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丁特權利義務來看
似乎沒有要求買回權利
若有錯請指正
(二)丁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
準則調整後,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本章程第四十條規
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數儘先發放
乙種特別股及丙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次就
其餘數再儘先發放丁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
二、丁種特別股股利以年率百分之六點五,按發行價格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
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會計表冊後,由董事會訂定丁種特別股分派股利除
權基準日,據以給付上年度應發放之股利。發行年度現金股利之發放,則自發
行日起,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發行日定義為增資
基準日。
三、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丁種特別股股利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
額之股利,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足。
四、丁種特別股除依本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之定額股利率領取股利外,
得經董事會決議,於乙種特別股及丙種特別股各依其股利率分派股利,及普通股
先比照丁種特別股等額分派其股利後,如尚有餘數,另以二股丁種特別股折算為
相當一股普通股之比例,再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之分派;但不得參加關於資本公
積為撥充資本之分派。
五、丁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於普通股、次於乙種特別股及丙種
特別股,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六、丁種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於丁種特別股發行期間,不得撥充資本。
七、丁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無選舉權;但有被選舉為董事及監察
人之權利,並於丁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丁種特別股股東權利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八、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丁種特別股股東與乙種特別股股東、丙種特別股
股東及普通股股東,均有相同之新股儘先認股權。
九、丁種特別股股東得自發行日於屆滿三年之次日起,以一股丁種特別股轉換
一股普通股。自發行日於屆滿十年之次日起,本公司得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
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全部或一部仍發行在外之丁種特別股。
本公司於收回已發行之丁種特別股時,截止收回日應發放之現金股利,
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
十、發行日屆滿十年後丁種特別股若未經贖回或轉換普通股則應提高至
年率百分之七點五。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強化財務結構,提升自有資本適足率。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普通股1.69%;丁種特別股1.69%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應募人:Newbridge Asia IV, L.P.、Taishin Co-Investor
Holdings I, Ltd.、Taishin Co-Investor Holdings II, Ltd.、TPG
Newbridge Taishin Holdings I, Ltd.、TPG Newbridge Taishin
Holdings II, Ltd.,及/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指定人。
Nomura Holdings, Inc.、Nomura Asia Investment (Taiwan)
PTE. Ltd.,及/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指定人
2.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視實際執行情形訂定之。
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今天質詢時表示,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將股票全部(99.9%)質押向中信金借錢,而中信金董事長辜廉松的股票全部(99.9%)則質押向台新金借錢,兩位大老闆交互授權、交互借錢。
對此金管會銀行局長張明道表示,經瞭解,中信金與台新金並非立委所指的彼此交互質借,是屬於正常金融企業間的授信態樣。
根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等企業做無擔保授信。
銀行局官員解釋,所謂不正常金融企業間的授信態樣,是指兩家企業講好,A向B借錢、B向A借錢,但中信金與台新金沒有這樣交互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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