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ther希薩 wrote:戶長之子女全都想辦理拋棄繼承, 如前面網友所說,繼承與戶長無關.該注意的是....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有繼承權外;血親部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與祖父母(第四順序)都是法定繼承人。當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因喪失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辦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時,後順序繼承人就因此取得繼承權.以上所有人都要辦理拋棄,以免誤繼承債務.
拋棄繼承是所有「繼承順位表」裡面都要放棄....特殊裝況裡面,連當時有懷孕的嬰兒,在繼承系統或代位裡面的,也會繼承到這些債務。倘若資不抵債,目前法定繼承已經改成限定繼承,只要呈報登載資產,以後就算債權人找上門,也僅能從繼承到的正資產償還歸零為止~~實在沒必要再去改拋棄啊....雖然你不做也無所謂,反正已經改限定了,到時候比較麻煩一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