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lin wrote:
正解...所以越討...(恕刪)
昨天57台 夢想街有討論到
看了兩遍還不是太懂
看完我的理解是
所得有很多種這次討論的是其中兩項
1. 執行業務所得
2. 薪資所得
林若亞在本案還是視為2 薪資所得
但是
違憲部分是說
現行"薪資所得" 一律以12.8萬視為執行工作成本去扣除税
未依照個人差異,有違憲,
可衍生問題就是"如何認定", 節目中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後來有說
真的有錢人收入不是靠以上兩種所得,它們是靠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啥的

S7123 wrote:
這邊講的是個人.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