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刪
股東可把握3月31日前透過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申請,該公司將彙整申請資料送交稅務機關審核,預計於審核完成後寄發更正後之股利憑單
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在哪?自己去聯絡?這權利受損,怎賠償?
不是,你們的錯,為何還要我去申請,資料都在你們手上,你們為何不能直接作業?這政府不管嗎?沒申請自行負責去更正?
我只想罵髒話...我真的不會填表...
我也剛好有樓主所提的這兩檔金控股票,不過是否為股利所得,還是證卷交易所得,我用AI詢問後的結果,癥結點好像是合併對價的計算結果不同
詢問AI問題一: 台新金合併新光金對價所得是股利所得,為何永豐金合併京城銀行的對價所得卻不是股利所得
這兩樁合併案之所以在稅務性質上有差別,並非因為法律規定不同,而是因為合併對價的計算結果不同。根據我國稅法,金融機構合併時,股東取得的「對價」若超過其「原始出資額」,超出的部分就會被視為股利所得(營利所得)。 [1, 2]
以下是這兩起案件的主要差異分析:
## 1. 台新金併新光金:對價 > 出資額
在台新金與新光金的「股份轉換」案中,合併對價包含台新金普通股與辛種特別股。
* 對價計算:根據 2026 年 3 月的資料,台新金普通股與特別股折算後的合併對價約為每股 $14.06$ 元。
* 出資額:新光金股東的平均出資額(包含面額 $10$ 元及資本公積)約為 $10.25$ 元。
* 結論:因為「對價」明顯高於「出資額」,每股約有 $3.8$ 元的溢額被國稅局認定為股利所得,股東需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3]
## 2. 永豐金併京城銀:對價性質與出資額的關係
雖然永豐金併購京城銀同樣採取「股份轉換」加上「現金對價」,但對於股東而言,是否產生股利所得取決於最終核定的出資額: [4]
* 高出資額抵銷溢價:京城銀(前身為台南企銀)長期以來累積了大量的未分配盈餘與資本公積,這使得其股東的「稅務出資額」可能較高。
* 保留盈餘不配發:京城銀在併入永豐金前的最後一場股東會中,決議全數保留未分配盈餘而不配發現金股利,這部分的權益已直接反應在合併對價中。
* 稅務性質認定:如果對價總額未超過該股東的稅務出資額(包含取得成本),則不產生股利所得。若股東是在市場上高價買入,其取得成本甚至可能高於合併對價,此時不僅沒有股利所得,反而可能被視為財產交易損失。 [2, 5]
## 總結對照表
比較項目 台新金併新光金 永豐金併京城銀
主要對價方式 換發普通股 + 特別股 換發普通股 + 現金
所得性質 股利所得(因對價高於出資額) 視個別股東出資成本而定
關鍵影響 股東需繳納綜合所得稅 溢額部分才課稅,若無溢額則免
如果您是新光金或京城銀的股東,建議檢視個人的原始買入成本。若您的買入價格高於合併對價,可向國稅局申請依「實際所得」重新計算,以減輕稅務負擔。 [2, 3]
您是否需要我幫您試算特定買入價格下的稅務影響,或是了解如何向國稅局提出申報更正?
再度詢問AI問題二: 那凱基金合併中壽的對價所得,為何也不是股利所得
凱基金(原開發金)合併中壽(中國人壽)之所以不被視為股利所得,最核心的原因在於其「出資額」與「合併對價」的關係,以及當時中壽股東的取得成本結構。
這與台新金併新光金的情況剛好相反,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 1. 對價未超過「原始出資額」
根據稅法,只有當「合併對價」超過「原始出資額」時,差額才算股利。
* 中壽的情況:中壽是一家經營非常久的公司,歷經多次增資,其股東的「平均出資額」(稅務成本)經計算後相對較高。
* 凱基金的出資:當時凱基金提出的對價(換股 + 現金)經過設算後,並未顯著超過中壽股東在稅務上的原始出資額基準。因此,對國稅局來說,這只是「本金的返還」或「證券的交換」,而不存在「盈餘分配」的性質。
## 2. 認定為「證券交易所得」
凱基金併中壽採用的方式包含「現金」與「換股」。
* 在該案中,股東取得的現金與凱基金股票,在性質上被認定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 由於台灣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免稅),因此股東領到這筆對價時,不需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也不會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問題。
## 3. 未分配盈餘的處理不同
* 新光金案:被認為是將新光金過去累積的「厚實盈餘」透過合併對價發放給股東,因此被視為分配股利。
* 中壽案:合併時的會計處理並未將大量「未分配盈餘」轉列為股東的所得溢額。
## 簡單對比:
* 台新金併新光金:對價(約 $14 元)> 出資額(約 $10.2 元) = 差額課股利所得。
* 凱基金併中壽:對價<= 出資額(稅務基準) = 視為證券交易,免稅。
這就是為什麼同樣是金融合併,新光金股東會覺得「被剝一層皮」,而中壽股東卻沒有這個稅務煩惱的原因。
您目前是否持有凱基金的股票,並想了解這樁合併後的長期配息表現,或是想確認其他金融合併案的稅務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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