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配1.7元搞不好會漲到30元前陣子買零股還買到27元,想說真是高點,現在想想好像還好希望金融股股價創新高是另一個階段的起始點而不是終點weber2654 wrote:不急, 不急; 各金...(恕刪)
壽險金控看似短底,但中長期而言曙光難現。IFRS17, 外幣保單金管會介意,國人愛高利率儲蓄險等因素近年難改變。********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台北報導IFRS17將上路,加上去年壽險在外匯避險上吃重虧,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緊盯壽險金控股利政策,希望少發現金股利。國泰金、富邦金、開發金、中信金四家壽險金控尚未公布股利,備受市場關注。顧立雄日前表示,保險業過去賣了許多高利率保單,IFRS17上路後,將按照公允價值評價,台灣雖然還有延後三年緩衝時間,但仍希望壽險業可以厚實資本,以因應各種變化。去年富邦金發放2.3元現金股利、國泰金發2.5元現金股利、中信金發1.08元現金股利、開發金發0.6元現金股利,以上金控最少已經連續2年以現金股利為主要股利政策,富邦金更連續六年發放現金股利。往年現金股息每股配到2元以上的富邦金、國泰金,今年旗下的壽險都已確定不配股利,兩家金控配息能力恐受衝擊。若股利政策轉彎,下調現金股利、拉高股票股利,可能影響外資投資意願,且股本龐大再發股票股利,將會造成股本再膨脹、稀釋獲利。
世界的遠端 wrote:感覺華南金,這次最有加分效果。.(恕刪) 華南這位新董座看似不錯,在華南銀待40年,從基層行員作起,911恐攻時在世貿南棟辦公,大難不死,果然有後福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23000275-260210?chdtv親歷911恐攻事件當時,他擔任華南銀行紐約分行經理,通常他都會提早出門以避開塞車時段,所以一早就進到華銀位於世貿中心南棟28樓的辦公室中。當天早晨8點45分聽到轟然一聲,之後看到窗外天空有一堆電腦報表紙飛散,知道事情不對勁,聽到大樓廣播後,就立即通知其他四位同事撤退,後來才知道班機撞向世貿中心北棟大樓,接著9點3分,另一台飛機又撞向南棟大樓。
政府維護彰化銀行經營權責無旁貸2019-04-03 12:05文/ 吳盈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財經法律組主任回顧民國103年12月底,台新金控在彰化銀行第24屆股東會改選中失利,進而控告財政部,要求確認「財政部在台新金控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期間內,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的契約存在。回顧當年的背景,係財政部為協助彰銀辦理特別股發行,基於大股東身分,就公股整併政策應配合事項為政策說明,實無對外發生任何法律效力,更未與任何人構成契約關係,且彰化銀行屬於法律規範管制密度高之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彰化銀行經營權歸屬之重要性及複雜性,財政部應不致以懸賞廣告或類如懸賞廣告之方式與潛在投資人訂立具有私法上拘束力之契約。退步言之,縱有契約關係,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也確認了雙方之間僅有「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駁回台新金控其餘的主張。法院認為,所謂的「經營權移轉」係以當屆董事改選為限,僅是一次性而非繼續性的義務,因此財政部在民國94年彰化銀行改選董事時支持台新金控,便已完成義務。惟本案高等法院判決卻認定當初財政部有透過新聞稿跟函文,告訴潛在的投資人將要支持其指派的代表人當選董、監過半席次,台新金控既以最高價得標,就與財政部之間產生了契約關係,契約的內容是財政部應依契約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事實上,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成立協議共同召集股東會,並合意共同召集股東會的目的,此協議已然屬於「表決權拘束契約」,應無疑義。惟高等法院卻簡單以「非約定股東表決權為一定方向行使」為由,刻意迴避該契約已具備表決權拘束契約要件事實。況且這攸關股東間支持並分配特定董事席次的行為,如果都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範疇,到底何種契約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判決理由前後似乎矛盾。進一步來說,財政部為彰化銀行的大股東,當年和台新金控之間對於入股彰化銀行後的董事會席次分配之協議,究竟有沒有效?我國公司法立法上採「強制累積投票制」來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選舉,現行法律僅在「企業進行併購時」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始承認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存在,基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在我國立法體制上,台新金控主張所謂表決權拘束契約係有效存在,已明顯不足採。此外,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也完全排除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得任意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公司法於107年修正增訂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不適用表決權拘束契約,若股東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應屬無效。此係由於股東間如訂有表決權拘束契約,因該等契約非一般投資人所得任意知悉,公開發行公司如允許存在此等契約,可能致投資人無法判斷其對投資產生之潛在風險,恐將侵蝕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信心。由此觀之,台新金控與財政部皆非彰化銀行的小股東,完全不符合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使「少數股東」得鞏固經營主導權之立法目的。直言之,不論基於我國現行法律規範或司法實務見解,均否認「永久」或「長期」表決權拘束契約存在,我國最高法院過往判決中一貫否定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有效存在,甚至認為若允許股東間事先訂定表決權拘束契約將會使我國公司法所規定之累積投票制形同虛設,蓋若股東間得於事前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則公司易為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不特與公司法公平選舉之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00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34號判決參照)。綜上,除了我國最高法院歷來判決認定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小股東公平選舉之權益,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德國法例亦認為此類契約有違公序良俗,美國法則明定表決權拘束契約期限不得超過10年,顯見各國立法例之普遍見解均不贊同表決權拘束契約可以毫無限制永續存在。事實上,目前彰化銀行股權結構大幅變動,已與94年大相逕庭,且以台新金控僅持有22.5%的股權,已然欠缺取得彰化銀行過半普通董事席次之合理性,再要求財政部繼續履行契約根本是剝奪小股東的權利,忽視股權實力及比例原則,限縮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益。再者,長期或永久的表決權拘束契約實與出賣表決權無異,倘若允許台新金控所主張「永久」表決權拘束契約成立,更將使得台新金控對於彰化銀行之經營權永遠不受到挑戰,而造成股份和表決權長期分離,像彰化銀行這樣有19萬多股東的上市公司就會一直被特定的少數股東把持,這種非常態的情況對於公司治理會有不利的影響,亦與我國現行法令禁止價購委託書之規定有所矛盾,也剝奪了股權比例更高的少數股東意志。最後,台新金控在過去主導經營權的10年期間,曾經4次意圖強行合併彰化銀行,彰化銀行在94年,由台新金控取得過半席次之後,台新金控在具有主導其經營權95至97年,發動3次合併計畫,102年更片面對外宣布,第三季完成合併彰化銀行,以不合理之換股條件,意圖強行合併彰化銀行。事實上,財政部當年函覆彰化銀行的公文也有以下的條件:「未來彰化銀行之經營,在合法且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之前提下,本部將支持得標投資人於董事會中所贊成之決策或提案(如改善財務結構或資產品質之現金增資案)。」,官股代表依照議案逐案認定是否支持或反對,才是符合公司治理及全民付託的負責態度。因此,財政部本於維護全民資產,以及股權管理機關的立場,應竭盡全力彰顯符合其持股權重應有的權利,以維護國家資產之完整、彰化銀行穩健經營及全體股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