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接到A房客檢舉我A房逃漏稅,有權力調查我名下BCD房的租賃收入嗎?台灣省不是無罪推定原則嗎?為什麼國稅局可以違法違反個資法,濫權調查我的BCD房租給房客的問題?然後不相信我報的租賃收入,要求跟我的房客核對帳目資料,這樣沒有違反個資法嗎?感覺台灣省越來越不講人權了⋯
escudolin wrote:我都租透天的給房客,不可能給社會宅使用,這種租金要賺什麼?我最便宜的租給人家6萬買水果,雖然我跟國稅局說是朋友租的,只收1萬2,但是也不能只抓我一個,因為大家都是這樣報的啊。
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你...(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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