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右後腦1/4稍微萎縮導致我的左手偏癱所以領有輕度殘障手冊(左手無法做精細動作),但我頭腦思緒清楚所以還是在某公司擔任技術顧問還是有領薪水(每個月顧問費一萬五),那我今年報稅的時候可以讓我弟報扶養並勾選無謀生能力可以增加所得稅扣除額嗎?我查過國稅局定義的無謀生能力就只要有殘障手冊就符合了,請各位了解的人解答一下,先謝謝各位了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
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
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
①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
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82,000元。
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0號令)
更新日期:110-04-30
資料來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65/8488908274456445749
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就行!
我的看法,比較有機會的條件應為條件1跟條件2,
但是你從事技術顧問且領有工資,是否符合
"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基於這點有可能會被打回票,你弟可以申報看看,
過不了就是補稅囉!
至於條件3你應該沒有吧?條件4你非對象不適用。
以上供你參考......
另外,這則新聞你可以參考一下:
原文網址: 國稅局:失業、補習 不符稅法的無謀生能力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7728274407.html
裡面提到:
官員指出,無謀生能力講的是無法工作,連想去工作都沒有能力,而不是不去工作,無謀生能力有嚴格的定義。因「失業」或「補習」以致當年度無收入或收入微薄,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得被列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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