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九年
沒想到第一次申請就碰到安泰人壽刁難
原本是 7-8級的醫療理賠 (依我當年與安泰所簽合約內容)
該公司 陸副總 陸醫師一句話說: 現在醫學進步, 因手術容易度認定 所以只給等級四的理賠.
透過我保險業務反應 透過申訴科反應 所得結果的感想
該公司副總出發點只會用醫學來看 從未考量到合約法律性
然後套用的醫療項目(等級四)
在我的合約書內查無此醫療項目 (該公司有寄保險支付通知書)
按照合約條例 他們是否可以用這樣的自由心證來推翻 簽約內容?
甚至
直接拿我合約內沒有的醫療項目來理賠??
也有透過該公司的申訴科 反應
該公司申訴科周先生 對於我的反應幾乎是毫無反駁的默認
可惜生殺大權掌握在該公司副總
申訴科行同虛設
不敢幫保戶申訴
一般大公司 客服 or 申訴科權力不是應該是很大的嗎??
目前想採取的行動:
北市政府 消保官
or
保發中心
or
水果日報 /一週刊
本來此文想發在閒聊區的
顧及這邊的專業性
還望版上高人指點
257287 wrote:
感覺上有點沒頭沒尾的...(恕刪)
好吧...
我就多說一點
不久前因心律不整住院檢查併進行電燒手術
經由保險員告知才知道有這項理賠
併告知理賠金額大約有三萬多塊(等級七or八)可以拿
我合約書內有關心律不整的項目有二:
心房性心律不整外科手術 - 等級七
心室性心律不整外科手術 - 等級八 (後經學醫朋友告知我電燒部位為心室非心房)
後不久保險業務來電告知 該公司對於我的診斷書有爭議
有可能會用我合約書內的 冠動脈繞道手術(等級四) 來替代
我原以為有可能是因診斷書寫的太簡單有誤會產生
正準備返回醫院請醫生重開診斷證明時
收到保險支付通知單
上面所理賠的項目
為心律不整電燒術
等級為四
等級四 理賠金額為 $3000
等級七 理賠金額為 $11xxx
等級八 理賠金額為 $15000
我投保了三個單位
該公司副總 認為以前心律不整 是必須經由剖胸來治療的大手術
我與安泰投保了九年多了
幸運的是 我10年前就有動心律不整電燒手術了(簽約時已坦白告知該公司了)
所以這個說法已被我推翻了
後又掰說
現在科技發達
心律不整手術不能用早年的難度來看待
只能給予等級四的理賠
這個說法很可怕
那也就是說我合約書內的規範&理賠金額
會隨著醫療&科技進步而有所改變嗎?
而我的保險業務員過程中
曾經一度要我先將理賠支票 簽收
宣稱日後有糾紛可以 在補償差額
對了我的有糾紛的保險名稱為:
定額型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繳費20年)
可是以後雙腳斷了,透過XXXX生長激素讓雙腳長出來了!!!
因此付給你雙腳開刀醫療的保險金,但卻無法給你全殘保險金,因為你並沒有全殘。
核心的觀念是這樣,保險是一種事後的補償,對你事後的損失來做彌補。
這是很合理的制度,以整體福祉來考量的話,
如果上述的例子發生在A、B兩人身上,
A:2000年雙腳斷了領100萬
B:2100年雙腳斷了可是就像感冒吃了藥痊癒也領100萬(假設等同2000年的價值,因為保險金通常都會增值)
那這個契約是不是失去了公平原則!
不過我知道,這樣你一定會覺得對自己不合理,
建議不要找蘋果,先去透過消基會、保發中心這種中立的機構申訴,
因為媒體通常不分青紅皂白就亂以聳動標題去呈現給社會,對目前社經不是件好事。
MSN:philharmonique@livemail.tw
小小理財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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