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我親戚被對方索討一筆已超過十五年的「教育訓練費」,對方抵銷掉一些自己的欠款後(對方自行認定的),表示親戚共欠他三十多萬,對方在可能因申請假扣押無效,表示要找「專人」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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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親戚赴美唸書時由對方資助學費與生活費共八十萬多一點,但從未提及這是借貸協議,自然也沒簽寫借據。而對方在公司帳本上也只記為「教育訓練費」支出。
親戚回台後在對方公司工作,確實有應用所學商業專長,更陸續提供了總額在兩百萬以上、已超過當年資助金額的個人資金給公司運作(同樣也沒借據)未收回,故也認為已還清了人情債。
之後親戚離開該公司已十餘年,近日對方突然聲稱要索討當年「債務」,要求提供還債計劃,不然要申請假扣押。
再過幾日,則mail來,先是自己訂出要求親烕分三期還款的日期及金額,表示扣掉對方自己認定的有欠我親戚的錢約四十來萬,還有三十幾萬該還。
對方表示若不照計劃還款,就會「委託專人一次全數取回」,不再提要經法律途徑的說法。
1.對方沒有借據,親戚也未曾在通聯記錄上承認這筆錢為借貸。
2.對方帳本只註明為「教育訓練費」支出,而非借貸。
3.當年有匯款記錄。
4.匯款日期已超過法律的十五年債務追討期。
親烕表示,若對方真要以法律解決,他的勝算很大。
但現在卻是對「專人」感到擔憂,請問有相關瞭解的各位,討債公司或「兄弟」對於上述情況,會願意接下委託嗎?
又假若有接下委託者,大致上會如何和「債務人」接觸?會不經談判就先動手嗎?
謝謝回答。
P.S.謝謝版友提醒,已更新上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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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補充
若有「專人」要回收,那對方聲稱卻無借據的金額是三十幾萬。
但親戚手中有單據對方欠他的債務是四十幾萬。
若真有談判的話,可以拿這四十幾萬的單據交換,讓專人放棄對方沒有借據的三十幾萬「債務」,並回頭去找對方要錢嗎?
主要是因為當年對方宣告破產過,所以公司有快十年的時間裡,一切資金都透過我親戚的銀行帳戶信用在運作,最後我親戚離開時身上也沒多少存款,認為他付出的不比對方少,一切心安理得。
而且在離開公司十多年後,還多次借出個人信用給對方向銀行貸款,結果卻是對方在今年中還款到一半時,突然拖欠貸款不還,還指稱親戚背叛、欠他錢。
最近親戚又收到銀行新的通知,原來對方拖欠的貸款還不只一筆,總共是三筆共又是三十幾萬的債(與對方自稱的不是同一筆,是對方欠銀行但我親烕作保的),要丟給我親戚去承擔。
親戚完全不懂自己早已與公司業務無關、都願意借對方信用向銀行貸了快兩百萬,如何還會變成「背叛者」,但為了保住自己信用,想說__捏一捏,自己把剩下的三十幾萬還掉就好,可是若要蒙受這樣無端出現的壞名聲和債務,實在不甘心,所以想求能保護自己又能合法討回公道的方法。
(沒在這裡留過言,有操作錯誤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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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11:08 #41
昨天親戚接到電話了,那位有濃濃檳榔味口音(嗯?)專人一開口說表明他是合法討債公司(咦?),所以不會用非法手段,想先瞭解雙方狀況和債務關係是否真的存在。
在旁邊聽擴音的情況是,親戚說明落落長的狀況後,向專人表明:
那筆錢當初根本沒說是債務,一來沒借據、二來對方又自己明文記帳為「教育訓練費」(似乎還可抵稅),完全沒有合法的債權單據;而且已超過 15 年債務追討期。
專人表示說:
1.對方委託時,說是親戚這邊一直不肯接電話溝通。
(實際上剛好相反,對方幾個月來不只不接電話,寫mail去詢問情由,也被冷冷的打槍說完全不必聯絡;而且昨天下午親戚下班時發現有兩通對方的未接來電,親戚立即回電,對方只回了「沒事,撥錯。」——其中一通是網路電話,最好會連著撥錯)
2.而且超過 15 年債權追討期那是「法律上的事」,他追討過欠了 23 年的會錢。
3.他們只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合乎「人情道義」,有匯款記錄和「聽起來很合理的理由」就會出面協調溝通。(大致意思)
專人的角度是:「雖然人家當初給你這些錢,事後覺得不妥要收回去,也是『合理』的,何況他來找我時,我看他狀況也很不好,人家當初幫過你,你也該回饋一下。」大約就是這種「感覺應該要有道義、平衡一下嘛」的調調。
於是親戚就對專人表明:
對方於自己有恩,既然他兒子在上海開公司賺了大錢整天在臉書上貼跳傘、潛水、品酒、玩名車、入出高級飯店的玩樂照片、不奉養父母,那麼對方若有開口,自己贈與一筆金錢給他維持生活也不是不行。
但現況是原本大家都好好的關係,光是已經不怎麼聯絡仍在最近五年內願意作先後三次保幫對方貸到 180 萬就可證明,結果對方事先不提任何有得罪他的地方就莫名其妙地突然翻臉、指責親戚背叛、丟下銀行債務給我親戚揹,這種背後捅刀還要立牌坊的行為才是讓人接受不了的。
最後是請那個專人幫忙約「真正一直避不見面、不聯絡」的對方出來談談,最後約定了電話聯絡的時間就結束。
電話之後有討論一下,親戚因最近家中有人生重病需要長期照顧,所以已開始考慮付錢買平安,我建議他還是去調出所有銀行來往記錄,算一下進出金額以證明他匯給對方的錢更多,好堵住專人的「回饋」說法。只是其中佔大頭的好像台北銀行、彰化銀行都倒了,恐怕剩下能取得的來往金額佔不到贏面。
那若是最後不得不付帳,那麼要求對方簽切結書:
1.這筆錢是贈與而非還債。(不承認對方的汙衊)
2.對方移交本次債權的相關正本資料。
3.為避免日後再有類似糾紛,對方放棄民國106年之後所有(可能被對方製造出來當成藉口的)債務追討權力。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力?
goeffery wrote:
簡單說,我親戚被對...(恕刪)
你的"專人" 取決於 金額多大
問些檯面的事 往往都可能發生
自己要不信邪 那只能等事情發生
因為台灣已經法制化 真正的"專人"要處理 就是金錢去決定!!
除非他公司 有一定影響力 可以自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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