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適用20%所得稅計算方法請教:綜合所得淨額200萬,薪資分開計稅者之薪資所得淨額如果是100萬,
1.薪資分開計稅部分應納稅額=100000*12%-36400=83600
2.綜合所得淨額:(2000000-1000000)*20%-130000=70000
3.應納稅額=83600+70000=153600
問題1:我是否還有235萬-100萬=135萬的空間才會變成30%的級距
問題2:如果買進抵扣稅額20%以上的配息股是否有節稅的作用
請多多幫忙,去年剛補了9000多的稅,還是沒搞懂
謝謝
gary3155 wrote:
請問適用20%所得...(恕刪)
夫妻合併申報可以把其中一人的薪資或是收入分開計稅。
你的資料有誤:
1. 分開計稅的薪資扣除個人扣除額,和薪資扣除額是 1,000,000 才對。
2. 如果你全家的所得淨額是 2,000,000 減去獨立計稅的 1,000,000,剩下 1,000,000 稅率是 12% 不是 20%。一樣是 83,600,不是 70,000。
3. 合計為 167,200 不是 153,600。
問題1. 你還有 17 萬的空間會到 20%,還有 135 萬的空間到 30%。
問題2. 以你的稅率 12% 加上2%的健保補充稅,再考慮扣抵額減半,扣抵稅率要在 38.89% 以上才會退稅,不要想了。
補充:除了薪資分開計稅,還有另外一種是其中一人的收入分開計稅,如果分配得宜,兩邊各有 17 萬,共 34 萬的空間可以把稅率控制在 12%。這就要注意你們用誰的帳戶各買那些股票了。
mar-ch wrote:
雖然還不是很懂,建議版大用財政部的軟體進行報稅及繳稅,會優先顯示最省稅金的申報方式。
不同申報方式下的計算公式,也會寫得很清楚。
是沒錯啦,不過那是事後報稅,選擇有限。在投資時就要考慮用那個帳戶交易了,將某方的所得淨額約當為全家所得淨額的一半,這是最簡單的方式,但是不保證合法。如果你怕金額太大被盯上,乖乖去法院登記共同財產制,或是記得申報贈與,取得免稅證明。要不然國稅局拿你們夫妻間的匯款紀錄認定你借名逃稅,你很難用贈與來辯解。現在只是夫妻間的贈與是免稅,大家都沒在申報,國稅局不想找這種麻煩而已,這種避稅方式上了法院會怎麼判似乎也沒有案例。
PS. 如果金額再大一點,請參考巴拿馬文件,不過如果被抓到後果自負。
mar-ch wrote:
問一個很想問的問題,既然要夫妻可以分開計稅,為什麼一定要合併申報呢?有什麼原因在裡面?
其實並沒有完全分開,是其中一人分開,另外一個則是全家的所得淨額(包含所有扣除額)扣掉分開計稅的部份。主要就是一般扣除額算在全家淨額這邊,還有27萬的儲蓄特別扣除額也是優先算在全家的所得淨額這邊。和完全分開的計稅方式不同。
如果夫妻不合併申報會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家庭倫常崩壞,國家民生凋敝....還有....還有什麼大家幫忙想。
其實現在由於夫妻報稅的選擇很多,不像以前單獨申報比較省稅,現在合併申報分開計稅常常比起單獨申報要省稅,老實說除了以上那些理由我還真的不知道為何非得合併申報不可,反而造成很多困擾。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104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 ~520,000 ×5% -0
2 520,001 ~1,170,000 ×12%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365,000
5 4,400,001~10,000,000 ×40% -805,000
6 10,000,001以上 ×45% -1,305,000
六、退職所得: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七、最低稅負制:
104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分別如下:
1. 10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2. 10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3. 保險死亡給付,104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條例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
4. 注意:
104年度及103年度,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將不再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而改列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按15%稅率課徵所得稅。
申報適用期間: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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