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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佃農VS歷史共業

只有願意承擔不補償的後果..
是可以選擇不補償直接徵收..
uhero wrote:
嗯..說的太棒了

這個比天下父母心好看多了


這會成為某電視連續劇的情節嗎?歷史的共業,應該可以演個幾百集...
alicepalicep wrote:
錯錯錯!!地主不一定...(恕刪)


是的是是
佃農都比地主大~
那又如何?
你們有地契嗎?

你們行為跟強盜有什麼兩樣?
你們常年使用土地,租金給予優惠
現在不能使用或不想使用,還要補償你們?

這有天理嗎?

還有人講到
政府才是全國土地的支配者
地主擁有土地的前提條件是賣賣土地時對佃農分享利益
不是你有了地契就想做什麼做什麼
想在土地上蓋房子要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想要買賣也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包括繳稅跟對佃農分享利益
佃農要求無關貪不貪心..剛好而已

是的
佃農的貪心要求剛好而已,
所以地主想貪心一點利用大法官580號解釋收回土地,不分佃農半毛也是剛好而已

沒有什麼,大家就依法辦理吧~剛好而已
政府不能保障私有財產的話,就不能指望它保障個人權益。

一個不能保障個人權益的政府...

我怎麼聯想到左邊去了?當前農民奇缺(而假農民卻充斥)的
台灣,有這麼需要維持土改分田的過時政令嗎?
Aquila wrote:
政府不能保障私有財產...(恕刪)


本來375減租就過時了,
看看都市土地重畫有多少農地是因地主佃農的利益擺不平而進度停擺的?
由農業發展的角度看;這些心不在農產品的佃農,不也阻礙了農業的發展嗎?
當然,由地主的角度看,它甚至無法保護地主的財產,
唯一得利的就只有佃農,
然而,在大部份佃農耕作只是為了地主的補償,而不是為了種田養活自己 ,
法律還要需要保護他們嗎?

所以網友提的大法官580號解釋,真的只是剛好而以。


我是375的出租人(俗稱:地主)之一,一樣也是繼承而來的

這一整篇看來,我實在看不出 「歷史共業」是為了哪件事而來?

有人可以說的更清楚嗎?
potoyang wrote:
只有願意承擔不補償的...(恕刪)


這句話等同於沒有講

就算是形式上的公告地價
政府依然要拿錢出來向人民買地才能動用該土地
現在的法律規定政府必須依照這個規則走
政府就必須這樣作
因為我們是法治國家
就法論法
地主有三七五租約條例第十七級十九條規定情形才得終止租約
並依規定補償承租人相關補償金

依樓主的意思...似乎是想與地主來協議中止此耕地租約
然此一協議終止情形...於上開條例中似乎無相關定...
目前應無相關規定雙方協議終止租約時....地主非要補償承租人相關補償費不可

另外協議終止契約本是契約行為自由的表現
是經過雙方合意才能夠終止
樓主似不能單以三七五租約條例規定直接要求地主補償
而是應提出協議的條件來與地主協議

畢竟法令的規定是站在當地主主動要求終止租約的情況時
法令為保障承租人而設有相關補償的規定....以保障承租人的權益而設

所以樓主請加油....與地主好好協議吧
地主不想與你協議.....你也拿他沒辦法
畢竟地主不想主動終止租約阿

目前這種情況
樓主只有期待...當承租土地有...區段徵收...重劃...徵收...都市更新...新市鎮開發.....
等等情形時.....才有辦法解套了...
要是我是佃農,我不會主動解約,一定等地主要把地賣掉的時候,
順便要求賠償,所以會種些作物之類的,做個佃農的本分。

相對的我要是地主,在不缺錢的情況下,我也不會主動解約,
以免被佃農要求賠償,但是一定會每隔一段時間去看看田地有沒有被惡搞,例如當成垃圾掩埋場之類的。

在兩邊都不主動提出解約的狀況下,兩方面只好這樣撐著,就變成歷史共業了。


今天我經過我家附近的一塊地,
然後很奇怪的是這塊地種了不知名的作物。
我想這說不定又是另一個歷史共業的案例。
開版看了這麼多頁面.終於有位仁兄gimy168說出
較中立話語.一語道破地主和佃農心聲請各位給它
掌聲也請大部份發言者多多學習gimy168
社會生存的小老百姓不希望生存空間永遠有對立
現象.任何事情都要理性.客觀來談論.如無法將心
比心.社會永遠無法平靜.民主法治國家也只是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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