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有三七五租約條例第十七級十九條規定情形才得終止租約
並依規定補償承租人相關補償金
依樓主的意思...似乎是想與地主來協議中止此耕地租約
然此一協議終止情形...於上開條例中似乎無相關定...
目前應無相關規定雙方協議終止租約時....地主非要補償承租人相關補償費不可
另外協議終止契約本是契約行為自由的表現
是經過雙方合意才能夠終止
樓主似不能單以三七五租約條例規定直接要求地主補償
而是應提出協議的條件來與地主協議
畢竟法令的規定是站在當地主主動要求終止租約的情況時
法令為保障承租人而設有相關補償的規定....以保障承租人的權益而設
所以樓主請加油....與地主好好協議吧
地主不想與你協議.....你也拿他沒辦法
畢竟地主不想主動終止租約阿
目前這種情況
樓主只有期待...當承租土地有...區段徵收...重劃...徵收...都市更新...新市鎮開發.....
等等情形時.....才有辦法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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