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1701a wrote:這是三小朋友,買衣服算工作所需,可抵稅,那廣大的勞工因工作所需,所產生的通勤,伙食...是否也要比照辦理.ooxx....(恕刪) 這本來就有基本的128000的扣除額.現在講的是如果你有"辦法"列舉你的工作所需的部分大於128000在修法後你也可以提列扣除.這對所有人都是利多.不會只爽有錢人
我的說法我的工作是做汽車改裝零件,那買車是否可以扣除?如果工作是攝影師,買相機是否可以扣除?大法官說法大學教授教書一年賺120萬元,但他為了準備教材自掏腰包20萬買書,依目前稅法他是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者,只能在計算所得淨額時扣除12萬8000元,依釋憲結果,往後修法應讓他可先扣除20萬的買書費用,再核定稅率。有何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