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沒告過人我告過別人2次民事...我來教教你報案後,會先查事發IP是不是台灣。兩個台灣的IP就告的成...。你中國的IP只能在中國告我,由中國司法單位決定起不起訴我。我告你,由於報案人在台灣,也只能由台灣機關決定會不會起訴境外案件。我看你手機截圖你是在中國沒錯,所以請去中國法律機關告我。你堅持可來台灣時來台告人,但條子伯一聽到你的IP案發時在中國,就會馬上打搶你,跟你說林爸沒有對中國法律執行公權力,無法向中國電信調資料確認你報案部份的正確性
ratking7 wrote:你沒告過人我告過別人...(恕刪) 2個人都是台灣人,能不能告,到時候就知道,而且你太急,忘了切換賬號就回答,原來,ratking = KC Chen 08,等著管妹找你吧。
再參考一下,https://forum.gamer.com.tw/Co.php?bsn=13211&sn=608134—————————————-問題】海外玩家謾罵?台灣玩家有福了!樓主 Brave Brave9201 GP9 BP82014-04-20 20:06:39 編輯曾經被「海外玩家」嗆過的人有福了剛剛問了公司的律師顧問及任職法官的親友得到了可確信的情報通常會有這種國告國的基本上大多只發生在駐外台商或政府單位與他國交流者等,但其實你是人民的話,只要你要確定在台灣的法律你要提告的項目是100%成立的你要告他也 可以當你透過警察單位或是到法院申訴起訴,大概14天內的工作天會查到相關IP,一般如果是以警察單位的話可能會拖個10來天,才通知你到案補充,國告國的話會更快,起訴者也會接到電話或信件通知到案說明,相關單位會說是外國人問你要不要告,基本上大多會跟你說國外告不到之類的,那也是吃案的一種,你說要告的話程序一樣會走,警察單位或法院,會直接把案子推到最高法院審理,會直接變相成國際訴訟。台灣法律並不是不通人情,你只要起訴他,被告在國外籍傳喚不到,訴訟就會有所保留,簡單說就是被告若沒來台灣訴訟都是屬於訴訟停滯期,他沒來台灣法院程序就不會跑,您也不用擔心要先付訴訟的錢之類的,只要被告人來台灣程序才會以驚人的速度跑動,被告若超過六個月內傳喚未到,會列入<台灣的國際通緝名單>對被告來講台灣可能算已經將他拒絕往來了,畢竟來了就馬上要打官司,所以聰明的國外犯法人士可能會避免來台,但這是錯誤的,我那公司顧問說我們公司曾經告過一個香港公司的香港人,他超過六個月沒來台到最高法院開庭,被台灣通緝,那香港人所有的財物流通,或向台灣買賣東西如果有經過台灣,全部都會被限制禁止,台灣人不傻,也有與香港政府等國家,簽下各國法律遵守規範的條例,若他國人在我國犯法,簽訂條例後的國家也會協助調查,並不是說在國外犯了法就查不到。後來公司告的這個香港人以300萬新台幣和解,他後來和解後還是跟我們公司合作,他說就算不來台灣避開訴訟,但台灣最高法院會通過政府,給香港政府施加壓力,每周都有香港警察拿著台灣的開庭令到他家,被鄰居說風涼話,受到台灣通緝也被限制出境國外,這種無形中的壓力使他喘不過氣所以只能來台開庭。當被告一入境台灣他就會馬上收到開庭令,他若入境,國家會幫他辦理好入境管制手續,法律依規定會將他限制返國,直到官司結束,當然靠這樣告的程序會比一般台灣人告台灣人還來的快,訴訟期間有供給海外人士住的地方包誇三餐,如果被判有罪或需要入監,海外人可付5萬元新台幣交保並申請回國管束,然後就是眾人所期待的紅包(民事求償),動用最高法院的國告國案子求償的錢可以驚人的多最少見過百萬最多見過千萬的都有,當民事求償過多但最高法院判決合理,若當下他拿不出這筆錢,他一樣可以申請回國管束,但是要經過你這關(民事求償),當他申請回國管束你若是沒收到錢,你可以拒絕,如果你同意就是直接省略民事求償的部分讓他只負擔一切的訴訟費等就能回國,你與被告達成求償共識的話要先申請讓他回國後還款的一些文件,這份文件是國際共通的,注意這部分很重要,如果沒簽這些錢就拿不到了,他就回國爽了,簽了以後他回國後會經由這份文件讓他國政府令相關銀行建立這筆債務分期還款,同時兩國會收取總共20%的手續,所以盡量以當下收取求償,如果是刑事訴訟他可能會更不快活了,簡單說就是他回國後會有一系列的國外犯法的案底。案底開頭:國際犯-XX字第XXX號 犯罪內容XXXX,相信[國際犯]在眾人眼裡是很恐怖的詞,如果你是公司老闆一定會先看是否有良民證吧?如果沒有可向相關單位申請調查,據隱私內容只會寫 [國際犯] ,這以客觀的觀點來看,你會找個恐怖份子來公司嗎?。所以說小案子大案底,這是國家制裁的恐怖,就算小小的妨害名譽經過這都可能會掛上國際犯。也就是說:[在我國犯法不尊重他國法律,任其我國法律不犯法,在他國犯法就當沒事]這種想法不可取,受到的不是法院的制裁,而是國家的制裁!所謂法律保護有錢人,的確,國與國交流通常發生在有錢人身上,出了問題也是他們動用法律。所以這種國告國人民是很少知道的,現在有這種保護自己的方式,不要再讓那些國外小學雞知法犯法了,入境隨俗,他們要玩我們的遊戲也要遵循我們的規則。
天阿,已經要告來告去了! 費時傷財阿!本人補一下法律。。。刑法:第 5 條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第 6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 7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重點是刑法第七條。。。要成立才會有後續。。。以本人的經驗,通常不了了之。。。重點是要成立。。。看法官和檢查官的自由心證,且法院有避免濫訴的機制。。。所以有時候,網路上的資訊看看就好。。。法律的事,直接去事務所諮詢才是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