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爸爸過世,今年是我第一次申報扶養70歲母親,原本應該在昨日(7/31)收到退稅,結果未收到,於是打去國稅局詢問,一問才知道原本的退稅改為須繳稅,原因是母親去年有賣了一間已經28年的房屋後在同年又購買了一間新建房屋,國稅局的小姐告知除非列舉這買賣中間沒有賺錢,不然就是要補繳賣屋所得稅,又因為母親被我扶養,所以一併列舉在我名下,但實際上買賣房屋中間根本沒有賺錢,新屋是倒貼一些錢才購買,國稅局的人卻說以前的房子取得成本低,換算起來就是有賺錢,但我不懂,不是又買了房子嗎?因為對於稅務實在是一竅不通,上網查詢真的是一頭霧水也未查到完全相同案例,所以請教可有專業人士可以解惑以及尋求較好的處理方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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