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emchen wrote:很難告成....酸民都問候吳宗憲的女兒都沒事了...問候你爸媽...就看警察能不能找出那些人...還有一段路要走...你不是名人...會走更久......(恕刪) 可以告訴你, 在這裡留言的, 電信警查的可以查到你是誰的。我試過不知道告不告的成, 但讓你跑警查局決對沒問題。
大大,我支持你~要給一些嘴無遮攔的人一點教訓~---------------------------------------------------------------對了,另外,我有點法律問題,各其他大大幫忙,就是下面說的是真的嗎?三聯單屬於正式公文~~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1.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1)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2) 作成名義人的同一性2. 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1) 無權修改內容者的竄改:行為人必須是沒有權限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2)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3)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精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如果已經完全消失的話,則屬偽造。3. 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4.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故意。---------------------------------------------------------------還有關心一下時事:花蓮恐嚇園長,要把園長抓去關的那個檢察官已經被停職,真的,甚麼都沒有的不要亂用一些怪怪的東西來恐嚇人啊!!!只要說出來的話讓人心生畏懼,都有機會讓恐嚇罪成立!所以~網路上又慎言啊!!
soziohall wrote:别告我我只是想問大...(恕刪) 請參考新聞新聞連結所以在Mobile01上討論或推薦台股除非有涉及炒作股票意圖或行為否則尚不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但這種事其實也很難界定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二、(刪除)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阿醜碩士整牙鴿 wrote:已經預備好了 不想...(恕刪) 我只能說你時間太多別人說個幾句就爆衝了當然~每個人都有他的點....不過~切記不能和解喔~一定要告到底不然我會看不起你的!花時間跑法院~就一定要讓他留案底才是對的~懂嗎?
阿醜碩士整牙鴿 wrote:已經預備好了 不想討論的 只能問後我爸媽的 把我影涉愛因思坦的開一堆假帳號造謠的統一給警局處理已戰止戈等著傳票寄到家吧!網路世界代價自由跟法官說 我是不太清楚你爸媽看到的感想如何~~~但你的國文老師應該在暗自啜泣了~~~問候影射以戰止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