一切合法(看似是的),法院要求彰銀董監事假扣押的理由很微弱。
2015/10/07 聯合新聞網報導:彰銀經營權之爭 監院要財政部檢討「彰銀103年董事改選引發台新金與財政部的爭議,監察院今天通過調查報告,認為財政部未在董事改選前盡最大努力溝通協調,導致爭議,促請財政部檢討改進。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今天上午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及劉德勳所完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財政部未考量政府施政或作為應有其連貫性及一致性,並基於彰銀全體股東最大利益之考量,於彰銀103年董事改選前盡最大努力溝通協調,致引發爭議,顯有欠當,針對該爭議案,促請財政部檢討改進。監委指出,行政院金融政策協調會當初同意彰銀以私募增資方式引進策略投資人,對於潛在投資人所提需公股配合事項,請財政部配合辦理。監委指出,當時彰銀第1大股東也就是財政部同意支持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經營權,經營管理權由策略投資人主導,但當時決策者是支持策略投資人取得彰銀一次性或持續性的經營權,真意不明,成為民事訴訟爭執點之一。調查報告指出,彰銀在民國94年完成現金增資後,於97及100年進行第22至23屆董監改選,雙方經協商後,財政部當時支持台新金控取得經營權,但彰銀103年董事改選,財政部卻反成為台新金控的競爭者。報告指出,改選結果由財政部取得經營權,雖出乎財政部意料之外,但卻引發財政部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之虞。且財政部未基於彰銀全體股東最大利益的考量,於彰銀董事改選前,盡最大努力溝通協調,致產生爭議,確有檢討改進必要。」監察院都認為財政部處理方式失當了,接下來會有轉機嗎?
2015/10/07 聯合新聞網報導台新 補充:「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重點如下:一、財政部對於媒體報導或陳訴人,依據媒體報導指陳該部指示公股事業「加碼」投資彰銀,不當操縱彰銀董事改選,竟未主動釐清,致損害政府整體公信力,難謂允當。二、財政部對於陳訴人所陳,該部濫用彰銀監察人職權而強索彰銀股東名冊,作為向股東徵求委託書之需,卻未積極對外澄清,該部從未指示彰銀公股代表監察人向彰銀股務代理機構調閱彰銀股東名冊,致外界質疑政府有以公權力不當操縱彰銀董事改選,核有未洽。三、財政部除為彰銀公股代表外,亦為負責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的主管機關,對於陳訴人依據媒體報導指陳或媒體大幅報導財政部以查稅手段不當操縱彰銀董事改選事項,未能審慎處理並適時說明釐清,讓外界清楚瞭解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與銀行大股東之角色分際,致傷害政府公正之形象,實有未洽。」看來監察院只是針對財政部處理「傳言」的部份表達處理失當的意見,而非針對取得經營權的部份,所以這份報告應該只是交差了事罷了,沒啥實質的意義。
聯合報的該篇報導,基本上是把監察院的新聞稿修改一下而已。(監察院新聞稿連結)比對之下,可發現聯合報排版不當,在 "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重點如下" 擅自斷行,易讓人誤解目前監察院的網站還看不到正式的調查報告內容,尚難知道調查報告的重心為何,但單就新聞稿論,董監事選舉爭議與相關新聞澄清,監察院都有指出財政部有缺失,兩段落的開頭都是:"監委指出...",所以很難說後段才是調查報告的重點結論。論到最關鍵的董監事改選部分,單就新聞稿該段的邏輯脈絡看來,首段聲明政策應具備延續性,接著陳述政策形成過程,再論財政部連續六年支持台新金,應該就是指財政部錯了,只是報告對台新金雖然有利,用詞卻有些含糊,可能存在解釋空間,我看除非大家有心解決問題,不然恐怕還是各說各話,感覺不是很樂觀...kouma.go wrote:2015/10/07...(恕刪)
蘋果新聞:最高法院9月25日通知,台新金控聲請定假處分再抗告案,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財政部次長吳當傑說,因台新提出選舉結果造成其重大損失,最高法院駁回原因之一認為應評估是否有造成重大損失。財政部表示,彰銀去年董事改選,無論該指派何人作為彰銀董事,指派之代表人就是財政部代表,絕不可能因此使彰銀變成台新金控的子公司,而可編製合併財務報表...--雖然看不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但是從財政部次長的說法看來,該裁定對台新金似乎是有利的,最高院並不只是要高院把作文寫好一點(笑)。從 "應評估是否有造成重大損失" 反面推論,似乎暗示只要確實有重大損失,最高院可能是支持台新金的見解,也就是財政部違反信賴原則。縱然可能如財政部說的,假處分無法改變台新金的損失,但如果最高院支持台新金見解,真正具有關鍵的民事訴訟部分(而非眼前的假處分),尤其是三審時,台新金是有機會贏的。freecloud wrote:問題是財政部與台新...(恕刪) freecloud wrote:問題是財政部與台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