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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說要借我60萬 (已解決,不借了)

第一個月的 2 萬只借了一個月, 第二個2 萬, 只借了 2個月,.這樣算下來年利率是 60%,
你朋友是錢太多了,最後的結局應該是每個月無法收二萬,本金60萬也拿不回來了。
一個月沒兩萬怎麼辦
本金低於60萬怎麼辦?
怎麼都沒看到這些但書
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就是通常所說的高利貸。這裡的銀行貸款利率,不含浮動利率的,即指貸款基準利率。

目前最新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4倍年利率則為24%,也就是年利率高於24%的借款則可稱之為高利貸。
0923584301 wrote:
我認為你不是來問問題...(恕刪)


哇靠!

有人跟我有一樣想法!

沒辦法,現在這世道人心險惡!
chh123 wrote:
我懷疑這是釣魚文
他...(恕刪)

深有同感,不然世界上要找到這麼天真的小朋友也不多了

如果你借了你朋友的錢, 你20年的朋友就違法了

向人借錢時利息最高上限?超過就是高利貸而犯重利罪?
【法通法律事務所】

一般所稱借款,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訴訟上常見由出借人先舉證證明有移轉金錢給借款人,如果貸與人無法證明,就會敗訴。常見者為出示借據、收據或匯款。

向民間借貸時,常發生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例如借一萬先扣一千,實際只借九千,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至於利息,我國民法所准許之利率,最高以不超過週年20%為限,惟超過部份則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僅於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並不得以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如債務人傻傻給付超過部分利息,經債權人受領時,尚非不當得利,無法請求返還。至於是否構成重利罪,常見之民間借貸約定三分利,故超過這部分才會有刑事責任的重利罪。

有時會見到貸與人每每以其他名義(如處理費用)等名義向借用人收取費用,其性質實與利息無異,此舉不僅逃避法令限制,亦增加借用人之負擔,故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防止貸與人規避最高利率之強制規定,違者是屬無效。

至於違約金部分,原則上是准許約定的,但如果金錢債務原約定之利息已達法定利率最高限制20%者,其違約金之約定,應認為有民法第206條之類推適用,而不能認債權人為有請求權。

natyshow wrote:
朋友認識20年了,應該是不會騙我才是...(恕刪)

跟本不用,這你都會想要,賭太大了,
樓主要小心金光黨和賠光才是
我給你一百

你一個月給我三萬就好

多的算你的

一年一約 不收利息 中途解約 只須歸還現金一百萬即可 當月三萬可以不用給
60萬投入股市

每月30天,算運氣不好 每月只要有一天漲停板的績效10 %就好。就有6萬元

12個月 就有72元萬利差,還給你朋友 2*12=24萬 ,72-24=48萬淨利

你朋友真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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