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 1項第 1款所稱營業汽車乙節,查依公路法第34條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營業汽車分 9類營運,包括公路汽車客運業、巿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所詢以自用小客車充作運輸、載貨、載人、接洽業務等用途之車輛並非營業汽車。以上為轉貼 原處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04希望有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