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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上達人有關三七五減租土地問題

版上各位大大,先行問個好...

小弟有個三七五減租的土地問題想要請教:

緣起......

我父親在屏東有1塊三七五減租的田地,原先承租佃農過世多年,由他的三個小孩繼承三七五租約土

地(1人種菜,1人種芒果,1人種檳榔),102年底左右父親因想解決這塊土地的問題(自己的祖產

收不回來,令我父親十分難過...),向現任佃農之一提議由他們出錢價購,但是因為雙方金

額差距過大(土地價值約240萬,我父親出160萬賣,但佃農只願出100-120萬....落差太大

及他們兄第三人自身爭執沒有談成;其後唯一還在繳地租的佃農(種芒果)也開始不繳地租(其中1個

(種菜)是101年初就沒繳,1個(種檳榔)是102年中開始沒繳),經我向鄉公所詢問,103-109這

期的三七五租約佃農並未到鄉公所續訂(詢問我父親,他也沒簽訂的印象),想請教的是:

1.如果雙方都未簽訂三七五租約,是否土地已不受三七五租約約束,買賣後不用再補償佃農?

2.經詢鄉公所,是說形式上已無三七五租約(查土地謄本,記事部分也沒註記),若土地上已無三七

五租約,是否還會有像永佃權這種權力存在?

3.若仍有權力於上,土地由三人分租,年初回去看,種菜跟種檳榔的土地已荒廢多年,但種芒果的土

地似乎有稍稍整理,可否向鄉公所主張佃農未自任耕作+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4.佃農積欠地租達4年,僅於106年底及107年以存證信函催告,這樣效力是否會不足?(今年亦發函

告知積欠地租,解除三七五租約)

5.鄉公所是一直叫我們至法院提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確有此必要?

問題繁多,不知有沒有大大可以給我賜教......... m(_ _)m
文明其精神,野蠻其體魄
2018-07-27 9:58 發佈
375減租的租約年代久遠, 懂裡面眉角的人不多.
建議你去打聽一下有沒有律師專攻這一方面的.
Case by case 大家情況不同, 無法參考.
R.C71 wrote:
版上各位大大,先行問...(恕刪)



家父今年初剛過世,我也繼承到一塊375的土地(我是佃農身分)
當時一起合租的親戚有特別交代必須查詢租約時間,否則屆時地主有權利強制收回。


如果你還留有契約書的話,看看租約到期日,以及目前有無繼續承租,若無的話可以詢問律師如何討回
如果租約早到期了,那麼那位種菜的有持續繳納,那可以考慮從租約到期後至他停繳的期間費用退還給他後再收回他的權益。


先把契約釐清再進一步談買賣,這樣比較好。


375的問題基本上去問屏東潮州以南的相關單位基本上都可以得到答案,因為那邊375還是非常多
最近也因為三七五減租繼承農地, 依照三七五條例, 經法定程序:
一先向鄉市鎮公所民政科申請:
1 租約變更登記 (出租人由我父親變更為我本人)
2 申請三七五減租租約無效 (無效理由需要具體陳述:我的理由是違反非自任耕作)
二 鎮公所發出通知, 接下來進行會勘.
三 申請鄉市鎮公所調解, 調解不成, 送縣市政府進行調解, 縣市政府調解不成, 後送縣市地方法院審理

您的三七五租約部分, 先把土地謄本調出來. 看看其他登記事項部分是否註記:有三七五租約
如果有, 應該走三七五租約規定循序走法律方式取回.

您可以去民政科調出三七五租約, 先看看承租內容, 看看現況與租約作物是否符合,
如果不符合, 就先拍照存證, 提出租約無效之申請.

只要有租約無效的理由, 不管違規使用面積多少, 一部份無效, 即全部無效.

我的案子從兩年前開始進行法定程序, 到現在還沒判下來呢!
雖然在法理上一路勝訴, 但程序就是要走完......
正在跟佃農比氣長....

另外 您可以谷歌 ’解除三七五租約的方法‘ 參考看看

通常的狀況是, 佃農都會獅子開口, 不會以公告現值三分之一扣除增值稅的價值當作補償金為滿足點,
但是佃農對自己違規行為卻無視. 所以, 先審視您的佃農或承租人違規事實, 善用舉證,
透過法律方式取回自己的土地

三七五條例續約會通知租佃雙方續約, 任何一方在20天的期限內未提出續約意願, 民政科承辦人員都會辦理自動續約.
這是'永佃權'這個名詞的來源. 但是,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 未得出租人同意, 政府代出租人辦理租約續約, 這一點其實在法律上很有爭議.....
但. 這就是佃農爭相歌功頌的的三七五減租條例......

要終止租約, 除了分地, 補償, 就是走調解程序了...

祝您順利



將過去所查詢的司法判例給樓主參考:

雞舍與豬舍問題:
內政部 76.5.4 台內地第 498969號文:變更耕地原有性質, 即與上開土地法第106
條第2項所規定者有別, 應認屬違反租約之情形.

租金續收問題:
最高法院 104年台上字第 130號判決文:縱當事人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規
定續訂租約, 出租人並收取租金, 亦不能使業已無效之原訂租約回復其效力

農舍重建問題: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290619號函:三七五條例第十三條:農舍應非屬農作特別改良物,
依首開說明, 承租人對出租人無償提供使用之農舍如需拆除重建時, 應經出租人同意.

違規農舍問題:
內政部93.3.10 台內地 0930066140號函釋:非自任耕作, 承租人於承租地從事非農業
使用, 如違法建築房屋等
判決案例:
64年台上字第571號: 農舍為便利耕作而設, 不以解決實際居住佃農家族目的
70年台上字第4637號:承租人以承租之土地建築房屋居住或供其他非耕作之用者,
均不再自任耕作之列, 應構成同條第二項鎖定原訂租約無效之原因(以編審為判例)
參考法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 43.12.09版
86年台上字第4637號:承租人以承租之土地建築房屋居住或供其他非耕作之用者,
均不再自任耕作之列, 應構成同條第二項鎖定原訂租約無效之原因(以編審為判例)
參考法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 72.12.23版
92年台上字第600號: 耕地承租人就承租耕地之一部分不自任耕作, 依耕地三七五條
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其全部租約固均屬無效, 為此係指同一租約而言, 非謂同一
當事人間鎖定非屬同一人之其他租約, 亦蓋屬無效
參考法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 91.05.15版
94年台上字第 2494號:又承租人不自任耕作之情形,縱僅存在於承租土地之一部,不
論其面積多寡,全部租約仍屬無效。
參考法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 91.05.15版
補償及分配問題:
大法官解釋文第580號:是上開規定準用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部分,以補償承租人作為收回耕地之附加條件,不當限制耕地出租人之財產權,難謂無悖於憲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發展農業之意旨,且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口頭約定之問題:
大法官解釋文第580號: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約以書面定之,租佃雙方應
會同申請登記,用以杜絕口頭約定所經常導致之租權糾紛;
農舍屬於非法違建問題:
建築法 (民國64年立法65年公布) 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 0064 號令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
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
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
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台內營字第1010801934號 令
第 2 條
(違章建築之意義)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
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第 12 條
(舊違章建築之修繕)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關於騰空遷讓返還土地(拆屋還地) : 參考 108 台上字第2470號判決: 免收裁判費用

R.C71 wrote:
(土地價值約240萬,我父親出160萬賣,但佃農只願出100-120萬.....(恕刪)


那你們就100萬買回來,再賣掉.

謝辛福3948 wrote:
那你們就100萬買...(恕刪)


樓上的您不了解佃農的貪心:

樓主土地價值:240萬. 地主(樓主父親)賣160萬給佃農, 讓利1/3給佃農, 已經算是按三七五減租條例執行了.
佃農要求 100~120 萬賣出, 等於是要地主讓出 50~58%. 由此可見佃農的心態....(想要120~140萬)

按照三七五租約條例, 其實地主只要依照公告現值的三成減去增值稅, 分給佃農就行.

現在的狀況通常都是:佃農無力耕作, 但是也不讓地主取回土地, 所以隨意種植一些菜或作物, 佔地等著分錢分地....

縱然經過大法官第580號釋憲, 但是政府依然無作為.

政府硬要做莊, 裁決人民財產租約存續, 本來就違憲..

弱勢的地主只能透過司法途徑取回自己的財產.
這就是您過去教科書上所讀到的 三七五減租












謝辛福3948 wrote:
那你們就100萬買...(恕刪)


我以本人再舉個例子, 也讓各位了解三七五減租政策的荒謬:

三七五減租公佈於民國四十年, 依照當時農耕技術, 我的租約明訂每公頃產出 6832台斤, 租額:2562 台斤, 每一期收租新台幣: 18900
現在每公頃產出8660kg = 14433台斤, 農會收購價值:8660kg x 23元/kg = 199180元/公頃
按民國四十年公布三七五條例, 租額應為:5412台斤, 收購價:13.8元/台斤. 租金應為:74685元
NTD 18900/NTD 199180 = 0.0948 x 100% = 9.48%
因為政府做莊, 民國四十年訂下的單位產出量與租金, 至今不變.

民國四十年的三七五,
民國107年 給地主的只有 9.48%

三七五減租早已經不是當年的 37.5 % 了
佃農已經透過農技提升, 收購金額提升, 繳給地主租金降低至10% 以下.
更有甚者如樓主之佃農, 隨意種植一些蔬菜, 不繳租金.
最後, 以不合理的政策為支撐, 就地喊價要求地主分錢分地.

地主其實在這個不合理政策下, 是十足弱勢團體...



以上計算參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105 年(2016)第 1 期作公糧稻穀收購每公斤收購價格 ( 乾穀 ) :計畫收購稉種稻穀 26 元、秈種及糯種稻穀 25 元;輔導收購稉種稻穀 23 元、秈種及糯種稻穀 22 元;餘糧收購稉種稻穀 21.6 元、秈種及糯種稻穀 20.6 元。收購期限在臺灣最南端屏東為7 月 5 日,最北之新北市為 8 月 25 日,收成時差一個月。
 若以平均價NT$23元計,一甲地產出8400公斤稻穀約值NT$193,200

一甲地=0.9699公頃
一台斤=0.6公斤
1.如果雙方都未簽訂三七五租約,是否土地已不受三七五租約約束,買賣後不用再補償佃農?

2.經詢鄉公所,是說形式上已無三七五租約(查土地謄本,記事部分也沒註記),若土地上已無三七五租約,是否還會有像永佃權這種權力存在?

租期屆滿,租佃雙方都未申請收回或續訂,公所會逕為註銷租約
但這不代表租賃關係就此終止,因為租賃關係不以書面登記為要件
若租賃關係沒合法終止,或是未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無效或不存在
推定租賃關係還是存續

減租條例只規定地主賣地時,要通知佃農優先購買
但沒規定賣地要補償佃農

3.若仍有權力於上,土地由三人分租,年初回去看,種菜跟種檳榔的土地已荒廢多年,但種芒果的土地似乎有稍稍整理,可否向鄉公所主張佃農未自任耕作+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減租條例第16條不自任耕作和第17條第1項第4款不為耕作有別
若是荒廢長雜草,你要主張的是第17條第1項第4款不為耕作
但你得舉證此情形已長達1年以上,通常要有不同時間點的照片及航照圖佐證

16條不自任耕作是佃農有轉租轉讓,違法建築房屋,經營商業,或是變更原約定使用性質
你要想辦法拿到佃農的轉租契約書,或是拍攝現場照片,證明三七五土地已有地上物非耕作使用

不自任耕作是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不為耕作是一部終止,全部終止

4.佃農積欠地租達4年,僅於106年底及107年以存證信函催告,這樣效力是否會不足?(今年亦發函告知積欠地租,解除三七五租約)

積欠地租達2年可終止租約,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但你要先發存證信函催告,請佃農在規定期間(一般都是定7~10天左右)內繳清地租
若佃農逾期沒繳地租,你還要發一個終止租約存證信函,跟佃農說明此租約已終止
以上的存證信函都要用雙掛號寄送,以證明文書都有合法送達

若合於終止要件,你就可向公所申請終止登記
公所會通知佃農表示意見,佃農有意見就進入調解,調處程序

5.鄉公所是一直叫我們至法院提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確有此必要?

如果你能跟佃農協調好,就沒必要走法律程序
而要確認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必須經過調解,調處,才可提告
這是減租條例第26條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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