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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有錢人又有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


asperen wrote:
s大有經驗喔...(恕刪)


這邊講的是個人.一票人拿公司來比.對公司而言.這些"費用"很正常的

而對個人而言.大法官覺得限定12萬8違憲.所以要求修法.這對大部分的人都是好事
如果衣服可以抵稅要如何證明是工作上使用,非工作日沒有穿才能代表不是自用的呢? 另外購買的衣服轉賣掉那要怎麼算?還能抵稅嗎?如何證明當時購買的衣服還保留?
~新生代台勞工~

asperen wrote:
相信我,這很困難

如果有爭議,更困難..(恕刪)


我知道...對手還是國稅局的那些公務員....難上加難
對部分高所得、高消費、高享受的人士是好事吧,
這些消費都列舉扣完再算稅率.....
名模要置裝費

上班族也是自己置裝呀

菜市場賣衣服的阿嬤就是自家現成衣架

是不是也該列入成本呢?


問題是 當初為何通融所謂四師可以扣底成本?

這才是問題!
記得在美國買屋和買車勞工都可以申報扣抵稅額

8859K wrote:
未必是壞事。台灣太...(恕刪)


然後...治裝費...假定報個10萬...
然後地下經濟...藝人二手商品賣了...
怎.麼.查?

可人家抵稅了....

pcian wrote:
名模要置裝費上班族...(恕刪)


正解...

所以越討論越清楚了....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就是所得.
個人和法人不同...

就...個人所得....管你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兩年反正可以討論出方案, 也一定要有方案.
勞工 買阿比可以列舉嗎?
工程師 去紓壓也可以列舉嗎?
cutesido wrote:
工程師 去紓壓也可以列舉嗎?...(恕刪)

現行列舉要有發票打統編,所以去紓壓也要保留發票打上身分證字號才能列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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