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會怎麼做應該就怎麼做吧
都要一起生活的人了,對方還像小孩子一樣
結婚不是辦家家酒,是有法律責任的
該溝通的就應該溝通
該跑的就趕快跑
省的以後想跑還一堆囉哩八唆的程續要走..
一半登記她的名,等於送一半給她
分手後還可以追討喔
別為愛沖昏了頭

hendry2002 wrote:
房貸自己背 無妨
但是生活費女生出
家裡的開銷都女方出的話...(恕刪)
eric904z wrote:
各位覺得這種女生值得跟她一起過一生嗎?...(恕刪)

REIBLUE wrote:
如果就女生的立場去想一定是女方的面子問題....(恕刪)
阿蘇卡‧樂 wrote:
我是女生。我覺得既...(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