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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有錢人又有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

hhlin wrote:
正解...所以越討...(恕刪)


昨天57台 夢想街有討論到
看了兩遍還不是太懂
看完我的理解是

所得有很多種這次討論的是其中兩項
1. 執行業務所得
2. 薪資所得

林若亞在本案還是視為2 薪資所得
但是

違憲部分是說
現行"薪資所得" 一律以12.8萬視為執行工作成本去扣除税
未依照個人差異,有違憲,
可衍生問題就是"如何認定", 節目中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後來有說
真的有錢人收入不是靠以上兩種所得,它們是靠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啥的




S7123 wrote:
這邊講的是個人.一...(恕刪)
薪扣額擬採雙軌制

目前的規劃方向是類似目前的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的方式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列舉工作必要費用大於標準薪資扣除額
則可使用列舉扣除, 否則則使用標準的薪資扣除額

最晚 2020年報稅時可使用新制
薪資的20%算成本可扣除,應對窮人也有利吧,不止有錢人。

devine wrote:
薪資的20%算成本可扣除,應對窮人也有利吧,不止有錢人。


如果是採比例扣除
則對於中低收入者不一定有利
以目前128000標準新資扣除額來說,
新資所得低於 64萬的人
其20%扣除額都低於目前的薪資扣除額

zoyias wrote:


原案原本是 9A執行業務所得與 50薪資的角力


林若亞,林志玲都把自己的所得用執行業務所得來報

然後執行業務所得有固定的 % 可以免稅,免列舉

但是林若亞認為自己應該比這些 %更高,就列了更多% , 達到免稅

但是...

但是...

國稅局認定林若亞根本不符合執行業務所得的規定

也就是,林若亞要報 50薪資

所以根本要繳稅,張惠妹當年也是一樣

結果現在怎麼變成 50薪資也可以報費用?

這個太離奇了吧...

50薪資,本來就有標準扣除額還有列舉兩種,但是列舉就是規定那幾樣

所以現在是認可林若亞用執行業務所得來報了嗎?
http://senmingkao.blogspot.tw/
當年的不公平

在於薪資的扣抵是定額 無論高低薪 就只能扣12.8W

但是四師 可扣43% 幾乎所得快一半了


四師有公會幫忙遊說 受薪民眾沒有 差異就這樣

真脆瓜 wrote:
50薪資,本來就有標準扣除額還有列舉兩種,但是列舉就是規定那幾樣


您可能搞混了
薪資只有薪資扣除額可用,無法列舉扣除

標準扣除額還有列舉扣除的對象是所有總收入,並非單用在薪資上面
原來模特兒收入堪比中低收入戶...

151515

akuaku wrote:
我念書的學費也是成...(恕刪)

robert_net99 wrote:
原來模特兒收入堪比...(恕刪)


抱睡的不能報稅,所以看起來很少
8859K wrote:
未必是壞事。台灣太多...(恕刪)



想太多了。。。。裝潢業乾脆就不接你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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