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目前名下唯一之房產為夫妻共同持有,
因計畫採先購(新房)後售(舊房)的方式換屋,
並且有貸款八成之需求,
故打算先將先生持有的一半過戶給妻子,
再以先生的名義申請新房的貸款,
由此產生的疑問是:
若妻子接受先生的贈與後不久,
便將持有的房產售出,
在現行房地合一的稅制下,
是否仍可符合重購自住的退稅新制?
疑問二:
因妻子接受先生贈與另外二分之一房產時的取得成本是以當時的公告現值和房屋現值計算,
將來售出時是否會有交易所得被放大的疑慮並且產生額外的稅賦負擔?
感謝各位願意花時間點閱,
目前考慮點是若稅額增加過大,
就維持共同持有的模式,
新房貸款以銀行放貸的七成為主,不足的部分再以信貸或親友貸款補足,
在此容在下先行謝過了。
遺產贈與稅法第二十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版主沒抓到(換屋)的重點:自備款
不能將舊屋作增貸當換屋的自備款
換屋前請先建立正確的換屋觀念
舊屋新屋如超貸,月繳本息付不出,法拍收場
新屋成交--取決於自備款多寡不是靠增貸超貸
房貸額度--夫妻還款能力+銀行鍵定屋價八成
A自己到銀行(辦理房貸)
提供家庭夫妻年所得證明給銀行評估還款能力
年所得憑證即去年綜所稅申報單,如夫妻1百萬
B(月繳本息)推算二個房屋的房貸總額
月繳本息含新屋舊屋的房貸車貸信貸
月繳本息總額需低於夫妻月收入的1/3
錯估自己20年月繳本息還款能力,法拍屋收場
C(房貸總額約6百萬)
月繳本息約3萬多,夫妻月收9萬多的1/3,可以
舊屋貸2百萬+新屋貸4百萬.合計6百萬.可以
舊屋貸4百萬+新屋貸6百萬,超貸4百萬,法拍
Why,房貸本息無法繳,舊屋賣不掉無法應急
D(自備款多寡決定你的新屋成交價)
1)已經準備好自備款,留舊屋買新屋,
..自備款200+房貸400=新屋最高6百萬可買
..自備款400+房貸400=新屋最高8百萬可買
2)自備款不夠先賣掉舊屋:售屋現金當自備款
..自備款300+房貸600=新屋最高9百萬可買
..自備款400+房貸600=新屋最高1千萬可買
E(存到自備款)三成就可開始看屋,挑選屋子
E(成交價)低於購屋預算,合簽約不合再看屋
F購屋簽約後,拿購屋合約書找銀行(辦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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