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面寫到1、本項津貼如果經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審核符合資格者,原則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開始核發
我101年5月去申請(當月報100年度所得稅12%),倘若不自行提供資料,按照社會局進度向國稅局調資料,是約7月會(2個月的審理時間)核定下來是否符資格,但是社會局抓到的國稅局資料於101年底前都還是99年度的喔!
這次是我跑去提出申請,我區的國稅局在11月份拿到總局核發下來我的資料才好心的幫我先審核,我才能拿到國稅局核定通過的100年度所得證明單。
你說,5月份報稅的資料拿去給社會局看,但他們是不認定,他們要國稅局的核定資料,你說,5月份拿我們的報稅資料先給我區國稅局審核,但各區國稅局7月分會先辦理退稅者,11月份才辦理繳稅者,100年度全民所的稅國稅局大概會在隔年(102)年2月才整個辦完。
所以除非我100年度是退稅者,不然不可能於7月先有核定資料,5月份沒人幫我審核,就算資料符合也沒有啦!這樣了解了嗎?
5月-11月份我資格符合,但是得少領這些月份的道理我也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