緯創外資半年大買35萬張算了一下買超的金額可能上百億又是大家最愛的蘋概股 iPohne8 代工廠 大家覺得有戲嗎?從週線看也算是相對底部https://stock.cnyes.com/market/tse:3231:stock日線上升軌道外資買不停https://stock.cnyes.com/market/tse:3231:stock/3investor
jacky8000 wrote:聰明小有研究的,去...(恕刪) 你來幫這篇加持了就是了,外資持股都50%了,從去年初31%買到現在的50%,籌碼愈來愈集中了,散戶手上能有多少籌碼可以倒????外資的壞,散戶都沒看見,偷偷在的在去年8月初到12月底一直偷偷的吃貨,偷吃了14萬張股價都沒有漲,都在23左右,吃的差不多後就開始大漲,看準散戶沒耐心。很標準的,操作ABW(宏碁,佳仕達,緯創)的準則,宏碁,佳仕達,緯創,後兩者都大漲了,現在還在偷偷的吃宏碁,還沒有開始漲~~~~
aaronnn67 wrote:acer大請問是因...(恕刪) 一小部份是,宏碁持有緯創5萬1仟張,所以緯創漲或是獲利增加,宏碁的淨值或股利也會增加,宏碁也持有佳仕達8萬1仟7百張,所以佳仕達大漲,對宏碁也是會增加淨值及股利,以佳仕達來說從去年的9/30的13.3,漲到12/30的15.05,漲了1.65,漲到今天的16元,以緯創來說從去年的9/30的23.3漲到12/30的24.95到今天的26.75,到12月30為止緯創,佳仕達漲幅會灌到宏碁第四季的財報裡,那現在的漲幅會灌到第一季的財報的,以佳仕達為例,股價漲是因為獲利好,所以未來股利部份會灌到第三季的宏碁業外收入裡。以上是附加價值,其實外資買宏碁是因為宏碁的體質已經改善了,現在漸漸的在低檔怖局把貨吃回來,最近不會有啥利多,所以也不急著把股價拉上去,從去年12/20宏碁說要打消損失,要買庫藏股十萬張,從那天起外資到今天共買了17,854張,說真的,宏碁庫藏股買了幾張我真的是很懷疑,外資都吃不夠了,加上宏碁要買的十萬張,要買到2/20日為止,扣掉過年及前兩個交易日不算,到2/20剩22個交易日,以宏碁最近的成交量和外資買超的情況,如果宏碁真的會買到十萬張,股價不應該是這樣。宏碁現在的散戶籌碼很乾淨,一部份是散戶看不懂,一部份是散戶沒有耐心,所以宏碁現在都是外資在控盤,每天壓的低低的慢慢吃~~~
hmchang0904 wrote:請教Acer大,這...(恕刪) 按法令是你公告日期期間滿後,五日內要公告。但有些公司買一買會一邊買一邊公告,那就是覺得執行無效要展視信心,和你說我真的有買,真的有買。我觀察宏碁很久了,宏碁的董事會不是傻子,公司不賺錢,體質沒有改善,董事會不會讓宏碁買庫藏股,2015/8月中,宏碁跌到9.x元,stan有向董向事提說要買庫藏股,結果被打槍,2016/12/20股價有13.x元董事會卻通過買十萬張庫藏股,我們董事會很清楚2017~2018要起飛的機率很高,花了三年2014,2015,2016三年改善體質,2017在跑道加速,也許2018就起飛了,宏碁董事會真的不是傻b,一口氣要買十萬張。我說,打消商譽算啥利空,一點影響都沒有,董事會卻同意宏碁執行十萬張的庫藏股,可有一堆散戶看到打消商譽要賠2.06結果死命的去空,如果算利空,外資就不會在12/20知道消息連買的買了1萬7仟張,操作宏碁就是非常需要耐心,要看得懂財報,風險不大。庫藏股程序一、 法規背景法規精神:資本維持,保護債權人權益◎ 89/7/19證交法,增訂§28-2,不受公司法§167條第一項規定◎ 89/8/7訂定:上市上櫃買回公司股份辦法◎ 90/11/12公司法增訂§167-1,得買回庫藏股二、 法規沿革◎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民國97年07月10日修訂)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一、買回股份之目的。二、買回股份之種類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五、買回之區間價格。六、買回之方式。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正時亦同。 第2-1條 公司應依前條所申報之買回數量與價格,確實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第 3 條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第 4 條 公司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方式買回股份者,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向本會申報並公告。第 5 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日起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