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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指教 此文已刪除

平常政府無能 投資虧損就開始要政府中信出來扛...
跟房價 觀光客減少一樣 都要政府出來負責...
金管會曾經發生自己官員就是禿鷹的事件
金管會副主委和金檢局長
這兩個不曉得坐牢了沒有
但是看今年浩鼎和群聯
還有樂陞這種罕見的詐騙事件
我是不相信政府抓的到禿鷹跟黑手


還是腳踏實地吧,想當初還不是貪這些不義之財,不然別人花128收購是當凱子給你噱,自己不能評估風險的話,就當作是繳學費當教訓,誰第一次進股市沒賠過? 當年319槍擊案台股也跌的亂七八糟,我也才買20幾萬融資都賠光,是不是也要找政府賠,這種莊家告訴你下一把開什麼,要自己傻傻跳進去賭,出了事再找橋事人索賠,好像是別人架著你去的
8月19日到8月31 股價只是緩跌
8月31日開始 連續七根停板
代表賣壓主要還是來自這些參與收購的
那原本長期投資的是不是也該向這些炒短的求償?
中信就算8月19即歸還,也是提前跌停鎖死,那原本沒參與收購的是不是活該倒霉
這個樂笙詐騙案的重點是"公開說明書所說明的風險"都已成就了(都已達成),最後卻來個違約交割不付錢。
與一般的股票買賣之輸贏完全不一樣,敬請詳加了解。
翻了公開收購辦法,簡單摘要法條如下:

第 2 條: 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購買有價證券之行為。


第 14-1 條: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應即設置審議委員會。

前項之審議委員會應審議公開收購條件之公平性、合理性及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

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被收購有價證券公司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

第 15 條 :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機構負責接受
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第2條很清楚的指出, 股票取得非由一般市場交易取得,
故不適用一般券商買賣成交後次二日要交割款券。

第15條也清楚的說明中信只是負責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所以中信的角色只是中介商,非broker.

第 14-1 條很清楚的指出獨董對公開收購應審議,並提供建議給股東。

上述條文,交義十分清楚,違約主要責任是樂陞送件前未盡責審查,及事後不付錢的百尺。真的跟中信一點關係也沒有。 。

去找中信賠償,法律上站得住腳再來說吧,還大言不慚的認為只傷害中信股東們一丁點的權益。

自私自利的自救會,想藉政治壓力犧牲中信股東權益,成就自已所喊的社會公義公平,

Greedy is good, 但沒找兇手卻要求中信全部交割,想連本帶利含差價一次賺足,
傷害中信的權益,貪心十足的吃相也太難看了吧。






整件事始做傭者是百尺竿頭跟背後出貨的金主
這些人是應該負最大的責任,並賠償所有受害者
中國信託是有責任,但畢竟不是它設局害投資大眾的
要它全賠似乎不太合理
而且單就責任而言
其實幫百尺竿頭出面向中國信託接洽整個收購案
的律師事務所責任還比中國信託要大很多
到時候中國信託如果被告一定會拖他下水

若說不是要中國信託賠償而是要比照集中市場交易規定先由其代墊交割款
這種情況現行法律上無明文規定
雖然法理上說得過去
但這麼大金額的款項
僅憑法理要請法院去做類似判決也不可能

最後還是要說這次公開收購違約交割是一件很惡劣的行為
長此以往臺灣的證券交易也可以關門收掉了
如果僅把它當作一般的地雷股事件來說投資人不小心
可以證明你對公開收購一點都不了解
也太小看這件事的嚴重性


怎麼勸都聽不進去~
看來自救會真的有內鬼......
那邊有肉,告那邊,我可以理解!

但在股海中變壁紙一堆,要向誰陳情要??樂陞還能撐到40元算比較好了!!





想賺這種錢,就不要輸錢耍賴,誰沒賠錢賣股過呢? 我也買過股票上櫃後就一路狂跌,最後脫手賠了一半,我也能找誰討錢嗎?

我很好奇受害者裡面,最多的一個人是持有多少張,
算最高 110 到 40,一張損失 7 萬..

要叫中信賠實在是天方夜譚,上法院很難想像中信會輸,
首惡是知道會違約惡意放空獲利的人,百尺在裡面,
在來是樂陞高層,其他有負的責任很有限。

詐騙都有是計畫性的,不法所得通常是很難追不回來,
最後可能只抓出一些人頭頂罪,真正主謀應該是不容易抓到,
國賠更很不可能,憑什麼大家一起買單,
所以受害者要有心裡準備,能要回來的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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