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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千禧國際詐騙集團

繳現金投資的人,折扣部份,還牽扯業務退佣的問題,所以實際投資人享有多少折扣,只有投資人才知道。

投資人應該有三種情形﹕

1. 純直接銀行匯款的投資人
2. 純現金繳款的投資人
3. 同時有直接銀行匯款及現金繳款的投資人。


直接匯款的投資人及現金繳款的投資人,因舉證不同,所以對印尼訴訟官司要分開處理。混在一起只會造成,訴訟的拖延而己。我在上一篇已經說明很清楚了。 
wintersoldier wrote:
邀現金投資的人,折...(恕刪)

整件事的過程我只能說投資人真的是傻,有些投資人還單純的相信,所有的上層主管會為我們大家著想,可知,早在十月份公司有問題的時候,最頂層的一線主管知道公司有問題了,早有傳聞,這些上層主管就叫他自己的親戚朋友先出金,出金的金額我合理的懷疑是大量收取現金。來辦理出金。
所以這些主管的親戚不見得有受傷。
再來,受傷的是誰,是後來入金的客戶,甚至還有的客戶更可憐,錢被收走了,來不及輸入,公司就出現狀況了,連證明自己有入金的機會都沒有。
所以,以現金入金方式的人,真的很危險。
而這些上層主管,到現在還一直在安撫大家,矛頭要對準印尼,對準林仲平。如果錢沒進印尼,林仲平如何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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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說 他們收客戶的現金 給自己的人出金 後金補前金嗎? 這不是吸金詐騙? 給現金的人怎麼辦?
刪除
目前中華台北自救會跟業務頭,都把刑,民事責任

推給印尼端,造成台灣司法追訴障礙

自救會的業務頭,

誰能證明錢是林仲平拿走,

有人出來證明他把錢交給林仲平了?

所以受害者可以合理懷疑,

錢是被業務拿走了,

至於那個業務拿的,

讓司法檢驗


這些業務

銷售沒有經過政府機關核准的金融產品
本就違反銀行法,

再加上所銷售的產品

根本是虛偽不實的產品,

明顯觸犯 銀行法 與 詐欺

舉例,詐騙集團的車手,

完全沒有詐騙被害人

甚至沒說過話見過面,

為何一樣被判刑,

而且民事附帶賠償責任,

因為就是共犯





Looper4444 wrote:
目前自救會跟業務頭...(恕刪)



自救會不就是應該協助受害者,透過司法途徑讓真相還原,並且追討債款?

如果不透過司法途徑追討,那要怎麼討???
下面是千禧賣給(騙)大陸人一模一樣的商品,不過人家給的是年息9%,哈,台灣人,有沒有很羨慕。








文章來自:大陸網站
spacewalker wrote:
印尼千禧國際詐騙集...(恕刪)


我投資的那家為第一聯邦銀行, 註冊地在帛琉, 最低消費25萬美金.

我也有被詐騙了50萬美金, 媽媽25萬, 哥哥50, 弟弟25,
全家加起來150萬美金, 規模應該比你這家大很多, 只做公司老闆等級的客戶.

我媽投資27年了早已回本, 我只投資3年, 每年給我10%利息,
之後就沒了, 聽他說什麼做外幣交易被英國政府懷疑洗錢帳戶被凍結.

因為有投資人不堪損失去調查局及法院提告, 所以台中市調處也有約談我,
聽調查局人員說這家詐騙的共有2500餘人受害詐騙金額約200億以上,
當初聽營業員說有家台中工業區的老闆有投資3000萬美金以上.

目前等候調查局處理中, 詐騙集團首腦為香港「兆富金融集團」主席白嘉輝, 台灣人
百年榕樹, 千年九芎, 萬年七里香.

Looper4444 wrote:
目前自救會跟業務頭...(恕刪)



看了怎麼多,番邦的人不好意思再潛水了,有一些看法給版主也請大家參考看看。


1. 此案看來似乎是跨國金融詐騙案,但因跨國的原因,會造成司法管轄權執行的困難(在印尼,因國家主權的原因,台灣的司法權無法直接在當地執行,反之亦然,除非透過兩國間的司法互助,但台灣跟印尼互助到什麼程度,要再查詢看看才知道!!)

2. 爬了一堆文,文中所指林仲平先生涉嫌詐騙台灣人,但在文中所提的證據中,並沒有看到有資金流向林仲平的證據,除非台灣有人可以證明,林仲平先生確實收了錢。所以各位如果一直說林仲平詐騙台灣人,這樣會涉及毀謗!!不過就算未來司法證明他真的有詐騙的行為,只要他不入境台灣,這樣要緝捕他到案恐怕不容易,(台灣與印尼不知是否有引渡條約??)

3. 因此文中所提,要林仲平先生負責,是不是弄錯了對象? 因為文中所見的印尼當地金融帳號,均為公司法人之帳號,並非自然人之帳號,即便林仲平為該公司所有權人,也不能證明他就是該公司的業務負責人。

4. 這類型金融案可能涉犯,詐欺,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應該以刑事為主,民事為輔的方式,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這樣就可以透過公權力還原事情的經過,也才能盡力追回犯罪所得。

5. 如果有明確匯款到印尼的證據,那跨海提告,肯定是最有效快速的方法,當然是否能夠直接以刑事犯罪到印尼提告,也要看證據,但以刑事提告後,一旦判決有罪,那資金流向除該公司,有經手的每個法人,自然人,我方均可在當地求償,反之,如以民事提告,最多只能追到收到匯款的公司,這時有可能該公司早就脫產完成了。(若只是一相情願的以民事提告,必須考慮民事審判法中,原告負有舉證的責任與難度,及前述的求償限制。)

不過本文中也提到,似乎有一部份款項是在台灣收取現金,這部分的處理方式就更容易了,只需把當初拿到的文宣品(例如保本,固定利息等文宣內容),以及交付現金款項的對象,時間,金額,按事情發生的經過整理好,攜往當地法院或是地檢署的法律服務中心,請該法服人員協助按事情發生的情況撰寫告訴狀後,直接向檢察官遞狀提告,剩下的交給台灣的司法與公權力來幫助你們,追查事實的真相:

錢到哪裡去了?
誰拿了受害人的錢?
哪些人拿?拿多少?
願不願意償還犯罪所得?
可追訴的財產與對象?

希望以上的資訊能夠幫助被害人,同時啟發被害人用正確的方法追回自己的財產,並將壞人繩之於法。

"""上面的資訊,僅供參考,有關法律的事項,應以印尼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現行法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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