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間只有三個員工的小公司上班...
前幾個月老闆娘(兼會計)突然跟我說
他們覺得我不適合這個工作...希望我離職
主要是老闆覺得我速度不夠快...加上我跟老闆處得又不是很好
(我跟老闆意見不合時通常會堅持自己意見)
希望我做到那個月為止...頂多讓我待到20號
過幾天我問她資遣費應該是多少...她說要跟老闆討論能不能給我
結果老闆跟我說他們沒辦法給...還說我可以去申訴
(後來我離職了...聽前同事說老闆以為我要告他...真是OOXX)
老闆娘還說很驚訝我會去跟她問這個...因為以前都沒人提過
(以前沒人提是他們不懂得爭取吧...)
不過老闆娘後來有跑來跟我說會多給我幾千塊
最後我多拿到了5千塊...
我算過以我的薪水拿到的資遣費應該是八千多(我做不到一年)
連三千塊都要省...真是受不了
我是想說台灣很小....不必為了這種事再去申請調解把事情鬧大
以後他們到處放話對我也不利
現在問題是...
本來我自己上網抓了一份離職證明請他們幫我寫
上面離職原因勾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因為我想去申請失業給付...所以想說這種有明列條文的比較方便
但後來他們沒用這張(可能是不想承認他們符合這條...免得以後我告他們沒照規定給資遣費)..他們開給我的離職證明書上離職原因寫"擔任之工作無法適任"
這樣雖然跟勾條文的意思差不多...但離職原因這樣寫不太好看(勾條文不會那麼明顯)
這對我找下一份工作會有什麼影響呢?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各位身上...要找下一份工作時會怎麼填離職原因呢?
首先,這是你第一份工作嗎? 勞保年資未滿一年,沒辦法申請。
再者失業補助,這次讓你領了,領足6個月好了,
2年內再失業,就只能請領3個月;
你還年輕,再找工作不難,
別輕易動用失業補助金,除非你現在苦到非領不可,
否則,應從長計議,以免將來的損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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