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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前真的要看清楚合約

在FB看到投資太陽能電廠的廣告,每單位投資16000可以年收1430,可以收20年。也就是20年可以獲利12603,相當是2.94的複利,比定存好很多。

看網頁介紹,會讓人覺得每單位認購,是取得電廠218分之1的所有權。但是細看合約後,才發現實際上是投資了電廠218分之1金額,但是電廠所有權還是屬於公司,投資者只有買一塊太陽能電池板的所有權來出租公司。等於是把電廠其他部分(每單位價格超過10000)免費送給公司,換到公司每年用1430的高價來跟投資人租太陽能電池板且依據合約公司中途解約也不用付違約金給投資者。

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可以順利獲利,但是萬一公司破產或是公司將電廠賣掉,接手者是不用繼續用1430來跟投資者租太陽能電池板。這樣就無法回本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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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因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需,出租建物屋頂或土地予乙方使用並訂有租賃合 約第三者。
*承租人:因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需,向出租第三人承租建物屋頂或土地並訂有租賃 合約享有約期使用權利者(乙方)。
*電能購售利益: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與乙方因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而簽訂該 案場之電能購售契約中,甲方因購買該案場該太陽光電板(下稱:光電板)所應享有之租金收益。
B.服務內容:
 1. 甲方同意購買每一片光電板時,由乙方額外捐贈新台幣壹佰元作公益經費,經費用以幫助臺灣偏鄉幼 童及育幼院..等弱勢團體。並將台電電能購售利益及公益經費專款專用,以保障甲方 20 年租金及國 內弱勢幼童等因本條款而應受公益的權益。公益經費得用以建置 20 年躉售公益電場或育幼院自用發電系 統所需。
2. 乙方提供臺灣證劵交易所上市公司高規格之光電板,供甲方進行預購。甲方可透過本網站訂單系
 統選擇不同案場之光電板,每片光電板之建置場址、數量及其它交易資訊,概依網站介紹頁面與
訂單系統資訊為準。
3. 甲方預購光電板後,同意乙方依民法「占有改定」規定(註2)直接用於該案場發電系統之建置。乙
方間接占有以代物權交付之必要,將不直接寄送返還該光電板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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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得拒絕甲方退貨。

 C.聲明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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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自光電板建置完成日起 10 年內,該光電板輸出發電效能不低於標示效能的 90%。 b.自光電板建置完成日起 25 年內,該光電板輸出發電效能不低於標示效能的 80%。
上述標示效能,依甲方所購之光電板類型,乙方須載明於介紹頁面與訂單資訊。如乙方提供之光 電板不具備前項功能性時,甲方得要求更換光電板或辦理減價。若不符合前述功能性且屬重大瑕疵, 甲方得書面要求乙方直接退款。
 7. 乙方保證:承租甲方之光電板用於該案場發電系統建置時,乙方依電業法(註 3)、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註 4)、台電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及併聯技術要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登 錄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著實辦理,於合理工程期限內竣工掛電錶,以保障甲方因購買該案場 光電板所應實現享有之租金收益。
 D. 保障隱私權:
 乙方依個資法於甲方使用本網站時,採取一定措施防止該等個資遭第三人竊取。關於個資保護內 容,請參考本網站之「隱私權政策」。本政策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而與本條款具備同等的效力。
 E. 買賣光電板:
 1. 乙方透過本網站向甲方揭露並藉訂單系統確認每筆光電板交易之類型、價格、數量、建置 場址等相關資訊,本網站之介紹頁面與訂單資訊,皆為買賣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甲方同意 以電子文件作為双方光電板買賣/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
 F. 租賃光電板:
2. 乙方應確保本網站之訂單系統具備高標準安全性並提供線上刷卡、ATM轉帳、臨櫃匯款等 機制,作為甲方給付買賣或預購光電板價款之方式。本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買 方)之解釋。
  1. 甲方權利義務:確認訂單且未向乙方書面表示不願出租時,即存在與乙方訂立租賃之意思表示。 乙方得於掛電錶後,以承租人對甲方同意出租該光電板為使用收益向台電以該案場為標的,簽訂

 電能購售契約。甲方不得因購買該光電板而向所屬該案場建物或土地出租第三人主張優先購買
權及設定權,亦不得對乙方所屬該案場該發電系統作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2. 乙方權利義務:簽訂電能購售契約後,乙方須按本網站上所揭示之付款期間(如:奇數月結算一次)
給付租金予甲方。甲方同意付款起始日(如:奇數月的 16 日給付)或到期日皆依本網站之訂單資訊
為準則。甲方應容許乙方廣告該光電板所屬該案場之商業行為。
3. 租賃期間:以該案場之台電電能購售契約之合約期間為準。甲方如有不可抗力之正當理由得書面
提前向乙方終止租賃契約。若甲方單方違約應對乙方負賠償性違約金,計算違約金=租賃期間甲方
未實現之躉售電能利益總金額。
4. 租金計算與給付方式:
 甲方投資每片光電板租金=( 躉購電費-案場租金-維運保險費 ) ÷ 光電板總數。 躉購電費:台電開立給該案場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扣除「電錶租費」後金額。 案場租金:乙方承租所屬案場建物/土地出租人的給付租金,常以售電收入百分比(%)計算。 甲方同意乙方依保險公司收費狀況浮動調整保險費。 甲方租金涉及第三方(如:台電、保險公司)決定權,甲方理解乙方無法控制此等第三方交易因素(日
 照、利率),因此乙方不就甲方租金做出任何保證或其他擔保聲明。
 5. 修繕:由乙方負責該光電板清潔檢修及所屬該發電全系統修繕。甲方同意不同案場之不同比例維 護費以該訂單資訊所揭示資料為準。
6. 轉讓限制:甲方同意僅得向同受本條款約束之第三人(社民)移轉其光電板所有權。乙方將收取10% 買價作甲方每次轉售的行政費用。違反此項約定應對乙方賠償違約金。計算違約金=租賃期間甲方 未實現躉售電能利益總金額。甲方同意基於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經受讓光電板所 有權之人,應一併接受本條款約定(註 5)。
7. 租賃期滿:租賃期間屆滿或本條款解除終止後,乙方享有屆時市場行情價格優先購買甲方光電板 之權利。若乙方放棄優先購買,甲方應自行負擔運費於收受乙方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向乙方確 認返還該光電板之時間與地點。若甲方不願或不能確認返還之時間與地點,則視同拋棄該光電 板所有權,由乙方自行處理並負責後續拆除費用。
8. 滅失處理:
 1. 如光電板發生毀損導致無回復使用可能時,甲方同意租賃契約即視為終止,乙方取得之保 險理賠金須全數歸甲方所有。
2. 若可歸責於乙方因素導致光電板無回復使用可能時,乙方取得保險理賠金仍無法全額涵蓋 修復費用時,乙方應自行補足修復費用的差額。
3. 若非可歸責於乙方因素導致光電板無回復使用可能時,乙方將保險理賠金用於修復費用, 若有不足將從甲方租金內扣抵。甲方得要求乙方主動提供相關單據以資證明。
 G. 風險預告:
 1. 光電板買賣/租賃之交易特性與定期存款、儲蓄保險、股票基金等其他投資工具不同,甲方 於註冊及購買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投資,並充分瞭 解本條款相關約定事項。
 2. 出租光電板所屬案場坐落於第三人(政府公機關/自然人/公私法人團體)建物或土地上,如因 該第三人之因素造成甲方光電板毀損、滅失或無回復使用可能時,乙方概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3. 買賣/租賃須以自身判斷為之,甲方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 原始買賣金額,應考量之可能風險如下:a.環境風險:可能面臨國際政治、利率匯率、價格 技術、法律命令、貨幣貶值等變動風險。b.信用風險:可能面臨乙方或出租建物/土地第三 人違約或破產之風險。c.流動性風險:可能面臨因轉讓限制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 短期內依合理價格轉售的風險。

 4. 乙方與台電所簽訂之電能購售契約,若因政策法令或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而有所變更存 續時,乙方不擔保與甲方間之租賃契約不致受到影響,但乙方應善盡補救措施之義務,以 減輕双方損失。
5. 案場掛電錶營運的時間點,事涉主管機關(如:能源局、台電、工務局、農業局)業務進度, 乙方不擔保「電能購售契約」成立的時間點。若因故造成案場無法建置完成,双方合意另 行協商妥處後續。
6. 双方合意依消保法(註6)規就買賣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契約的一部分外,其它關於電能購售 利益、財務估算等資訊會因太陽照射光量或第三人等因素,乙方將不擔保本網站所預估資 訊定會全然實現或保證最低租賃利益。
7. 買賣/租賃不表示絕無風險,電能購售利益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8. 光電板買賣係以長期租賃收益為目的,不宜期待短期內獲取高報酬。
9. 乙方以專業維持本網站可用性及保密性服務,惟本網站系統仍可能存在暫停服務或故障風
險,對於網站系統中斷而使社民喪失交易資格或預期收益者,乙方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
任。
10. 甲方同意該光電板若無法達到該電場基本經營條件(如:低於50%購買率)時,甲方如已向乙
方給付該光電板價款者,得書面要求乙方直接退款並解除本買賣/租賃契約。
11. 本風險預告事項已盡可能地列舉揭示,唯對於所有光電板買賣之風險及影響租賃收益之因素
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買賣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事項審閱外,尚應考量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風險預告範圍內,甲方同意不終止部分或全部本條款或對 乙方主張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H. 條款變更:本條款之增修變更經乙方於本網站公告並經由甲方點選同意後,即生效力,有取代原先訂 單記載內容的效力。甲方同意概依乙方管理系統中所記錄之最後時間點的變更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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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客服:tsolar7038898@gmail.com 甲方同意因本條款所生之消費爭議應先聯繫乙方客服,始得向法院提出消費訴訟。雙方合意以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註 1: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註 2: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
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註 3:電業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11)。
註 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32)。
註 5:民法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註 6:消保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太陽光電板訂單
案場名稱/光電板型號: 訂單編號:
數量:
單價: 元整
總價: 元整(含營業稅)

   甲方:
戶籍地址: 身份證字號: 電話: 發票掛寄地址: 台電租金匯付帳號:
立合約書人
乙方: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江碧香 電話:07-7038898
地址:高雄市鳳屏一路427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54639147 電承業:高經電證甲字第DC100772-2號
本次公益捐款金額: 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 月 日
  更新日期:2019.07.26

投資前真的要看清楚合約
2019-08-04 9:5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合約
就要祈禱它不要破產囉
不然很麻煩
我還以為是某上市公司的方案
google 街景後。是真的要很注意。
16000 只有太陽能板 二十年可獲利 12603

但要保證公司順利 太陽能板無損壞前期下

但二十年後 太陽能板能在換錢回來嗎 還是折舊報廢
jimmy0420 worte:
我還以為是某上市公司...(恕刪)

剛我也街景了一下,嚇到,好歹在工業區租大一點的廠辦要體面些...
這樣合約對認購者不利,且對公司的經營者也是一種誘惑。

等累積的案場投資金額達到數億元等級,違約的獲利就是很大的誘惑
該公司針對我在FB上的質疑所發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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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針對20年公司是否會因倒閉或不匯付租金致影響買板會員權益一事, 說明如下 :
1.買賣/租賃自有民法約束 : 光電板為購買會員的物權,詳請閱會員條款及合約書。
2.未來賣電收益是現在建置成本的2倍有餘。台陽電(股)公司營運獲利模式為賺取客戶建置案場的工程費用外,陽光公社利基點在為會員長期維運案場以賺取20年穩定維運費用並提高經營穩定性。
3.我司自己持有(不賣的)案場比賣出的還多。陽光公社平台除銷售部份公家案場(排除屋主不履行出租20年的風險,為現有市場上風險最低之模式)予全民共享賣電收益以充實營運資金外,亦大量持有自有電場獲取20年穩定收益。
4.公家租約+台電合約+股東/員工/實體建置客戶/陽光公社會員..的權益+社會責任 : 公司不會倒閉更不會作違約/違法事!
5.公開銷售的電場無銀行抵押借款情事,歡迎購買會員向公司查閱企業信用(聯徵)報告。另對惡意評論/貼文者,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
未來二十年會不會倒閉誰知道,二十年前華映誰知道會下市,會賺錢乾脆自己發債券或跟銀行借錢,直接找民眾投資簡直是菩薩下凡,我建議政府發給他們老闆好人好事代表。
yurue wrote:
該公司針對我在FB上...(恕刪)
另一家同業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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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提供不特定規格之太陽能面板,供會員進行預購/選購,會員可於本網站的操作介面上,透過訂單系統選擇建置於不同案廠的太陽能面板,每筆太陽能面板之編號、位置、數量與其他交易資訊,概依網站介紹頁面與會員的訂單資訊為準。
會員訂購太陽能面板後,得決定是否向本公司出租其所購入之太陽能面板。會員若出租太陽能面板並由本公司承租後,本公司於案廠建置完成時,將不另寄送該太陽能面板給會員,該太陽能面板將提供給所屬案廠進行發電之用。會員同意依民法「占有改定」規定,由本公司維持對該太陽能面板的占有,作為會員向本公司交付承租物的方式。
會員於確認訂單後,享有以下權利:
會員於所屬案廠建置完成時,取得所預購之太陽能面板的所有權。若屬於已經建置完成之案廠,則於會員給付款項後,取得太陽能面板的所有權。
若會員選擇不向本公司出租太陽能面板,則自收受該太陽能面板之日起的7天內,得向本公司要求無條件退貨,退貨之運費與其他手續費,皆由本公司承擔,但會員非因檢查之必要,而致該太陽能板或其包裝,有污損乃至滅失之情況,本公司得要求會員負擔一定費用,或視具體情況拒絕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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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訂購太陽能面板時,會員與本公司間之買賣或預購契約,悉依下列條款為準:

本公司之瑕疵擔保責任
本公司擔保會員購買之太陽能面板,具備業界一般水平之功能性與完整性,能穩定、持久地產生電能。
前項「業界一般水平之功能性與完整性」,將依據會員所購之型號而有所不同,雙方同意標準如下:
自太陽能面板建置完成之日起的10年內,單片模組輸出的發電效能不應低於最低效能標準的90%。
自太陽能面板建置完成之日起超過10年,且在建置完成之日起的25年內,單片太陽能板輸出的發電效率不應低於最低效能的80%。
所謂效能標準,將依據會員所購之太陽能面板型號,載明於介紹頁面與訂單資訊。
本公司提供之太陽能面板,如不具備前項所述業界一般水平時,本公司應依會員之要求,更換無瑕疵之太陽能面板或辦理減價,若不符合前述標準且屬瑕疵重大之情形,會員亦得要求進行退貨。
會員之訂購流程
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買賣或預購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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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會員選擇不出租太陽能面板,本公司將於確認案廠建置完成之日起的5日內,與會員聯繫交貨之時間、地點,經確認無誤後 ,本公司將委託貨運公司將太陽能面板寄送至會員指定之收受地,相關運費由本公司負擔。
會員之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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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太陽能面板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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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負責出租太陽能面板之維護。
前項之維護費用,不同太陽能面板將依所屬案廠的不同,而有會員與本公司共同負擔之不同比例,會員同意以介紹頁面或訂單資訊中所呈現之負擔比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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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據台電公司開立給該太陽能面板所屬案廠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中之「購電電費小計」扣除「電錶租費」 後所得之數額。
B:回饋給所屬案廠所在建物之建物出租人的購電收入比例,及建物租金
C:該所屬案廠當期的維運及保險費用
D:該所屬案廠實際安裝之太陽能面板總數量
當期租金=[A-(A×B)-C]/D。
C為一不定額度,會員理解並同意本公司得依保險公司之收費與實際管理狀況,浮動調整。
本款租金數額之計算,將依據會員所訂購之太陽能面板的編號、位置、數量與其他交易資訊而有所不同,包含台電公司所開立之當期電費數額(A)、建物租金(B)以及所屬案廠的維運及保險費用(C),其確定數額將依本網站的訂單資訊或會員系統為準,該等數額因涉及到本公司與之交易的第三方決定權,會員知悉並理解本公司無法控制此等第三方交易因素,因此不就該等數額做出任何承諾、保證或其他聲明擔保。
租賃期間
本公司對於會員所有之太陽能面板租賃期間,自所屬案廠建置完成並掛表營運發電之日起,開始計算,並以本公司以該案廠向台電公司電力訂立之採購合約之末日為終止日。
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時,應對本公司負擔賠償性違約金。該違約金數額之計算,以會員表示終止合約之日起所有之太陽能面板所屬案廠的平均發電度數X會員訂購之該案廠的太陽能面板總數量÷該案廠實際安裝之太陽能面板總數量x本公司與台電公司就該太陽能面板所屬案廠採購合約中剩餘之電費期數X該採購合約中之躉售電價。
太陽能面板之轉讓限制與優先承買權
會員同意就訂單成立之日起的365天內,為移轉太陽能面板所有權之閉鎖期間,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會員不得於閉鎖期內任意移轉太陽能面板予第三人。 會員同意就前述閉鎖期結束後,如欲移轉其所有之太陽能面板,僅得向其他同受本條款拘束之人為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對本公司負擔相當於其向本公司會員以外之人移轉太陽能面板而約定之總價款的懲罰性違約金。 會員知悉並理解,基於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經受讓太陽能面板所有權之人,應一併接受本公司與前述有關本條款中租賃之約定。
租賃期間屆滿後,本公司享有以期滿時之市價(經考量折舊率)優先購買會員訂購之太陽能面板的權利。
經本公司放棄行使前項權利,會員應於收受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的5天內,向本公司確認返還該太陽能面板之時間與地點,會員應以自身的費用負擔本島地點之相關運費,本公司將負擔寄送海外及外島地區的上開運費。
太陽能面板的滅失處理
如太陽能面板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不堪使用的情況,且無回復之可能時,會員同意租賃契約即視為終止。
依太陽能面板所屬之案廠為準,若太陽能面板或案廠有毀損、滅失或其他不堪使用之情況,而使本公司符合保險公司之給付條件且取得保險金時,如上述情況是於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導致時,就回復所屬案廠所需的費用範圍內,保險金仍無法全額涵蓋,本公司同意應自行補足差額。部分的回復費用:
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第一項情況,本公司所取得之保險給付,應全數歸會員所有。
如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導致案場有毀損、滅失或其他不堪使用之情況,本公司將依實際所需之回復費用,於扣除保險公司之給付後,從會員取得之租金內扣抵之。相關單據與數額計算,會員得要求本公司向其進行通知與說明。
免責條款
會員理解並同意以下事項:
出租之太陽能面板以及所屬案廠,可能坐落於第三人之建物上,如因該第三人之因素造成會員所有之面板有毀損、 滅失或其他不堪使用之情形,本公司概不承擔賠償責任。然經會員要求,本公司應更換其他之太陽能面板予會員,並讓會員有比照本條款重新締結租賃契約的機會。
案廠建置完成並掛錶營運的時間點,涉及到承包商或台電公司對於自身業務之執行與進度管控,本公司並不擔保租賃契約成立的時間點,若因任何事由造成案場建置或掛表營運無法完成,會員同意與本公司另行協商處理方式。
本網站上所載之購買人數、價格、電費支付期間、租金年收益計算預估以及為推估算財務資訊所列之各式參考參數 ,除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就買賣部分所涉及之事項構成本公司與會員間買賣或預購契約之一部分外,其他屬於售電收益、租賃預約或租賃契約所生之案場介紹、財務資訊與現金收益估算等之呈現,會員同意並理解上述該等資訊因考慮日照等自然因素,或因涉及第三人或台電公司之決策,本公司並不擔保本網站所呈現之預估資訊定會實現。
本公司與第三人台灣電力公司所簽訂之電力採購合約,關於其效力、電費計算模式與合約之存續期間等條件,有可能因為政府政策而有變更之情形,本公司並不擔保與會員間之租賃契約,不會受到台電公司或政府行為之影響。
針對上述所列之各項情況,會員不得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得以解除、終止部分或全部本條款的權利。

陸、專案門檻約定

會員同意並理解,本網站的介紹頁面上,可能存在專案啟動門檻的要求,如全體會員訂購之太陽能面板數量,無法達到該頁面所載之門檻條件,會員如已向本公司給付該太陽能面板之訂購價款者,得向本公司要求解除買賣或預購契約,經本公司與會員確定退貨之時間與地點,相關運費與手續費概由本公司承擔。

柒、本條款之變更與效力

會員得於會員系統中,調整並變更有關買賣契約與租賃契約之相關條件,會員於該後台調整之條件,有取代、變更原本訂單記載內容的效力。如有變更之條件相衝突者,會員同意概依本公司管理系統中所記錄之最後時間點的變更資訊為準。
網站介紹頁面與訂單資訊,構成買賣與租賃契約之一部分,與本條款的效力相同。
會員同意本公司得於本網站、會員系統中提出優惠方案,經會員變更第一項條件者,得依優惠方案之內容享有優惠權利,具體條件依各優惠方案之公告內容為準。
本條款之增修、變更或調整,經本公司於本網站公告並由會員點選同意後,產生效力,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取代、變更舊版會員條款之效果。
捌、客服中心與爭議處理

本公司之資訊
公司名稱: 綠點能享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24866334
客服聯繫管道
會員同意,如遇因本條款所生或相關聯之爭議,應先聯繫本公司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如與本公司協商不成,始得向主管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訴、調解或訴訟。
客服聯繫電話:02-89796121 / service@sunnyfounder.com
前項情況,會員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做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更新日期: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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