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消息,但有點不懂,求各位大大解惑~F通訊5/16起預定買回1000張⋯區間價20.00~38元
,小妹手上有3張,可以賣嗎?謝謝各位大大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5/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28,085,2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5/16~105/07/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8.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19,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預定買回股數 :800,000股
實際已買回股數 :669,000股
實際已買回金額 :38,089,882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買回次數 第1次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 104年4月10日至104年6月9日
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買回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預定買回股數 800,000股
實際已買回股數 669,000股
實際已買回股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比例(%) 1.76%
實際已買回金額 38,089,882元
買回股份執行情形 未執行完畢
原因: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取分批買回策略
買回股份於最近1次股東會報告情形 104年股東會104年6月30日
買回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數 150,000股
買回尚未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數 519,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案經105年5月13日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中國通訊多媒體集團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逾期未轉讓部分,
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貢獻、表現傑出經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
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員工,且於員工認購基
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董事會依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員工
貢獻度等標準訂定之。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
工認購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
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
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6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4.4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6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中國通訊多媒體集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本次買
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
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
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台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林維俊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依照金管會證期局規定修正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並將於最近一次董事會提
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