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您們好!
茲因107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中,我有申報扶養弟弟兒子的部分,被稅捐稽徵處的人員剔除,而造成要補繳稅款。請問我該如何申訴?(有同居的事實,卻沒有同戶籍);另外,關於捐贈部分,稅務人員判定我的收據是參加法會的收據,但我沒有參加任何法會,那是捐贈款項建佛堂的收據,這部份我該如何申訴呢?謝謝您的撥允回答~
在你申訴還沒結果前
我先講講民眾打稅務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勝率僅5.94%
即使人民好不容易勝訴了,多數行政法院並不自為判決,而是判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讓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再加加減減重新開出一張新的稅單,讓案件回到原點,所以贏不是真的贏,行政救濟一再周而復始輪迴,形成所謂的「萬年稅單」,這樣案件輪迴個三趟,0.0031125的三次方等於3.01528*10-8≃0,人民勝率趨近於零的稅務行政訴訟,可說是世界奇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26/1557176/
寺廟是有立案政府登記的寺廟法人團體嗎.......不是任何捐贈都能抵扣所得稅的。


之前幫人申報,結果對方父母有申請低收入戶,會被剔除…(審核低收入戶)

參考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7243/373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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