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叔叔因為現在年齡於105年4月剛滿64歲
而近年他也已經比較無法工作~
所以就已經於去年的4月底申請退休
但可能因為年資有足到可以領月退
所以他現在每年領退休金有10948元
主要想請問各位大大,由於我查了我們縣市的低收入戶補助
好像可以符合低收入戶第三款的規定(因為他父母、妻子都已經過世)

他有一個小孩~ 但小孩可能因為早期叛逆不認父親
所以便已在10多年前就不知道下落~
只是近期想幫他辦理低收入戶時~ 卻好像因為這個小孩子還存在
想辦低收入戶得統計一個人一等親的所有收入~
但因為這個小孩子有收入~ 所以導致無法辦理
現在主要兩個問題
1. 是不是法律上是無法斷決親子關係的?所以我的叔叔也就一輩子也不能當低收入戶的概念= =?(除非他小孩子先死)
2. 就算真的能當低收入戶~ 是不是頂多也是第三款的條件,因為目前還有一筆10948退休金收入加減用,退休金收入是不是也算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