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至聖 wrote:
escudolin wrote:
勞工卻還是持續被欠薪
一定要企業宣布歇業 , 清算 , 倒閉
勞工局不能先墊償勞工欠薪 , 再代位勞工 , 向雇主要嗎 ?
勞工 不可一月 , 數月 , 一年無薪資
試問版友們 , 能夠忍受被企業欠薪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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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可以
除非政府有編列預算否則勞工局如何代墊?局長自己掏腰包嗎?
從憲法上平等權的角度,所謂只要有欠薪就可以向國家要
那某些縣市公務員的考績和年終獎金應該在年前入帳但卻拖了半年
是否可向公保局先要求支付?
還有所謂欠薪是欠多久叫欠,才合乎國家先墊付的標準,怎麼判斷?
還是要個案判斷?那法律的安定性和可期待性不就蕩然無存,且預算總有用完的一天
若預算用罄後拿不到錢了勞工是否反而怨恨國家,國家不就公親變事主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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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誤解我的意思
當勞工被積欠薪資且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依法就應介入調查 ,限令雇主支付及罰款
在調查確定雇主確實積欠勞工薪資且未依規定限期付清時
勞工局即應啟動工資墊償基金制度
(現行的前提是企業一定要歇業 , 清算 , 宣布破產)
由工資墊償基金 , 支付欠薪給勞工
再代位向違法企業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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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墊付工資 , 當然不是要局長掏腰包
現行也不是政府拿財政預算出來支付
而是企業集體提撥 , 類似保險的概念
如果基金不足 , 依勞基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可以在萬分之十內調整費率
現行欠薪墊償基金費率是萬分之2.5
在法令內還有很大的空間(4倍)
政府要不要作 , 願不願意認真對待勞工薪資債權而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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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並非法律系畢業
相信 版上有更多的法律專才
希望能提出更多勞工薪資債權保障的建言
到底用什麼怎麼樣的方式 ?
才能百分之百保護勞工之薪資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