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劍俠 wrote:跟進吃到加餐菜就跑...(恕刪) 其實從大家的文中就已經知道結果了...大家既然知道VIVE ....當然是直接成立一間叫做VIVE的公司來做是最好了....說實話我不覺得有甚麼不對,切割部門獨立公司,盈虧自負交叉持股,本來就是台灣很多公司的手法....只是這個老闆的.....手法....讓人觀感不佳....
ghujojo wrote:其實從大家的文中就...(恕刪) 問題是很多高層會動手腳.假設VIVE獨立,100%股權都是HTC持有,或者是VIVE股票100%依照HTC持股比例開放認購那應該沒問題.但可能嗎?如果VIVE資本額10億,假設阿姨說她要出資8億.基本上就是HTC花人力物力所研發設計的產品. 阿姨佔了成果的8成.但阿姨在研發階段有出8成的經費嗎?當然沒有,研發階段是由HTC的所有的股東出錢的.我想阿姨在HTC裡可能10%都不到.研發花錢時出不到10%的錢,收割成果時卻可能拿走80%.....而且是寄生在HTC直到有利可圖時才想分割.老實說我覺得這是背信罪了...不過台灣的法律似乎管不到有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