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
這個是聽誰講的阿~
台灣 中國 開放觀光
要緊縮 一下就就縮起來了
台灣 中國一方不給簽證
連人都過不來
還就業勒....
請問一下 對岸年輕人 要來台灣工作
不用工作簽?
光這個就卡死在台灣這裡了
台灣 光卡個香港
香港人 移民就跑走了2/3 了
現在還有這種說法
真的是今夕何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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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缺工都要找印勞了
怎麼不怕印度年輕人來台工作
台灣人就失業了?
來
給你個網站
政府的
ECFA
ECFA是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的簡稱
中文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目前只執行到 "ECFA早期收穫計畫"
後續項目為什麼被擋下來
你自己去研究
你可以在服貿協議下面的歷史文件找到"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裡面可以看到"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當然這些是已經被擋下的部分
"(4)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
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
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
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
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
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
在台灣開公司的可以把大陸員工用專家名義調來台灣服務,反正專家不用取得專門證照
這樣怎麼擋簽證?都已經承諾每次三年無展延限制?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無據點的大陸企業都可以因為提供台灣廠商服務而派人過來,每次3個月到三年
承諾過的,怎麼擋簽證?
至於印度
我們有跟印度簽服貿?
簽約內容有開放人員來台?
台印語言文字相同?
位置相近?
真是拿XX比XX
算了,你大概也不會去查台印的經濟合作協議
免費查給你,不謝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台北協會雙邊投資協定
第 9 條 人員的進入及居留
依據雙方領域內有關非本國公民進入及居留之法律,並基於互
惠原則,一方領域主管機關應允許受僱於當地企業或投資人之
他方領域自然人,基於從事與投資相關活動之目的,進入並居
留於境內。
台印沒有簽自由貿易協定
必須是"投資"才能過來
和ECFA中,"提供服務"就可以進來根本也是XX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