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B案判決如下,一審判決可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9號被告曾耀鋒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於
民國113年8月1日下午2時25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各被告之罪名及刑度:
(一)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及其他職員執行業務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
(二)曾耀鋒 負責人 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3年6月。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萬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三)張淑芬 負責人 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年。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使犯人隱蔽罪,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
(四)顏妙真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萬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五)黃繼億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六)詹皇楷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8月。
(七)陳振中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7年。
(假離婚脫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八)王芊云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九)許秋霞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7年。
(十)陳正傑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十一)江嘉凌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十二)洪郁璿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十三)洪郁芳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十四)李耀吉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十五)劉舒雁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十六)許峻誠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十七)黃翔寓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十八)王尤君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十九)李寶玉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二十)鄭玉卿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
(二十一)李凱諠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二十二)陳宥里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十三)潘志亮 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幫助犯判刑】
(二十四)呂明芬、陳君如 幫助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
(二十五)李毓萱 幫助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十六)曾明祥 幫助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二十七)胡繼堯 幫助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二十八)呂漢龍 幫助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年。
(二十九)陳侑徽、吳廷彥 幫助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
(三十)潘坤璜 幫助犯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共同犯】
(三十一) 陳振坤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二、沒收:
(一)曾耀鋒與張淑芬應共同沒收71億2,535萬2,500元。
(二)顏妙真應沒收126萬1871元。
(三)黃繼億應沒收2,208萬5575元。
(四)詹皇楷應沒收2696萬7663元。
(五)陳振中應沒收5,050萬703元。
(六)許秋霞應沒收2,810萬8301元。
(七)其餘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如附表4「沒收主文」欄所示。
(八)參與人冠勤建設有限公司、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川晟投資有限公司、立眾行深有限公司、廖寅恩、廖舶愷、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志亮、楊筑甯扣案如附表4-1所示之財產應沒收。
結論:被害人現在要做刑事附帶民事,
向業務求償,如果對方沒有財產無法強制執行。
八月二十 wrote:
這就是傳統的龐氏騙局
看到大家都說台灣罪很輕,我只能說在世界各國龐氏騙局的罪都不重
一個簡單的概念,請問你有沒有說謊過?
龐氏騙局就是一個比較貴的謊言而已,如果說謊死刑,那請問劈腿渣男渣女是否也要死刑?
那地球人可能很快就死光了啦
龐氏騙局有個金額讓你覺得"貴",所以你才覺得要重型
如果回歸"騙人"的犯罪本質上,非重罪是合理的
現在市場上這麼多etf
檔檔年化報酬幾乎都配imb還多
到時候再看怎麼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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