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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與佃農的歷史共業

jackfanbbbbb wrote:
大地主好像有補償四大...(恕刪)


不這樣搞,接收大員善於理財的眷屬怎麼白手起家...

一切都是合法的喔。
對不起,我有個疑慮
大家說佃農可依第17條規定要求1/3


第 17 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可是依我看,第17條第二項第三款的1/3 是指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才需要吧
而前項第五款是指"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開版的應該不符合這個要件吧
麻煩神人開示
其實我覺得當初的政府還蠻有魄力的耶...

如果一個村子裡有100戶家庭,
其中包含5個地主,70位佃農...;
以當今結果論~
375減租.土地放領.耕者有其田...
這些政策讓5位大地主幹樵了幾十年,卻照顧了其他70個家庭的子子孫孫!

為什麼由農業演進到工商社會的現代, 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怎麼沒有一個政治人物跳出來提倡:公司原始股東轉讓持股獲利需將千分之375分給員工...

哈~
jackel22 wrote:
對不起,我有個疑慮大...(恕刪)


是的...

以17條第五款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需補償1/3...

這是法令所明確規定的...

很悲哀的另一面的意義就是...

除無繼承人外...

除非土地重劃了...

不然地主永遠拿不回那本來就是屬於自己的土地...

那怎麼辦...

所以在實務上...

在上面種樹的佃農跟把地主先人土地當開心農場用的業餘佃農...

在面對想要把土地要回去的地主...

就是要1/3...(但吃相不能難看)..

還要假裝一下是公告地價減土地增值稅的1/3....
風雨中.這點痛算什麼!擦乾淚.不要怕.至少我們還有夢!
jackfanbbbbb wrote:
大地主好像有補償四大...(恕刪)


這樣好了..你把你家所有財產給我...我給你四張草紙

跟你說民國130年這草紙很值錢...你信嗎?

當初的蔣皇朝能撐多久都不知道了...給這些東西是騙鬼呦

到頭來看一看...真的不知道誰才是共產黨哩....

samfairy wrote:
其實我覺得當初的政府...(恕刪)


恩...

那時候的佃農一定想說...

十年河東十年河西啦...

現在你這個鳥地主要拿回地...

求我呀...

抱我大腿呀...

爽完以後...

"那個誰誰誰...這我帳號...我的1/3不要忘了匯進來...對了..樹也要算錢喔"
風雨中.這點痛算什麼!擦乾淚.不要怕.至少我們還有夢!
hummer511 wrote:
"那個誰誰誰...這我帳號...我的1/3不要忘了匯進來...對了..樹也要算錢喔"



對不起 20年後由於溫室效應非常嚴重 加上亞馬遜森林早在十年前就已經消失 所以全球實施樹木保護政策

20年以上的樹木禁止砍伐


所以地主賣掉地的錢要給 樹木不能砍
魔術凶兆 wrote:
3. 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
地主只能留一些 其他通通被政府強制徵收走 然後政府給股票
分到水泥 紙業的就爽到...(恕刪)

如果以全年稻作每公頃收入約現值40萬
兩倍半約百萬
用一百萬現值就可以放領一公頃約三千坪的土地
當初我阿嫲一個寡婦帶著五個小孩無力耕作
只好將大部分的土地放租
只有好的農地才有人肯租
因此被放領的土地都是良田
看著大部分好的耕地就這樣被放領了
至於地主領的股票
有問過我三叔
連個影也沒有
他的南亞股票還是後來到南亞任職時配發的
當初有很多三七五保留地
由於地主傷心欲絕
自己的土地看得到吃不到觸景傷情
有些就賤價賣給佃農...
一切的因緣和合
只能說佃農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畢竟那土地本來就是別人祖先辛苦賺來的
佃農的後代應心存感恩的心
您現在所擁有的是多少人的悲劇與血淚!!
winyi wrote:
佃農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恕刪)


沒錯, 一個現在看起來不公不義的政策居然還可以不斷世襲~~
(當時的時空背景當然可以說是要照顧弱勢的族群)
要是現在政府突然公佈租屋者同樣享有1/3房屋的權利(租房子的人算是相對弱勢)
房東要賣屋要分錢給租房子的人, 租屋者還可以把這個權利世襲傳給後代~~
那誰還敢租房子給人?
hummer511 wrote:
是的...以17條第...(恕刪)



依照第17條規定:


第 17 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照大大的說法
租佃期限是沒有屆滿的期限嗎?
可以永久續約?
煩請神人再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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