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財產交易所得與扶養問題

有一些關於稅務的問題想請問01上的高手

1. 媽媽去年賣掉名下的房子,
若今年讓我報扶養,
其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否也由我來呈報??

2. 我們預計今年買屋,
若新房買我名下,
明年的重購退稅可否由我來申請??
(媽媽一樣由我報扶養)

3. 若新房買在媽媽名下,
同時由她申請房貸,
媽媽明年一樣由我報扶養,
那明年的重購退稅和房貸利息是否可由我來申報?

4. 若考慮財產轉移與贈與稅的問題,
新房買在媽媽名下,
但房貸在我名下(因我可取得較低的房貸利率),
之後我能否使用"有負擔贈與"的方式將房子過戶到我名下並降低贈與稅??
此狀況下明年的重購退稅和房貸利息可由我來申報嗎?

總之就是我們去年賣屋,
今年想買屋(會辦貸款),
並同時想把賣屋的錢合法過到我名下,
除了上述的方法外,
該怎麼規劃才能繳較少的稅呢??

請好心的大大幫忙解答了...謝謝囉!!

2008-05-22 2:01 發佈
請問有人知道如何計算嗎?我也想知道
thanks
這個高雄 前鎮稽徵所的 新聞稿 參考看看


主題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申報及檢附文件之相關規定
發佈內容  高雄市吳太太問:本人綜合所得稅歷年均由我申報母親為撫養親屬,95年度我母親出售房屋一幢,而96年度本人則是購置房屋一幢,是否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有本項扣抵之適用:
一、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者。
二、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
三、納稅義務人已將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於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四、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五、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之證件如下: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三、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以2次登記日計算,相距期間應為2年內)。委建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

依吳太太所述情形,因出售之房屋並非以其本人或配偶之名義登記,不符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具備之條件,故被扶養親屬出售之房屋所繳納之稅額,無法於納稅義務人或配偶購置房屋之年度申報扣抵或退還。【#101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正義魔人 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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