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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CClub? MBI集團?懇請釋惑!

大家都知道創兆是隻大老鼠

檢調怎麼沒辦法抓呢?


只要把大老鼠抓起來

受害者不就少很多嗎?
【爽賺夢碎】MFC代幣投資是騙局 檢調扣2.4億現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60805/922527/
遊戲平台竟成吸金工具,台中檢調單位破獲一起跨國吸金案,整體吸金金額逾10億元,檢調並在多名嫌犯住家和公司搬出2.4億餘元現金、10只勞力士手錶及1千萬義大提貨劵,另還查扣7輛高級轎跑車和超過2億元的豪宅不動產,上午17名涉案嫌犯被依違反《銀行法》等罪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澳斯芬集團負責人王金木、台灣通明公司負責人戴通明、集團講師徐源君、山水公司總經理助理周克良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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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看到這個 MFC
一看就知道是龐式騙局式的詐騙
心想說這個手法也太粗糙了

但沒想到這幾年來,還是能騙了十億
真的太誇張了

台灣人被龐式騙局騙得還不夠嗎?
每隔幾年,就會有一個不知道從哪邊出來的"XX集團",告訴你錢有多好賺,把錢放進來就發了
怎麼還是很多人沒有學乖呢?

更神奇的是
剛剛看到新聞下面的留言區
居然還有傻子執迷不悟
拼命替這個吸金騙局護航
只能說
人傻沒要醫啊

來看看這些神奇的言論:

(神奇言論一)
如果是吸金,被騙的也不是你的錢(叫什麼叫)
如果是誤報,賺到的錢也不是你的(哭什麼哭)
人家還願意賭賭看,比起什麼都不做,只會說「不可能」「沒辦法」的人,多了一個翻身的機會
世界就是有那80%的人保持消極態度,未老先衰的精神狀態。不想想自己行動多少,只會抱怨給的太少。
comp1.jpg

(神奇言論二)
別跟這些留言的窮人多做解釋,信者恆信,你們就繼續領22K吧~總而言之,媒體就是未審先判,每次都誇大其詞,到時候就別吃悶盔囉,蘋果爛編輯 ^^
comp2.jpg


只能說.....
這些出來護航的,如果不是上層吸金賺飽飽的
那就真的有夠傻了
被賣了還出來幫忙護航

別人都好心提喜
還執迷不悟
這種人被騙,只能怪自己了~~

楼主人在台湾,亲戚也是参加这个什么集团,然后说让我来听听课,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

上课的地方是在台北重庆南路一段5巷金融大厦6楼,我看了看,其实应该是租了这么个地方。

讲课一开始很多废话,然后开始说他们这个是怎么样一个平台,没有深入了解他们的人都说他们是诈骗集团,来台湾吸金的,接下来就开始介绍他们这集团资金是怎么流动的,有多少的实体产业。楼主表示一点都没听进去,太吹牛逼了。

还让几个做过一段时间的人上台分享,举例。然后巴拉巴拉一长段说钱都在会员手机,钱没有到公司。 反正有印象的就介绍结尾的一段话,一天时间!注意!一天!公司光光百分之10的手续费就有一亿多元! 握草,这是什么概念,半年时间就能把全球前200的公司干掉一大半,为什么在排名里没有看到这MBI公司。


后来楼主就出教室了,实在听不下去了。
楼主也有跟我那亲戚聊过,他说他本钱已经回来了,现在是在用赚的钱去玩,反正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赚回来了,各种劝也是被反驳回来。也管不了! 亲身到他们里面听课,实在想不通,这么无力,缺乏常识的说法怎么洗脑那些人,听课的人起码150个。太可怕了!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12-31 17:39


力挽狂澜452: 楼主,为了大家,你就牺牲下自己吧!报警,大公无私的楼主,我会记得你的英雄事迹的!
2016-12-31 18:03回复

我也说一句



刚听到这个投资的时候,还上百度看了看,一堆诈骗的信息,我亲戚说什么知道么,百度都是假的新闻,有钱就可以上的


坑人: 写信给台北警署 他们会介入取缔 台湾警方已经摧毁过一个分支
举报 | 2016-12-31 20:24回
聽說今天又漲分了...

明天大老鼠們應該又要在臉書po吃香喝辣的照片了吧⋯⋯

台灣檢調何時才能把他們全抓起來...
收割~爽快! 抓我阿!傻B

angle3036 wrote:
聽說今天又漲分了.....(恕刪)

99418 wrote:
收割~爽快! 抓我阿...(恕刪)


這是不是一搭一唱?

鳥利 wrote:
這是不是一搭一唱?...(恕刪)


應該是早退出或沒加入

不然就是被強制關帳戶

因為老鼠們都轉低調

還在喊的肯定是不爽在抱怨

等時機成熟再收網~

才抓的到大隻的。

MBI MFC传销 何振球退赃1500万被判8年

返利模式坑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刑终36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振球,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冉,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黄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希萍,女,1966年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喜鸽,女,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 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光,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玉杰,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 日被逮捕。
辩护人程言静,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爱果,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娅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平,女,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 逮捕。
辩护人李传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宗秀薇,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 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照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苏玲,女,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 徐州市云龙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友亮,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高长玉,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 徐州市鼓楼区。因本案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2016 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丽丽,女,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 徐州市云龙区,户籍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2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轩,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 州市睢宁县。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2016 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曹丽,女,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 州市泉山区。因本案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振球、 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曹苏玲、白平、宗秀薇、高长玉、王丽 丽、李轩、曹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2016年9月8日作出(2015)沛刑 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杜玉 杰、曹爱果、白平、宗秀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 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2年,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通过马来西亚籍人员张誉发 加入马拉西亚MBI国际集团(以下简称MBI)以“抚平计划,财富自由”为主题 的社交理财平台,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00元至35000元 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 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 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 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何振球明知该活动涉及传销,仍在我国境内发展会员,其账户名下直接 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账号多达20余万个,其中在徐州地区发展了被告人庞喜鸽 加入MBI理财活动。庞喜鸽在徐州地区发展了被告人杜玉杰、鹿成伟等人,杜 玉杰发展了被告人曹爱果、孔祥玲等人,曹爱果发展了被告人曹苏玲、被告人 白平等人,白平发展了被告人宗秀薇、被告人曹丽等人。宗秀薇发展了被告人 高长玉、张某、孙某1等人,张某发展的下线人员到侦查机关作证的有90余 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孙某1发展的下线到侦查机关作证的有30余 人,涉案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高长玉发展了被告人王丽丽、被告人李轩、孙 某2等人。王丽丽、李轩发展下线至少6层级到侦查机关作证的有30余人,涉案 金额人民币30余万元,孙某2发展的下线到侦查机关作证的有30余人,涉案金 额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曹丽发展下线至少4层级4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 40余万元。 为方便从事MBI传销活动,介绍发展更多下线,牟取暴利,各被告人通过 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MBI宣传和会员招 募。其中被告人厐喜鸽建立了名为“飞猪一族领导人”等微信群,被告人杜玉 杰在徐州市朝阳市场的嘉利商城B581房间成立工作室,被告人曹爱果、被告人 曹苏玲在兴隆国际大酒店821房间成立工作室,被告人宗秀薇、白平在锦绣明 都10楼夹7房间成立工作室,被告人高长玉在汇源置地1307房间成立工作室, 被告人王丽丽、被告人李轩在贵帮财富1621室成立工作室,被告人曹丽在新沂 市宣传MBI理财活动及发展下线。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在上述部分工作室进 行宣传、培训活动。被告人古希萍主要负责联系MBI公司客服向下线销售M币且 在被告人何振球宣传MBI理财活动后向下线会员介绍MBI理财活动会员的注册操 作。
被告人曹苏玲在曹爱果的工作室内帮助曹爱果进行买卖M币及MBI理财活动 会员注册等工作。 经审计,被告人王丽丽、李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被告人高长 玉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被告人曹丽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
被告人宗秀薇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59万余元,被告人白平涉案金额共计人民 币269万余元,
被告人曹爱果、曹苏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95万元,被告人 杜玉杰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3万元余元,被告人庞喜鸽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 359万余元,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95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积极退赃。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何振球等十 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鹿成伟、张某、孙某1、孙某2等传销参与人员 的证言,各被告人以及参与传销人员所用账号在MBI网站账户资料及系谱图、 会员注册账号、部分参与传销成员的户籍信息表、结算收据、曹爱果、曹苏 玲、娄来龙、王敏等人手机内资料照片、厐喜鸽等人微信截图、MBI宣某等书 证,徐州忠诚司法会计鉴定所、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徐公会司 鉴字20160001号司法鉴定意书,搜查、扣押笔录以及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验 笔录,发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以及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 曹苏玲、白平、宗秀薇、高长玉、王丽丽、李轩、曹丽以加入MBI理财活动能 够取得只涨不跌的高额收益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 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 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何振球、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 曹苏玲、白平、宗秀薇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杜玉杰、曹爱果、曹苏玲、白 平、宗秀薇、高长玉、王丽丽、李轩、曹丽系从犯,被告人高长玉、王丽丽、 李轩系坦白,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积极退赃,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杜玉杰、曹爱果、曹苏玲、白平、宗秀 薇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振球、古希萍、高长玉、王丽丽、李轩予以从轻 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1.被告人何振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六十万元;
2.被告人古希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被告人庞喜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4.被告人杜玉杰犯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被告人曹爱 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6.被告人曹苏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十万元;
7.被告人白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8
.被告人宗秀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9.被告人高长玉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0.被告人王丽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1.被告人李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2.被告人曹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3.被告人何振球、 古希萍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何振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司法鉴定 意见不客观,据此认定何振球传销金额证据不足;2.何振球检举涉及地下钱庄 的微信群构成立功,结合何振球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予 以减轻处罚。 上诉人古希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司法鉴定 意见不客观,据此认定古希萍的传销金额证据不足;2.加入MBI理财活动缴纳 的费用并非入门费,且会员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会员投资该平台发行的游戏 币后可以通过游戏币增值获取静态收益,该平台有实体经营,故不属于传销组 织;3.古希萍没有发展下线会员,是依靠游戏币拆分的静态收益获取利润的, 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诉人庞喜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厐喜鸽没 有和郭春莲共用一个账户,也没有发展杜玉杰作为其下线,故不应当对杜玉杰 及下线的传销资金、人数负责;2.其系从犯,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予以减轻 处罚。 上诉人杜玉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杜玉杰并非 该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且参加时间短、涉案金额少,直接发展人数 少,系从犯且认罪悔罪,请求二审对其判处缓刑。 上诉人曹爱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沛县工商 局出具的“MBI理财活动”属于传销行为的复函以及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 客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MBI理财活动缴纳的资金不是入门费,除发展人 员获取返利外也可以通过M币拆分获取静态收益,没有引诱、胁迫行为,也没 有骗取他人财物,不属于传销组织,故曹爱果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 动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上诉人白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司法假定意 见不客观,据此认定白平的传销金额证据不足;2.MBI理财活动没有引诱、胁 迫他人参加,也没有骗取他人财物,M币可以进行消费,故该组织不是传销组 织。 上诉人宗秀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司法鉴定 意见不客观,据此认定宗秀薇传销金额证据不足;2.参与MBI理财活动可以通 过游戏币拆分获得静态收益,不是以拉人头作为返利依据的,MBI理财活动不 是传销组织,宗秀薇参与过程中也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不构成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原审庭 审举证、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何振球的辩护人 提交了黄梅仙等人涉嫌非法买卖银行卡犯罪的立案决定书、沛县公安局沛城派 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上诉人何振球的供述等证据,拟证明上诉人何振球 具有立功情节。 针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结合查明的事 实,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MBI理财活动平台是否为传销组织的问题。经查,根据被告人供 述、证人证言、宣某、结合参与传销人员所用账号在MBI网站账户资料及系谱 图等证据,能够证实MBI理财活动是以经营电子币、游戏币等所谓金融衍生品 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电子币获得加入资格,进而购买该平台发行的游戏 币,并根据缴纳金额的不同获取不同等级的账户。加入者进入该平台后按照推 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该组织在徐州地区已经形成至少13级以上 的层级。MBI理财活动设置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等三种奖项作为参与者的 动态收益,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且与会员账户的级别 成正相关。MBI理财网站中所谓的游戏币拆分的静态收益,是需要不断发展下 线购买该游戏币并通过限量发售、单边上涨等设定因素来人为抬高游戏币的价 格,进而促使游戏币拆分而使早期低价进入者获取收益,属于间接以发展人员 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参加者为获取暴利,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并许下投资只 涨不跌等违反经济理论的谎言,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 乱经济社会秩序。MBI理财活动符合传销组织的特点,故沛县工商局出具的的 复函以及原判决认定经营MBI理财活动实质上就是传销活动是正确的。
2.对于是否骗取他人财物问题。经查,被告人在发展下线向他人宣传时, 除告知返利规则外,还夸大获利情况,诱惑他人加入。更为本质的是,该传销 组织本身依靠发展下线加入作为获利基础的模式,各上诉人从事MBI理财传销 活动的动机也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取MBI理财平台奖励的M币,将M币直接或者间 接出售给新加入的下线人员获利,并非通过商品买卖获取合法利润,而是将M 币作为牟取暴利的工具,夸大经营、投资、盈利前景,掩饰返利的真实来源, 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该传销组织一旦无法发展下线人 员来维持获利,则后加入的传销人员的钱款将无法取回,这也决定了其发展的 不可持续性,应当认定为骗取他人财物。
3.关于各上诉人是否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问题。经查,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上诉人何振球在明知MBI理财活动属于传销活 动的情况下,仍然在我国境内大肆宣传该活动,发展会员,在该传销支脉中属 于发起者之一。上诉人庞喜鸽被何振球发展为会员后,又在徐州地区通过网络 或者现场讲课等方式发展会员,宣传MBI理财活动。上诉人杜玉杰、曹爱果、 白平、宗秀薇等人通过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进行MBI宣传和会员招 募。上诉人古希萍主要负责联系MBI公司客服向下线销售M币且在何振球宣传 MBI理财活动后向下线会员介绍MBI理财活动会员的注册操作。上述人员在传销 活动中从事了管理、宣传、培训等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到了关键 的作用,原判决依据各上诉人供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证言以及各上诉人在 MBI传销组织中的系谱图、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手机内的材料等证据依法认定 各上诉人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正确的。
4.关于司法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以及各上诉人犯罪情节认定问题。经查,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 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其结合案件 事实,通过科学、专业的方法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原判决在参 考司法鉴定意见的同时,结合参与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各上诉人在传销组织 中的系谱图、以及下线人员账户信息、户籍信息表等证据,综合认定上诉人宗 秀薇及其以上级别的上诉人白平、曹爱果、杜玉杰、庞喜鸽、古希萍、何振球 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均超过120人,直接、间接收取传销的资金数 额累计超过250万元,故认定各上诉人均为犯罪情节严重是正确的。
5.关于上诉人何振球的检举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何振球到案 后,在交代涉案传销资金如何从我国境内非法转移到国外时,供述到三个微信 群涉及地下洗钱活动,但并没有指向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其检举 行为与查实的犯罪行为并不相同,未对侦查机关查获黄梅仙等人涉嫌非法买卖 银行卡犯罪起到实质性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
6.关于本案各上诉人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问题。经查,上诉人何振球、 古希萍、庞喜鸽、杜玉杰、曹爱果、白平、宗秀薇均属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 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决将获利多、加入早且位于传销组织层级高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明伟 审 判 员 庄 彬 代理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神 威

p4710641 wrote:
MBI MFC传销...(恕刪)


應該是抓去中國審判比較有用

哈哈哈哈哈
何振球 被判刑確定

這個版 怎麼突然變安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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