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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有錢人又有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


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恕刪)


所以公司為了談生意上酒店 也可以列舉?

這樣好像怪怪的
我覺得是你的說法也有點問題
我要上班,所以要住房子 也要吃飯 也要交通費
但如果不上班,我還是得住房子,也要吃飯 但不需要交通費

按你的說法,交通費是屬于[工作必要]而又不能扣除?
所以,以後每個人上班的交通費都屬于可以扣除的了嗎?
如果我上班想坐計程車,公司讓我報帳的話 那公司還可以算在成本來抵扣
我個人用收入付出錢的話,還要繳所得稅 還不能扣抵,太虧了!!


jenhoxen wrote:
問題點在[購衣支出]是出自[抽除部份酬庸之後、才發給林若亞的薪水]裡面,而作為藝人購衣支出屬於[工作必要]而又[不能扣除],國稅局認定她和一般上班族一樣一年12.8萬就足以cover,其餘都是收入要課稅(而且是高級距),這才是不合理的地方.

按照您的(也是國稅局的)邏輯,衣服應該由公司購買、扣除費用才發給林薪水;問題有可能公司養那麼多專人及倉儲空間來管理旗下每個藝人的行頭嗎
My Flickr: www.flickr.com/photos/wuwaiter/
車 油錢 吃飯 都能列吧!讚
慘的永遠是窮人阿
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萬 一刀切違憲~ 有錢人又有多一個逃稅的管道了
https://tw.news.yahoo.com/%E8%96%AA%E8%B3%87%E6%89%A3%E9%99%A4%E9%A1%8D12-8%E8%90%AC-%E5%88%80%E5%88%87%E9%81%95%E6%86%B2-215007104--finance.html
我好奇的是 她那麼多衣服鞋子 哪幾件是工作時穿的 哪幾件是私下跑趴 玩樂 約會上摩鐵穿的 要如何分辨?

公司的交際費,捐贈等都有限額的限制
其他的費用也有憑證合不合法的問題

如果薪資可採列舉扣除,也要收入夠高
才值得花心力去計算限額及收集憑證

但有高收入的人,自然有[避稅]的方式
薪資列舉頂多只算多一種[節稅]的方法


asahi19801205 wrote:
公司的交際費,捐贈等...(恕刪)

比較好奇的是,藝人的服裝若能列入扣除額
標準要怎麼訂?
就好像公司買車可以報稅,但有上限
不可能讓你買一台法拉利,然後抵稅

那藝人的服裝,是上萬元的衣服可以抵稅,還是10幾萬的服裝可以抵?
香奈爾等級的可以抵稅?還是上百萬的服裝都可以抵?
標準在哪?

若這樣可以抵,那一般人上班,公司要求必須是西裝
是否同樣比照辦理,也能抵稅?


說實在,若這法通過,一般老百姓能用得到的
就算有,也真的有限
但對富人來說,又開了一扇很好"避稅"的大門
真的是
薪資這些可以列舉,以後電腦,電玩,玩具產業相關的工作者,
買相關的東西都可以列工作所需了嗎....
如樓上所說,藝人買名牌服裝,名車都可爽爽列為扣除額,圖利富人,
那這稅法真是大笑話....

archos wrote:
薪資扣除額12.8...(恕刪)


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這條看不太懂? 衣服是工作必須?

那日本部分女藝人工作也不需要衣服呀

另外,如果我的工作是做汽車改裝零件,那買車是否可以扣除?

如果工作是攝影師,買相機是否可以扣除?

正確做法應該是公司扣除服裝費,然後剩下的薪水再發給員工

然後衣服好了公司保管或發給員工保管才是正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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