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個三七五減租的土地問題想要請教:
緣起......
我父親在屏東有1塊三七五減租的田地,原先承租佃農過世多年,由他的三個小孩繼承三七五租約土
地(1人種菜,1人種芒果,1人種檳榔),102年底左右父親因想解決這塊土地的問題(自己的祖產
收不回來,令我父親十分難過...

額差距過大(土地價值約240萬,我父親出160萬賣,但佃農只願出100-120萬....落差太大

及他們兄第三人自身爭執沒有談成;其後唯一還在繳地租的佃農(種芒果)也開始不繳地租(其中1個
(種菜)是101年初就沒繳,1個(種檳榔)是102年中開始沒繳),經我向鄉公所詢問,103-109這
期的三七五租約佃農並未到鄉公所續訂(詢問我父親,他也沒簽訂的印象),想請教的是:
1.如果雙方都未簽訂三七五租約,是否土地已不受三七五租約約束,買賣後不用再補償佃農?

2.經詢鄉公所,是說形式上已無三七五租約(查土地謄本,記事部分也沒註記),若土地上已無三七
五租約,是否還會有像永佃權這種權力存在?

3.若仍有權力於上,土地由三人分租,年初回去看,種菜跟種檳榔的土地已荒廢多年,但種芒果的土
地似乎有稍稍整理,可否向鄉公所主張佃農未自任耕作+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4.佃農積欠地租達4年,僅於106年底及107年以存證信函催告,這樣效力是否會不足?(今年亦發函
告知積欠地租,解除三七五租約)
5.鄉公所是一直叫我們至法院提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確有此必要?

問題繁多,不知有沒有大大可以給我賜教......... 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