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債務問題,父親於民國92年癌症過世,都已經那麼久了,到了現在才突然收到銀行的追繳通知,以前都不知道有這筆債務,現在該怎麼處理?我當初是自己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但是伯伯那邊有通知卻都沒辦,現在這些債務都跑到我爸兄弟那邊去,也就是我伯伯。真的很苦惱,請問現在該跟誰協商來解決這樣的問題?當初就怕這樣的問題,所以才去辦拋棄繼承,沒想到,唉!最怕的事還是發生了。
當初去法院辦的時候,那個替代役愛理不理,收件人員也是,多問幾個問題就嫌我煩,也不知道該怎麼說,希望那位大大可以分享資訊給我。
感恩
您說你們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照理說,這筆債務跟你們(你們兄弟姊妹和媽媽)已經完全沒有關係了。
銀行沒有權利要求你們還債。
至於你爸爸的兄弟姊妹屬第三繼承人,因為你阿公阿媽(第二順位)可能過世了,銀行才會追討第三順位繼承人。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當時你父親過世的時候,阿公和阿媽是否都還在?
因為"拋棄繼承"一種是全部繼承人一起辦,這樣大家就沒有問題。
第二種(你們家)則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確定要拋棄繼承時,一定要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你阿公阿嬤),
通知方法是"存證信函"或是"拋棄繼承通知書"(二選一)給第二順位繼承人。
這個動作是要讓下一個繼承人真得確實知道前一個繼承人辦理拋棄了,接下來如果第二順位繼承人如果也不要繼承,則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也要去辦理通知,此時第二順位繼承人一樣要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說他已經辦理拋棄了,所有債務已跟他無關。
因為辦理拋棄繼承過程中一定要通知下一繼承人才能辦,所以你伯伯沒去辦的狀況有兩種。
一種是你們通知他之後他忘記了,或是不在意,認為你父親不會有債務,所以沒去辦。
(如果你阿公阿嬤不在世上,第一順位繼承人要辦拋棄時需附上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直接通知第三順位-伯伯,這樣才能辦)
第二種是你阿公阿嬤在,而93年~97年剛好銀行沒查到第二順位繼承人沒有做追討的動作,結果這之間你阿公阿嬤過世,債務自然變成伯伯的(對他來說他又變成第一繼承人),結果你伯伯又不知道原來你父親的有債務留給了阿公阿嬤,剛好阿公阿嬤不在了,伯伯也不知道要辦拋棄繼承,所以等到現在銀行開始追討債務了。
老實說,要傷腦筋的應該是你伯伯而不是你和你的兄弟姊妹及媽媽。
而且你伯伯也沒權利要求你們還債,如果他一直騷擾你們要你們還債,是可以報警處理的。
但大家都是親戚,可能也因為是這個原因,讓你們覺得你們要幫忙還吧?
現在法院都繪有服務區和服務人員在那邊協助辦理各種事務(至少桃園地方法院是這樣的),承辦人員也都很熱心講解,我想現在如果去辦拋棄繼承的事務,法院態度會好很多才對。
現在大概只能請你阿伯去跟銀行做債務協商的動作了,錢是一定要還的,銀行才不會因為欠錢的是你爸而放過你伯伯,你們也不用還,除非你們覺得基於人情在願意幫伯伯分擔.......
另外附帶說明"拋棄繼承"已經由原本的死亡兩個月內辦理改成死亡三個月內辦理了。
有問題可以再問,因為我們家有人是律師及檢察官,也常免費幫朋友或需要的人辦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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