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購買有價證券之行為。
第 14-1 條: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應即設置審議委員會。
前項之審議委員會應審議公開收購條件之公平性、合理性及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
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被收購有價證券公司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
第 15 條 :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機構負責接受
應賣人有價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第2條很清楚的指出, 股票取得非由一般市場交易取得,
故不適用一般券商買賣成交後次二日要交割款券。
第15條也清楚的說明中信只是負責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所以中信的角色只是中介商,非broker.
第 14-1 條很清楚的指出獨董對公開收購應審議,並提供建議給股東。
上述條文,交義十分清楚,違約主要責任是樂陞送件前未盡責審查,及事後不付錢的百尺。真的跟中信一點關係也沒有。 。
去找中信賠償,法律上站得住腳再來說吧,還大言不慚的認為只傷害中信股東們一丁點的權益。
自私自利的自救會,想藉政治壓力犧牲中信股東權益,成就自已所喊的社會公義公平,
Greedy is good, 但沒找兇手卻要求中信全部交割,想連本帶利含差價一次賺足,
傷害中信的權益,貪心十足的吃相也太難看了吧。
這些人是應該負最大的責任,並賠償所有受害者
中國信託是有責任,但畢竟不是它設局害投資大眾的
要它全賠似乎不太合理
而且單就責任而言
其實幫百尺竿頭出面向中國信託接洽整個收購案
的律師事務所責任還比中國信託要大很多
到時候中國信託如果被告一定會拖他下水
若說不是要中國信託賠償而是要比照集中市場交易規定先由其代墊交割款
這種情況現行法律上無明文規定
雖然法理上說得過去
但這麼大金額的款項
僅憑法理要請法院去做類似判決也不可能
最後還是要說這次公開收購違約交割是一件很惡劣的行為
長此以往臺灣的證券交易也可以關門收掉了
如果僅把它當作一般的地雷股事件來說投資人不小心
可以證明你對公開收購一點都不了解
也太小看這件事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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